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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村規民約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5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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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村規民約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生育行為,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實行計劃生育村民的合法權益,有力制約違法生育者,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同時更加公開、公平、合理地分配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提高村務公**、規範化、法制化程度,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村規民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村規民約。

第二條  本村規民約適用於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及與本村有一定關聯的居民,但已婚嫁外的村民、有關遷入的村民、另有規定的村民除外。(轉載請註明來自:本站)

第三條  除另有規定外,凡本村村民均有權依本村規民約享有分配權,對分配資格和金額有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決定。

第四條  每次分配以每户為一個領取單位,享受對象為該户有關成員,户內如何分配由各户自行決定。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以人口為基數,以人口分配金形式予以發放。除另有規定外,每人為一份人口分配金。

第六條 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因此,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同時兼顧計劃生育權利義務關係。村組織依法獎勵少生優生,制約違法超生。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的獨生子女户獎勵政策: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户口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子女是獨生子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50%,是獨生女(指其父母放棄再生育指標)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75%,但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國家公務員、在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除外。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户口,雙方均非國家公務員、在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子女是獨生子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50%,是獨生女(指其父母放棄再生育指標)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75%。

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户在領取獨生子女獎勵款時,應先與村組織簽訂不再生育合同。如違反合同,村組織有權加倍收回或從往後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中加倍抵扣作為獨生子女户分得的既得獎勵,並按合同的約定追償違約金。拒不履行的,村組織應當起訴人民法院予以追繳。

本條獎勵政策,獨生子女可享受到其結婚之時,結婚後不再享受,是否已婚按是否存在婚姻事實作為認定標準。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的女兒户獎勵政策:

可以生育二個女兒的女兒户,夫妻一方已落實絕育手術,若二個女兒均未結婚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25%;若一個女兒已結婚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50%;若二個女兒均已結婚的,可增享人口分配金的100%;若其中一女是入贅的,不再增享人口分配金。

女兒結婚,是以存在婚姻事實作為認定標準。入贅,是以遷入户口作為認定標準。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獎勵政策:

終身自願生育一個子女的父母,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至獨生子女滿十四歲止,可以在每年“六·一”期間向村組織領取獎勵費100元。

第十條  計劃生育家庭子女的助學獎勵政策:

會考被**中學、**中學統招錄取的,給予獎勵1000元;大學聯考被一本以上院校統招錄取的,給予獎勵2000元;攻讀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給予獎勵3000元。

第十一條  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獎勵措施:

已婚育齡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覺到站參加生殖健康檢查(孕環檢)的,享受村組織予以發放的每人每次50元的補貼。

遵守計劃生育的育齡人員產後、術後(放環、結紮、人流、引產)要及時與村組織聯繫,村計生服務員要及時開展上門隨訪服務,並送去慰問金100元。其中生育二個女兒的女兒户,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覺落實結紮措施的,憑結紮證明,享受村組織予以的一次性慰問金500元。

第十二條  育齡人員參加“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優生檢測”活動的獎勵政策:

村組織提倡優生優育。育齡人員參加市政府開展的“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優生檢測”活動的,憑有效證件,可以向村組織一次性領取獎勵費100元。

第十三條  育齡人員及時申領《再生育證》的獎勵政策: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育齡人員,在懷孕後三個月內向有關單位申領《再生育證》的,可以憑《再生育證》向村組織領取獎勵費200元。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家庭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補助政策:

市人民政府逐步推出計劃生育家庭社會養老保障政策,符合條件的對象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除政府補助外,個人出資部分,村組織負擔20%。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救濟政策:

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户,村組織予以救濟,每次發放救濟金500-2000元,具體補助標準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對違法超生或非法收養的制約措施:

村民違法超生或非法收養子女的,必須於10月31日前自覺向鎮計生辦上報,並且於11月30日前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且孩子登記户籍,憑徵收憑證和户籍證明,享有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否則,一律不予以分配。

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現象,凡本村規民約通過後,違法超生或非法收養子女的,該些子女在其十八週歲前,不作為其家庭享受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的計算依據,不得參與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的所有分配。並且,違法超生或非法收養的當事人(夫妻雙方)在違法行為發生後10年內,只享受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的80%。村民非婚生育、再生育未經審批的,這些子女在其6週歲前,不作為其家庭享受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的計算依據,不得參與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的所有分配。

村民在國外、境外經商、務工、定居的同樣遵守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在本地落户的,同樣按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界定是否為違法超生。違法超生的,相關制約措施同上。

第十七條  對不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制約措施:

已婚育齡人員不在規定的時間、按規定落實放環、結紮、人流、引產等避孕節育措施的,或不按規定參加孕、環情檢測的,村組織在往後的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予以少分。不放環的,少分500元;不結紮的,少分1000元;計劃外懷孕不落實補救措施(人流、引產)的,少分1000元;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孕、環情檢測的,每少一次少分300元。

有禁忌症等特殊原因的,一律憑有效力的相關醫學鑑定證明。

外出流動人口要及時寄回鎮、村計生辦認可的正規的孕、環情檢測報告單,並原則上每年至少到站檢測一次。否則,相關制約措施同上。

第十八條  對村民參與“兩非”活動的制約措施:

已婚育齡婦女參與非法“B”超鑑定胎兒性別活動的,政府依法處理外,每發現一次,村組織在往後的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中少分5000元。發現非法人工終止妊娠的,村組織在往後的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中少分10000元。

第十九條  對符合再生育育齡人員的制約措施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育齡人員,在懷孕三個月內沒有向有關單位申領《再生育證》的,村組織在往後的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中少分1000元。

第二十條  對出租房主的制約措施:

出租房主要在承租人承租後半個月內將承租人的婚育信息上報村計生辦,若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漏報的,每例在往後的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予以少分500元;若沒有盡到監管職責,導致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少分1000元。

第二十一條  本村規民約在**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經村“兩委”、黨員會議、户主會議討論後,提交村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後生效,村民代表會議如認為應提交村民會議表決的,原則上以入户徵詢意見方式進行表決生效。生效後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  本村規民約的有關獎勵政策自本村規民約通過後開始實施。今後有關本村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將按本村規民約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村規民約未盡事宜或特殊情況處理由村“兩委”集體討論決定,如遇重大情況,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表決。

第二十四條  本村規民約規定的內容如與以後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村規民約授權村“兩委”、村計生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