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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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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新版多篇】

超市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食品經營主體准入制度

一、超市開辦者必須在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後,方可開業經營。

二、凡進入超市經營食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超市審查備案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

三、超市開辦者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變更事項。

四、入場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五、入場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懸掛證照,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食品經營進貨查驗制度

一、超市開辦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入場經營的食品及其供貨者執行查驗制度。

二、超市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質檢報告等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經查驗供貨者的證照等手續齊全,准予入場的,超市建立供貨者檔案,將供貨者的證、照等證明文件複印件按照“一户一檔”或者“一品一檔”的要求備案。

四、超市須建立進貨台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供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五、超市開辦者設立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所經營的食品由超市總部採取統一配送方式經營的,可由超市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但需將備案資料複印件留存於分支機構,或採用電子台帳聯網備查。

食品貯存與銷售制度

一、超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證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超市對貯存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三、超市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四、超市銷售分裝食品或散裝食品,應當製作散裝食品標誌牌,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五、超市銷售生鮮食品和熟制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六、超市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二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超市)採購食品,應當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需要查驗和索取供貨方的票證如下:

1、營業執照;

2、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3、檢驗(檢疫)證明;

4、銷售票據;

5、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6、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7、進口食品報關單;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

第三條 本企業(超市)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運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監管系統》,根據查驗票證,及時、準確錄入食品准入備案信息。內容包括:食品條形碼、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食品生產者工商營業執照註冊號、營業執照複印件、營業執照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複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以及質量合格證明信息。如果購進食品為有機食品、保健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食品),或者榮獲中國名牌認證、馳名商標等,還須錄入有機食品認證號、保健食品認證號、中國名牌認證號、綠色食品認證號、無公害農產品(食品)認證號、馳名商標認證號和QS標誌號。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格認證文件和各類證照原件或複印件,以備查驗。

第四條 對需要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本企業(超市)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3、糧油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包裝標籤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且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本企業(超市)按照食品廣告的宣傳購進食品時,採購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九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條 本企業(超市)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三

為落實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商場(超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商場(超市)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鈎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場(超市)應當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第三條 重要食品產銷掛鈎制度

經營糧食、食用油、蔬菜、肉類、禽類、豆製品、水產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場(超市),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範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鈎關係,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准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商場(超市)應當配備2名以上食品安全監督員,負責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商場(超市)採購食品,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持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持期、出口商等內容。

商場(超市)採購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牲畜及其產品,應向供貨者按批次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並在顯眼位置公示,留存記錄備查。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並由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監督員專門建檔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天。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商場(超市),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計算機收費管理的商場(超市)應當建立電子台賬。

第五條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商場(超市)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經營蔬菜、肉類等食用農產品的商場(超市),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檢測室(實行統一配送方式的連鎖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設立),購置與經營規模、經營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測設備,配備2名以上的檢測人員(可由食品安全監督員兼任),定期對經營食品進行抽檢。沒有檢測設備的商場(超市)應當定期抽樣送權威機槍檢驗。

第六條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場(超市)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工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並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篇四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1、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2、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註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3、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繫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4、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2、採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台賬的,食品進貨台賬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閲進貨台賬系統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枱銷燬或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系統中如實記錄。

三、庫房管理制度

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2、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5、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四、食品銷售衞生制度

1、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手捂口。

2、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3、食品銷售應有專櫃或專間,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4、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五、食品展示衞生制度

1、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2、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衞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4、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5、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

3、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2、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生、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3、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4、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九、食品衞生安全檢查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衞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衞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衞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衞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衞生檢查記錄備查。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3、對銷售的商品保質期、有效期進行每天一小查,每週一大查,嚴格按照《商品臨近保質期規定》執行,屬人為因素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部門主管負連帶責任。

4、對在保質期內的商品出現變質、漏氣、脹包等現象,要及時下架處理,不得將這些商品銷售給顧客,一經發現,必追究當事人及部門主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