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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設監督員、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制度的實施辦法(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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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設監督員、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制度的實施辦法(多篇)

廉政建設監督員、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制度的實施辦法(3篇)

篇(1)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反腐倡廉建設,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完善民主監督機制,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增強領導人員自律意識和自覺接受民主監督意識,充分發揮廉政建設監督員作用,根據省交通運輸廳《x省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廉政合同考核辦法》、《x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檢查考核辦法》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政建設監督員的工作屬兼職性質,不脱離原工作崗位。

第三條 所屬各單位、各項目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從班子成員以外的管理人員中推薦2名及以上廉政建設監督員,報集團公司紀委審核同意後聘用。廉政監督員根據本辦法進入公司或項目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成員。

第四條 廉政建設監督員的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熱心黨風廉政和反腐敗監督工作;

(二)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工作責任心強,有較高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熟悉生產經營管理各環節;

(三)敢於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廉潔,聯繫羣眾;

(四)願意履行廉政建設監督員的職責,遵守紀檢監察工作紀律;

(五)身體健康,能積極參加廉政建設監督員各項活動。

第五條 廉政建設監督員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瞭解並反映本單位執行上級決定和決議,黨風廉政建設制度、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等情況;

(二)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和管理部門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意見,實施民主監督;

(三)反映、傳遞職工對各級管理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的申訴;

(四)參加紀檢監察有關檢查和監察工作;

(五)辦理紀檢、監察部門委託和交辦其他事項。

第六條 廉政建設監督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閲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所在公司或項目部有關會議;

(三)參加紀檢監察理論和有關業務知識的學習;

(四)瞭解所反映和傳遞及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第七條 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廉政建設監督員日常的組織管理工作,瞭解和反映監督員對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組織監督員參加有關業務培訓,對監督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

第八條 各單位應幫助和支持廉政建設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下列事項應主動邀請廉政建設監督員參加:

(一)涉及員工利益獎勵分配方案、選優評比活動、績效考核、班組承包方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訂、處分處罰員工的決定;

(二)對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管理活動:

⒈項目施工勞務分包管理:分包隊伍選擇、分包價格和合同條款洽談和修訂、分包隊伍退場結算方案;

⒉材料物資供應:供應商資格審核,材料物資價格和供銷合同條款洽商;

⒊設備租賃:租賃設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租賃價格和租賃合同條款洽商;

⒋班組承包方案制定和修訂。

第九條 廉政建設監督員應每年對本人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總結,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情況、執行上級決定決議情況、管理制度情況進行2次評述。有關書面報告於每年6月、12月交集團公司紀委。

第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廉政建設監督員2年一聘,任期滿後視情況續聘或重新選聘;因工作需要調離的自動解聘,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及時向集團公司紀委報告並提出新選聘監督員人選。項目部等臨時組建單位的監督員在建工程建設過程中一般不改聘,隨工程結束、監督員調離項目自動解聘。

廉政建設監督員在聘期內要求解聘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和公司紀委同意後,由紀委、紀檢監察部書面通知廉政建設監督員和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對監督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紀委、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紀檢監察幹部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管理,建設一支忠誠可靠、幹事乾淨、敢於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監察法》《公務員法》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忠誠履職,秉公執法,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內法規,堅決維護黨章,做黨的忠誠衞士。

第二章 政治紀律

第三條 進一步強化政治紀律意識,不斷增強政治敏鋭性和鑑別力,始終做到在政治上堅定清醒、在重大問題上旗幟鮮明、在關鍵時刻和重大事件中經得起考驗。

第四條 堅決維護政治紀律的嚴肅性,決不允許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決不允許發表同中央和省市縣委決定相違背的言論;決不允許對中央和省市縣委的決策部署陽奉陰違;決不允許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決不允許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第三章 組織紀律

第五條 進一步強化黨的意識和組織觀念,自覺做到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自覺維護黨組織的權威,堅決防止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

第六條 嚴守組織紀律,積極參加黨內政治生活,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黨內組織生活制度,嚴格執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決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甚至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七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都要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我行我素、目無組織、自由散漫。

第四章 廉潔紀律

第八條 廉潔奉公,秉公辦事,遵紀守法,帶頭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帶頭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要求,在認真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同時,切實管好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

第九條 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利用紀檢監察機關的名義或自己職務和工作的影響,要求下級機關、工作聯繫單位或涉案單位和個人為自己、利益關係人及親友牟利。

第十條 不得接受涉嫌違紀單位、個人及其親屬提供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饋贈和宴請,不得藉機為本人、親友辦理私人事項,或借錢、借物、低價購買物品或報銷各種費用,堅決反對吃拿卡要等以案謀私行為。

第十一條 不得私自向下級單位、工作聯繫單位、被調查人及其親友或涉嫌違紀的被調查單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設備、辦公設備。

第十二條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暫扣和罰沒的款物或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第十三條 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藉機斂財,禁止公車參與婚喪嫁娶。

第十四條 不得參加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或者參加可能借紀檢監察機關的影響營利的組織。

第十五條 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及其親友以及可能影響紀檢監察幹部形象的人員接觸和交往。

第十六條 不準參與黃、賭、毒活動和涉足色情、賭博場所。

第五章 羣眾紀律

第十七條 帶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斷增強宗旨意識,進一步密切與羣眾的血肉聯繫。

第十八條 主動了解羣眾訴求,拓寬羣眾投訴舉報的渠道,不斷增強公僕意識、服務意識、羣眾意識,樹立紀檢監察幹部可親、可信、可敬的形象。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作風建設各項制度規定,帶頭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瞭解民情、體察民意,辦實事、求實效,幫助羣眾解決實際困難,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 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間要堅守崗位,不準遲到、早退,因事需要請假的,要填寫假條。

第二十一條 不得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嚴格依紀依法辦案,不準辦人情案、關係案,要自覺遵守有關回避制度,堅決維護紀律的嚴肅性。

第二十二條 不得干預基層正在查處的案件和其他工作,不準干預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準違反程序或越權辦事。

第二十三條 不得探詢其他紀檢監察幹部承辦案件的查處情況和有關信息;不得私自會見涉嫌違紀人員及其親友或透露有關案件情況;不得為涉嫌違紀人員及其親友聯繫和介紹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幹部;不準以任何形式為被審查對象説情。

第二十四條 嚴格遵守辦案紀律,不得對被調查人及有關人員採取違反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燬證據,故意誇大或縮小案情;不得在辦案中主觀臆斷,變相體罰、逼供、誘供,傷害被審查對象和涉案人員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擅自複製、抄錄、保存或傳播、銷燬祕密文件或資料;不得隨意將涉密文件或資料帶至公共場所或家中等不該帶的地方;不得泄露機關工作祕密;不得違反案件保密制度,或者向案件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員及其親友傳遞案情,或向涉嫌違紀人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不得擅自泄露、擴散有關舉報材料的內容,私自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人的情況和舉報材料的內容;不得對了解和掌握的祕密事項,擅自向互聯網站、報刊投稿或將其編入公開發行的書籍中。

第七章 生活紀律

第二十六條 模範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勤儉節約,艱苦奮鬥,淡泊名利,不大手大腳、講排場、比闊氣,堅決反對和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八小時外”各種業餘活動,必須積極向上、文明健康,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拒腐蝕,保廉潔,潔身自好。

第二十八條 向家庭成員告知紀檢監察幹部行為守則和職業道德要求,並督促其家庭成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個人及其配偶、子女、親友,不得接受下級機關或工作聯繫單位用公款安排或其它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遊玩、度假或健身等活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紀委監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監督管理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整治“四風”突出問題、開展“止懶治庸”專項整治、加強作風建設的情況。

(二)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規範履職和加強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行使信訪舉報處置權、案件檢查權、案件定性量紀權等情況。

(四)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講求職業道德,倡導家庭美德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監督管理主要措施:

(一)實行請示報告制度。在工作中發現其他紀檢監察幹部違反規定影響公正執紀時,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或請示;紀檢監察幹部在執紀工作中,發現新的情況急需處置,或對某一問題的處置有不同意見,應按規定逐級請示彙報。

(二)實行談話提醒制度。縣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每年至少與機關各室、各基層紀檢組織負責人進行一次談話,瞭解其內部監督和廉政勤政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機關各室負責人要定期與本室工作人員談心,交流思想。發現幹部在思想品德、履行職責、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進行提醒談話。

(三)實行監督員制度。為保證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從委機關幹部中聘請2名監督員,協助和監督幹部監督管理工作。

(四)對涉及紀檢監察幹部的信訪舉報,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的問題線索四類方式進行處置,並將結果及時向縣紀委常委會報告。

第九章 學習培訓

第三十三條 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不斷提高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認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新形勢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能力,提高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

第三十四條 加強業務學習,學習憲法、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鑽研紀檢監察信訪、紀律審查、審理、執法監察等綜合業務知識,廣泛涉獵現代經濟、科技、文化、法律等相關知識,努力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五條 積極參加有利於提高自身素質的各類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對紀檢監察幹部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以及離崗培訓、調整崗位、調離本系統等處理措施;構成違紀的,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祕密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職責範圍內紀檢監察幹部發生違紀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應對主要領導實行問責。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紀檢監察幹部。

第三十九條 上級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加強紀檢監察隊伍自身建設的實施辦法(3)

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的指示要求,穩步推進北京中醫藥大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按照“外增為主,內生為輔”的能力建設工作思路,着力打造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監察隊伍。現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堅持素質標準,優化紀檢監察隊伍素質結構

(一)嚴把“入口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將政治堅定、作風優良、工作業績突出的幹部選任到紀檢監察工作崗位,對於紀檢監察部門任用的主任科員以下幹部,實行凡任必考(考試、考核)。

(二)嚴守“標準尺”。在紀檢監察幹部的培養、選拔、配備和使用時,應嚴格把握紀檢監察部門幹部的以下素質要求:(1)思想素質。紀檢監察部門幹部應是黨組織和教職工公認的黨性強、作風實、守紀律、敢擔當的幹部。(2)道德素質。紀檢監察部門幹部應是有較好的羣眾基礎,人品好、口碑優的幹部。(3)文化水平。紀檢監察部門幹部應具備本科或研究生學歷,文字功底較強。(4)工作能力。紀檢監察部門幹部應具有一定的黨務工作經驗,分析問題和組織協調能力較強。(5)專業水準。根據現有紀檢監察部門幹部的專業結構狀況,逐步調整選調管理、法律、財會、基建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三)疏通“出口關”。將業務素質不高、勝任能力不強、羣眾反映不佳的紀檢監察幹部,堅決調整出紀檢監察隊伍,以保證紀檢監察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二、加強教育培訓,提升紀檢監察隊伍的業務水平

(四)開展學習型組織建設。定期組織業務學習和專題研討,結合工作實際,每月(寒暑假除外)開展一次業務學習或專題研討,豐富理論知識和業務知識,針對性地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五)做好送學培訓工作。選送專職紀檢監察幹部參加上級舉辦的培訓班或參加以幹代訓工作,系統學習掌握相關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

(六)組織專題培訓。結合學校實際,組織開展紀檢監察幹部培訓班或專題講座,圍繞紀檢監察工作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培訓。

(七)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與兄弟高校紀檢監察部門之間的業務學習和工作交流,不斷拓寬工作視野。

三、建立激勵機制,提高紀檢監察隊伍的工作積極性

(八)建立幹部培養機制。對於新入職的紀檢監察幹部,通過老同志的傳幫帶,幫助他們提高崗位適應能力,樹立工作信心,建立職業規劃。加大對綜合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優秀中青年幹部的培養考察力度,使更多表現好、成績突出的紀檢監察幹部能夠走上領導崗位。

(九)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加大競爭性選拔幹部工作力度,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辦法,實行定崗定責,定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參考,大力營造“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鮮明用人導向。

(十)建立幹部流動機制。建立幹部能上能下的工作機制,對在紀檢監察崗位上工作數年、德才兼備、實績顯著的優秀幹部實行交流制度,優先選拔推薦到學校或附屬醫院其他部門的重要崗位上。

(十一)建立扶助關懷機制。強化對紀檢監察幹部的關心愛護,建立幹部困難幫扶機制,幫助紀檢監察幹部特別是二級基層單位專(兼)職紀檢幹部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積極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

(十二)建立權益保護機制。維護紀檢監察幹部合法權益,切實保護堅持原則、敢抓敢管的幹部,充分調動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履行職責的積極性,激發當好政治生態“護林員”的使命感責任感。

四、強化自身監督,實現紀檢監察隊伍自我淨化

(十三)加強黨委對紀委的監督。嚴格落實雙重領導體制,紀檢監察的重要工作和重要問題線索處置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紀委的工作報告和制度建設要接受黨委審議,並接受黨委對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加強工作程序的監督。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從嚴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等各環節工作要求,堅持民主集中制,落實重要問題應當經集體研究後,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審批的工作程序。

(十五)強化外部監督。落實黨務公開,在不違反保密原則、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前提下,公開信訪處理、案件檢查、行政監察等工作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結果,主動接受民主監督。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專家學者、師生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他們對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十六)細化內部監督措施。一是加強教育提醒。綜合運用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定期對紀檢監察幹部開展談心談話,組織警示教育,開展幹部監督。二是嚴格請示報告。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重要事項,下級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向上級紀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對已經批准的審查方案和外查工作方案,不得隨意變更或篡改,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三是加強督促檢查。加強對下級紀檢監察工作的日常監管和內部督查,定期聽取下級紀委有關監督執紀問責情況和重要問題線索處置情況的報告。對二級紀委開展紀檢監察工作業務指導。四是嚴格執行迴避和保密制度。在辦理立案審查前對辦案人員身份進行核查,與辦案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泄密人員依據黨紀政紀進行嚴肅處理,對於涉及的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