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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活動紀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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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活動紀律管理制度

會議活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會議活動制度,嚴肅相關紀律,提高縣委、縣政府會議活動質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 會議活動籌備報告

第三條 縣委全委會、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黨政(四大班子)聯席會等議事決策類會議,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召開。工作部署類會議,儘可能集中、連續或穿插召開。

第四條 屬部門、系統或議事協調機構職權範圍內事務,自行組織召開會議並做好通知發放,組織協調等會務工作,不由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確需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或邀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出席的會議活動,提前報請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審批,同時報送會議活動時間、地點、參加範圍、會議議程、擬請出席縣級領導等詳細方案,經批准後實施。已經審批同意並列入工作計劃的會議活動,如遇特殊情況需改期,需提前向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五條 部門、系統或議事協調機構組織召開的會議活動,除縣級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同志(組長、指揮長)外,不安排縣級領導參會。確需縣委、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專項會議活動,會議活動承辦單位提前3天報請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審批。

第六條 窗體頂端

第六條 會議活動規模、時間、經費支出等事項嚴格參照《縣委、縣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的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三章 會議活動通知辦理

第七條 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要及時接收辦理會議活動通知。涉及電子政務內網發送的通知,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要明確專職專人負責,確保電子政務內網暢通,確保迅速及時通知到人。

第八條 需反饋參加會議活動人員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參加情況等相關信息的,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反饋。

第四章 會議活動請假報告

第九條 所有參加會議活動人員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缺席或安排他人蔘加。未履行請假報告程序或請假未予批准而缺席會議活動、安排他人蔘加的,視為違反會議活動紀律。

第十條 縣委主要領導組織召開的會議活動,縣處級領導向縣委主要領導請假,其他參會人員向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請假。請假人員以書面形式報送請假報告,由會議活動承辦單位彙總後,呈報縣委主要領導和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審批。書面請假報告中需説明請假具體原因,代替參加會議活動人員職務、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條 縣政府主要領導組織召開的會議活動,縣處級領導向縣政府主要領導請假,其他參會人員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請假人員以書面形式報送請假報告,由會議活動承辦單位彙總後,呈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

第十二條 其他縣委、縣政府領導組織召開的會議活動,參會人員以書面形式報送請假報告,由會議活動承辦單位彙總後,呈報組織召開會議活動的縣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在時間緊急情況下,請假人員可以先以口頭、電話形式請假,所在單位同時報送書面請假報告。

第五章 會議活動組織協調

第十四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會議活動組織工作責任制,會議活動承辦單位指定一名分管負責同志為會議活動組織工作責任人,協助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做好組織、協調等各項會務工作,確保會議質量。

第十五條 負責會議活動組織工作的副主任和會議承辦單位負責同志要提前到達會場,組織做好會場佈置、設備調試、會議簽到、人員入場、按要求就坐、會議記錄、音視頻影像採集等各項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 每次會議活動結束,會議活動承辦單位負責將與會情況和會場紀律情況進行整理彙總,經負責會議活動組織工作的副主任簽字後,報送縣督考辦存檔備查。需向上級反饋會議活動精神落實情況的,由會議活動承辦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負責會議活動組織工作的副主任和會議活動承辦單位負責同志要認真履行會議活動組織工作職責,嚴禁出現缺崗、脱崗行為。

第六章 會議活動簽到報到

第十八條 各類會議活動,參加人員必須簽到並按要求提前入場。

第十九條 大型會議活動要求參會人員提前15分鐘簽到入場完畢。會前10分鐘,由負責會議活動組織工作的副主任和會議活動承辦單位清點參加人員情況,將未到場人員的桌牌移至後排指定區域。會前5分鐘內到會人員和遲到人員在後排指定區域就座。

第二十條 小型會議活動要求參加人員提前10分鐘簽到入場完畢。特殊會議活動入場時間以通知為準。

第二十一條 參加人員按照桌牌在指定位置就座,禁止分散或隔排就座,禁止移動或撤銷桌牌。

第七章 會議活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參加會議活動人員要關閉手機或調至靜音狀態,不得接打電話、瀏覽手機。

第二十三條 參加會議活動人員要着裝整潔,坐姿端正,不得隨意走動,不得交頭接耳和閒談。有着裝要求的,按會議活動通知着裝要求參加。

第二十四條 參加會議活動人員要認真聽會、認真記錄,認真領會會議精神。

第二十五條 參加會議活動人員不得遲到、不得早退。

第二十六條 有保密要求的會議活動,參加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參加會議活動人員不得進行其他與會議活動無關和影響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八章 違反會議活動紀律處置

第二十八條 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和縣督考辦要對會議活動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定期不定期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縣紀委要對重要會議活動進行現場督察,對問題嚴重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督考辦在日常考核中對相關單位給與適當扣分,條屬部門違反會議活動紀律的,同時通報給上級主管單位。

第三十條 負責會議活動組織工作的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會議承辦單位要收集違反紀律的典型案例和影像資料,適當時機予以公開曝光。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召開的會議,按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此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