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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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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精品多篇

新預算法亮點 篇一

根據20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新《預算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深入學習貫徹新預算法,是財政部門當務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位財政幹部應盡的職責,通過學習,我們認為需要強化六個方面,以更好適應新《預算法》對規範財政收支管理與監督的各項新要求。

一、完善政府預算體系

在原預算法體系下,我國有相當一部分的政府收支活動沒有納入地方預算管理的範疇,比如第76條規定,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預算外資金的存在致使政府預算只對預算內資金進行約束,預算外資金長期遊離於預算監管之外。松江在財政管理過程中也產生了大量遊離於政府預算體系的財政資金,如國庫102賬户、151賬户、往來賬户以及單位過渡户的資金等,截至20xx年底,區級各部門過渡户資金為2748.68萬元,其他賬户資金為44352.09萬元,經過清理後,實際停留在單位賬户的資金為5908萬元,這些預算外資金的存在,不僅增加了財政工作的複雜性,而且不利於發揮政府預算的作用,破壞了整體效率。

為此,新預算法重新界定了政府預算收支的定義,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不再有預算外這個概念。其中,第5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這就從法律上真正確立了四本預算的法定性,使預算編制的全口徑有法可依。此外,第5條還強調了四本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可見,新預算法徹底顛覆了以往單一預算的概念,代之以全口徑預算的理念,實現了預算體系的新跨越。

為了貫徹新預算法精神,松江區在推進全口徑預算改革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下一步,我區將按照新預算法的要求,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科學性,並做好國庫102賬户、151賬户及過渡户等資金的清理工作,逐步消除預算外資金,使政府預算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情況;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三本預算之間的合理聯繫,形成暢通的資金流動渠道,改善預算缺口與預算盈餘並存的局面,增強政府調控能力,發揮預算資金的規模效應和集聚效應,切實提高預算效率。

二、硬化預算支出約束

儘管我區預算體系已基本形成,但在預算管理過程中仍存在年初預算不細、執行中追加支出頻繁、追加程序不規範、支出標準體系不健全以及預算執行進度緩慢等問題。對此,新《預算法》強調:一是要求編實編細年初支出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要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要編列到款。二是強化年初預算約束力。所有支出必須以經過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三是嚴格限定預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減收政策。必須作出的,要在向人大報送的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以上幾點為我區預算管理工作指明瞭前進的方向:一是要進一步強化預算執行管理。一方面嚴格執行批覆的部門預算,並在預算草案中體現臨時預算執行情況,另一方面加快部門預算執行進度,從源頭上避免存量資金的產生,減少財政資金滯留。增強財政管理透明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性、規範性、有效性。二是要進一步完善支出標準。基本支出要在定員定額標準體系基礎上科學合理化,同時要加快推進對項目支出定額標準體系探索研究,充分發揮支出標準在預算編制和管理中對的基礎支撐和源頭控制作用。

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新預算法增加規定: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範、公平、公開,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外,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上級政府應當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提前下達的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這將有利於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性,有利於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也有利於減少地區間財力差距、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目前我區街鎮接受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財政一般轉移支付、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以及各區級部門直接撥付至街鎮。而且,現在正處於由部門撥付向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過渡的階段。我區專項轉移支付主要情況為:20xx年專項轉移支付執行數是2.28億元,20xx年預算數是5.48億元。一般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仍太低,因此,應當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逐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佔比提高到60%以上。

四、全面推進預算公開

新預算法第32條、37條、46條等對預算細化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強調各級預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報送各級人大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到最末級;第75條規定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第14條對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等情況公開的範圍、主體、時限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採購等社會高度關注事項要求公開作出説明;第92條規定違反預算公開規範的法律責任。以上規定有利於確保人民羣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財政管理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我區區級政府預決算公開體系不斷豐富和完善,在全區範圍制定了《松江區財政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滬鬆府辦【20xx】25號)及《松江區20xx年財政信息公開目錄和工作要點》,規定了財政信息公開的原則及主題,細化了財政信息公開的內容。在同級政府及財政部門門户網站上設立專欄,向社會公開了公共財政收支預決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預決算以及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決算。在人大會審議批准20個工作日後,財政預決算報告,公共財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以及國有資本經營等方面的預算、執行、決算情況向社會進行了公開。但新《預算法》的要求更進一步,公開時間大幅提前,公開的內容繼續拓展,公開的科目更加詳細,對照來看,我們仍有差距。因此,下一階,我區將針對我們存在的問題及不足一一改進,一方面完善區級部門預決算的公開質量,另一方面穩步推進街鎮的財政信息公開工作。

五、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原預算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做到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由於審批程序複雜、預算資金下達滯後、前期執行緩慢等原因,許多支出項目都集中在年末的一兩個月內完成,“突擊花錢”成為政府財政支出的常態。又由於時間倉促,很多項目都趕在短時間內完成,其應有流程和監督環節都流於形式,預算績效更是無從談起。在這種大背景下,松江區的財政支出也受此困擾,在一些剛性及人為因素的限制下,預算支出執行通常在前期較為緩慢,而預算法的硬性要求使得後期執行壓力巨大。此外,匆忙的項目支出導致了財政資金的利用率不足,預算績效更是明顯不受重視。

為適應經濟形勢的新變化和財政宏觀調控的新需求,新預算法第12條第2款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同時,第41條明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以上規定為今後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奠定了基礎。目前,松江區財政局正在積極編制中期財政規劃,致力於通過科學的分析與預測,強化其對年度預算的約束性,增強財政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續性。

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的建立是我國預算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針對其在實行過程中面臨的難題,我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尋求突破:一是注重跨年度預算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相結合,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二是建立健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制度,明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主要用途和籌集方式,規範使用程序,強化監督機制,確立預算收入年度間以豐補欠的制度安排,從而為財政收支週期性平衡創造條件;三是推進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進一步強化收支責任意識,完善收支信息披露,突出預算績效管理,從而為跨年度預算提供詳實的信息基礎。

六、嚴格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原預算法第28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實際上,我國的地方債由來已久,其發端於新中國成立之初,更是在20xx年金融危機之後進入鼎盛時期。據審計署公佈的審計結果顯示,20xx年全國地方債存量為10.72萬億元,20xx年為15.89萬億元,20xx年6月底該數字則達到17.89萬億元。松江區的債務清理甄別結果表明,截至20xx年底,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共計188.32億元,其中一般債務93.98億元,專項債務94.34億元。地方債務規模的擴張以及管理模式的不完善將對地方財政的安全運行造成威脅,因此,改革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勢在必行。

新預算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此外,新預算法還體現了“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在有限“開閘”地方發債的同時,對地方政府的舉債主體、規模、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諸多規定,以嚴格防範債務風險的擴張。從松江區20xx年的債務情況來看,本年共取得上海市財政局轉貸的32億元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其中6億元為新增債券,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26億元為置換債券,用於置換高成本的存量債務,這有效減輕了本區政府的利息負擔,優化了債務期限結構,降低了債務違約風險。

為了實現政府債務的可持續增長,下一階段,松江的債務管理重點將在以下幾個方面着力:一是嚴格甄別存量債務,進一步做好債券置換工作,優化債務結構,同時有效控制債務增量的產生,始終堅守舉借債務的限額標準;二是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模式進入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投資活力,疏解松江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從而降低政府的債務融資需求;三是將政府債務作為預算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政府債務信息動態披露機制,真正做到政府債務在陽光下運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 篇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 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 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 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範圍,並按税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 篇三

第七十八條 預算法第七十四條所稱“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

(一)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不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退庫的;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將所收税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之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户、經費帳户和其他帳户的;

(三)經理國庫業務的銀行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辦理退庫的;

(四)經理國庫業務的銀行違反規定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時收納、留解預算收入,或者延解、佔壓國庫庫款的;

(六)不及時將預算撥款劃入用款單位帳户,佔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的。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 篇四

第三十三條 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財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辦法;

(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各預算繳款單位完成預算收入任務;

(四)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季度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管好用好預算資金,節減開支,提高效率;

(五)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

(六)編報、彙總分期的預算收支執行數字,分析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增收節支的建議;

(七)協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國庫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預算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預算安排用於各部門、各單位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等必需的支出數額。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税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户。

各項預算收入的減徵、免徵或者緩徵,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

第三十六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撥款的管理,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預算撥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期核撥,不得越級辦理預算撥款;

(三)按照進度撥款,即根據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庫款情況撥付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條 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後,委託有關銀行辦理。

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後,委託有關銀行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 中央國庫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地方國庫業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務規程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國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預算收入繳庫的規定,不得延解、佔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國庫必須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的撥款憑證於當日辦理庫款撥付,並將款項及時轉入用款單位的存款帳户。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不得佔壓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

第四十四條 預算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所稱“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調撥、週轉、凍結、扣撥、退付已入國庫的庫款。

第四十五條 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退庫的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者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准。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具體退庫程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辦理預算收入退庫,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協調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與國庫的業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的決定和規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的,應當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中作出相應安排。在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減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確需制定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增收節支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凡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費項目,罰沒財物處理,企業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和範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會計核算以及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標準的,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章和規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不得影響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徵收;違反規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有權拒絕執行,並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財政部報告。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財政部門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彙報,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 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部門預算收支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

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徵、免徵、緩徵及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具體報告內容和方式由本級政府規定。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財政部報告本行政區域預算執行情況:

(一)預算收支旬報,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內容編制,於每旬終了後3日內報送財政部;

(二)預算收支月報,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內容編制,於每月終了後5日內報送財政部;

(三)每月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文字説明材料,於每月終了後10日內報送財政部;每季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全面分析材料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財政部;

(四)年報即年度決算的編報事項,依照預算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和縣級政府的財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政府向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內容和報送期限,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級財政、税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當每月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預算收入計劃執行情況,並附説明材料。

第五十五條 中央國庫與地方國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入入庫、解庫及庫款撥付情況的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報。

第五十六條 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國庫應當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預算收入對帳制度,在預算執行中按月、按年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及庫款撥付情況,保證預算收入的徵收入庫和庫存金額準確無誤。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有關預算收支、企業繳款完成情況等報表和文字説明材料。

第五十九條 政府財政部門對要求追加預算支出、減少預算收入的事項應當嚴格審核;對需要動用預備費的,必須經本級政府批准。

新預算法亮點 篇五

與原預算法相比,新預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徑預決算、地方政府債務、轉移支付、預算公開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並進行了諸多創新,在預決算編制、審查和批准、執行和調整、監督和法律責任方面也有許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亮點:

(一)匡正立法宗旨,極大提高新預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規定,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新預算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新預算法將原法“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修改為“規

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將原法“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修改為“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預算法從過去的政府管理法轉變為規範政府法、管理政府法,從過去的“幫助政府管錢袋子”轉變為“規範政府錢袋子”,政府以前僅僅是管理監督的主體,而現在同時也是被管理、被監督的對象。

2、我國財政改革秉承公共財政的理念,在財政功能上,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財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預算法刪除“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的規定,正是體現了財政的“二不”功能,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真正讓預算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3、法定預算改革的目標為“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同時,新預算法第2條增加“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極大地拓展了預算法的調整範圍。

(二)實行全口徑預決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預算接受人民監督

1、確立政府全口徑預算的基本原則。新預算法第4條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13條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2、明確全口徑預算的範圍,新預算法第5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同時,對以上四大預算之間的相互關係作出規範。一般公共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新預算法首次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法律框架,明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概念、編制原則、如何銜接,為日後中國特色全口徑預算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礎。

(三)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

原法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出於發展需要,還是採取多種方式融資,已經形成較大規模的地方政府債務。這些債務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脱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的監督,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為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同時從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

1、限制舉債主體。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主體只能是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2、控制舉債規模。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內舉借的債務。

3、明確舉債方式。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舉借債務只能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籌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4、限定債務資金用途。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設投資,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5、列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新預算法第14條和34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會批准。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要向社會公開並作出説明。

6、嚴格控制債務風險。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不僅解決了地方政府多年來舉債合理不合法的問題,也滿足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有利於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四)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原法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沒有規定,針對近年來轉移支付存在的問題,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偏小、限定用途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繁雜、交叉重複、資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預算法第16條、第38條、第52條等對轉移支付的種類、設立原則和目標、預算編制方法、下達時限等做出規定。

1、種類。從縱向劃分,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從橫向劃分,轉移支付包括一般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2、原則和目標。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範、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3、預算編制方法。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同時還增加關於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的規定。

4、下達時限。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地方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新修改的預算法首次規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礎,有利於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性,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也有利於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五)改進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於是在客觀上帶來預算執行“順週期”問題,容易導致收入徵收部門在經濟增長放緩時,為完成任務收“過頭税”,造成經濟“雪上加霜”;而在經濟過熱時,為不抬高基數搞“藏富於民”,該收不收,造成經濟“熱上加熱”,影響政府“逆週期”調控政策效果。

根據xx屆三中全會關於“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預算法增加規定,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的重點是: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等內容。為確保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新預算法要求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同時,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新預算法強調,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衝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如果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經本級人大或者其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財政部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這就為今後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研究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並強化其對年度預算的約束留出了空間。

新預算法亮點 篇六

根據20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預算法>的決定》,新《預算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學習新《預算法》、宣傳新《預算法》、遵守新《預算法》、落實新《預算法》,是財政部門當務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一名財政幹部的應盡之責。據初步統計,新《預算法》在原《預算法》的基礎上,共作了82處的修改,新增了28個條文和3款內容,刪去了5個條文和1款內容。新《預算法》全文共11章、101條。通過集中學習,我們認為需要強化六個新理念,以更好地適應新《預算法》對規範財政收支管理與監督的各項新要求。

體會之一:要改變過去“重資金分配、輕規範管理”的模糊認識,不斷強化用法律來“規範和約束政府收支行為”的新理念。相比較原《預算法》而言,新《預算法》的立法宗旨發生了巨大變化,在第1章第1條開宗明義,明確立法的宗旨是“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這是新《預算法》的重大理論突破。從過去強調預算的分配和管理,變為強調對政府預算的規範和約束,這是立法理念上的深刻變化。同時,新《預算法》至少有7處條款對縣級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預算審查、預算批覆、預算調整等方面提出明確的時限要求和約束性規定,超過時限即構成違法行為,對比以往這是有本質區別的。如第44條,“縣級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第52條,“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第80條,“各級決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因此,作為基層財政幹部一定要認【】真學習,帶頭執行,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做好預算執行與管理監督等各項工作,避免過去的工作問題演變成違法違規行為。

體會之二:要改變過去“單一預算管理”的固化模式,不斷強化“全口徑預算”、“透明預算”的新理念。過去由於種種原因,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掌握着一定數額的公共資金,這些資金雖然大部分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但總的來講,其資金的“部門”特色是客觀存在的。為了強化現代預算完整性的要求,全面建立全口徑預算制度,新《預算法》刪除了有關預算外資金的內容,在第4條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也就是説,今後政府的收支不再有預算內外之分,這就徹底改變了過去我們將一些公共性質資金和應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而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做法。新《預算法》在第5條、6條、9條、10條、11條等條款,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四本預算各自的功能定位、編制原則和相互關係,要求後三者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這也徹底顛覆了過去我們習以為常的單一預算觀念。同時,新《預算法》還特別強調了預決算公開透明的內容,明確規定,除涉及國家祕密事項外,經本級人大或其會批准,預算、調整預算、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20日內由政府財政部門公開。重點包括兩個20日內公開並説明:一是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必須在經人大批准後20日內,由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説明(見第14條第1款)。二是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必須在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後20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説明(第14條第2款)。因此,我們財政部門要以此為抓手,讓財政各項政策和資金“普見陽光”,特別是加大社保、就業、教育、衞生、扶貧等民生領域資金分配信息的公開力度,讓預算執行經得起羣眾質詢,回答得了羣眾疑問。

體會之三:要改變過去“把預算審查的重點放在當年收支是否平衡上”的慣性思維,不斷強化“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的新理念。原《預算法》要求對預算審查的重點放在當年收支是否平衡上,並要求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及時足額完成上繳任務,在客觀上帶來預算執行“順週期”的問題。執收部門在經濟增長放緩時,為完成任務收“過頭税”,在經濟過熱時,應收不收或放到下一年徵收。這既不利於依法徵税,也嚴重影響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根據xx屆三中全會關於“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預算法》第48條將各級人大對預算審查的重點修改為: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等。第55條第1款規定,在嚴禁違法擅自減徵、免徵、緩徵預算收入的基礎上,增加了嚴禁多徵和提前徵收的規定。第55條第2款規定,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同時,新《預算法》強調,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週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第41條第2款)。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衝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第66條第1款)。在此之外,新《預算法》還提出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第97條)。這為下一步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為強化其對年度預算的約束預留了空間。

體會之四:要解決過去“財政預算剛性不足”的問題,不斷強化“無預算不支出、無支出不行政”的新理念。現代預算管理的靈魂是強化預算對政府支出的約束,而硬化預算約束的關鍵在於不能隨意開口子,做到有預算才能開支,有支出才能行政。新《預算法》實施以前,在縣級層面,支出預算編制比較粗放、預算執行調整較多、隨意性較大、約束力不強,是一個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幹一件事要一筆錢,每年人大審查和審計部門例行審計都指出這些問題,要求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對此,新《預算法》貫穿了對政府預算進行約束的精神,體現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確定了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編制原則(第12條第1款、第35條第1款、第37條第3款)。並強調嚴格控制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第37條第2款)。要求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第68條)。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第61條)。同時,新《預算法》進一步規範預算調整,明確了預算調整的情形和調整程序,並強調預算一經人大批准,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第67條、第70條第1款)。要求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説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第69條第1款)。對由於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先動用預備費;預備費不足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第69條第2款)。

體會之五:要解決過去“政府債務遊離於預算監管之外”的問題,不斷強化“政府債務必須可防可控”的新理念。原《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但實際上,各地出於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方式融資,已經形成了較大額度的地方政府債務。這些債務大多數未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給各級財政帶來了一定的風險隱患。新《預算法》按照“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但同時也作出了五個限制:一是限制主體,只有經國務院批准的省級政府可以舉債;二是限制用途,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規模,省級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限額內舉債,並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批准;四是限制方式,舉借債務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籌措,除法律規定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五是控制風險,舉借債務的同時,必須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第35條)。這些規定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怎麼借、怎麼管、怎麼還的問題,既堅持了嚴格控制地方政府債務的原則,又適應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建立規範合理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奠定了基礎,從而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體會之六:要解決過去“對違法違規人員問責條款比較模糊”的問題,不斷強化“對違法違規人員處罰處分的震懾力”。一方面,新《預算法》第53條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這就從法律上劃清了預算單位與財政部門在預算管理上的責任邊界,突出了各部門、各單位在預算執行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從法律層面較好解決了財政部門在預算管理工作中的“越位”和“缺位”的問題,減少了財政部門揹負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新《預算法》對法律責任規定進行了全面充實和明確,原《預算法》僅就擅自變更預算、擅自支配庫款、隱瞞預算收入三種情形設置了法律責任,而且不夠具體明確,新預算法不僅對各級預、決算送審和批覆的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在第92條至95條中,詳細規定了違法調整預算、違法開設專户、虛列收支、違規擔保、挪用騙取預算資金等20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一些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責任。如違法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第92條、93條、94條、95條)。同時在第96條中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相對於原《預算法》來説,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罰和處分更加嚴格,更具有震懾力。

總之,新《預算法》總結並吸收了原《預算法》實施以來特別是1994年分税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預算管理的實踐經驗,全面體現了黨的和xx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新《預算法》的內容更加豐富、要求更加嚴格、責任追究更加具有針對性,它的實施必將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深遠影響,給各級政府、財政及其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管理帶來巨大影響。我們財政部門要針對預算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差距,認真抓好新《預算法》的貫徹與實施,主動適應預算管理新常態,加快建立和完善“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現代財政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 篇七

第六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部署,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六十六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各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六十七條 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帳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

決算各項數字應當以經核實的基層單位彙總的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以估計數字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第六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佈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彙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字,彙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説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十九條 各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收入年報及有關資料。

第七十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中央各部門決算草案彙總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彙總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政府審定後,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民族鄉、鎮政府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年度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結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七十一條 對於年度預算執行中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時辦理結算。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自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決算。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政府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彙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