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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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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全文(精品多篇)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一

參加xx舉辦的《物權法》培訓班,受益匪淺。培訓結束,順路去書店買了相關的書籍,進行了自習,這次培訓真是督促我自習的及時雨呀!

對於張雅律師的講課印象比較深刻,不僅因為他講了一些物權法中比較重點的問題,還因為透露了一些物權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讓我們可以從另一個側面理解物權法。

首先物權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乃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保護財產以及調整各種財產法律關係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一系列制度規範,是關係到國有資產保護、各種市場主體財產權益以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權法》的制訂與頒行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

其次,它解決了人們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大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特別是其中的房產。房產是一種不動產,價值比較大,許多家庭因此而傾其所有,與人們的切身利益關係很大。可是,住宅建設地使用權在70年後將如何處理,我國的法律則沒有規定,因此大家都很關心這一問題。這次通過的物權法,對這一人們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作了明文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這個問題總算得到了最終和合理的解決,順從了~,也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最後,它合理調整了一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人之間還有一些與財產相聯的關係,其中的相鄰關係比較突出,物權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有利生產等精神,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比如,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因為,這會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又如,物權法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的,應當給予賠償。

總之,《物權法》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第一,物是誰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其他相關人負什麼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物權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爭,通過確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由於它與社會公眾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密不可分,被稱為“公民財產權利保障書”。二是促進物盡其用,通過規範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物權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擴展物業。總之,《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二

從xx年7月版本《物權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分別簡稱“草案”和《物權法》)之間的審議演變過程中,許多條款有了很大的變動。通過觀察、研判這些變動痕跡,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分析、研究。

通過觀察“草案”和《物權法》中第六章內容之變動,發現了許多值得關注之處。在此提出來談談個人的認識和體會,供大家參考。

1、“草案”中使用了“業主會議”和《物權法》中使用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名詞,二者對同一個“主體”所使用的名稱不相同。《物權法》使用後者更貼近實踐。

2、“草案”中第八十七條“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內容,被《物權法》刪除了。《物權法》第八十三條保留了“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法》的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業主會議”(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這種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只保留給了業主。

3、《物權法》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條中增加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一新的內容。這表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被侵權業主維權訴訟的被告當事人。增加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4、《物權法》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條中增加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第八十三條中所列舉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負責“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在這之前,上述職責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今後這一職責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承擔。其重擔不輕。

5、《物權法》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條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條的某些規定,明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為今後解決這一類爭執,提供了法律依據。

年3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在解讀物權法時稱: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物權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權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説,《物權法》施行之前的類似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

《物權法》施行時,雖然還需要“實施細則”、“司法解釋”等配套法規的配合,但是《物權法》作為國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確了。為今後配套法規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據。

綜上所述,《物權法》施行後,“業主委員會”少了以往的權力,多了實實在在的義務和責任。今後其開展工作試圖“有權無責”不受制約的狀況將會有所改善。那些被“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侵權的業主有了可以獲得法律支持的訴訟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員”們,今後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來辯解“三顆偽造印章”和“運動員兼裁判員”等問題,就不可能像糊弄業主們那麼方便了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三

通過學習《物權法》,從物業管理服務的角度來看,《物權法》的頒佈和實施對今後物業管理帶來了是新要求、新氣象,作為物業管理企業必須適應新形式、新要求和新的挑戰,才能立足於市場,才能做到依法行事、依法經營,並依法為業主做好相應的服務和立於不敗之地。為此,本人積極組織全體物業同仁學習《物權法》,為的就是今後我們桂奧物業在管理經營、服務過程中能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處事,並遵循桂奧物業“更寬鬆、更和諧、更滿意”的服務宗旨,努力為業主營造和諧社區。那麼,針對《物權法》有關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條例,現本人拱寫一些學習心得,僅供參考:

一.依法量身定製合身、適用的物業經營服務體系

隨着人們的居住環境要求越來越高,生活品質也不斷提升,法律意識不斷強化。如果我們仍然按照原傳統思維來開展物業經營管理工作,那勢必被市場淘汰,被業主唾棄,那麼物業企業就失去了生存環境。《物權法》的頒佈,同時也是對現代物業管理帶來了契機,也是物業服務企業必須走向國際化管理的行列。為此,作為物業管理企業要打破傳統思維,積極創新,融入市場,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新實行的法律法規,制定一套具有戰略意義的目標體系,並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合身、適用,而且受廣大業主認同的管理、服務體系,這也是目前許多物業服務企業共同面對的課題。

我們將抓住這個契機,努力鑽研新法規和分析物業管理領域的潮流動向,培養企業具有清晰的超前意識和戰略意圖,依法量身定製合身、適用且科學、完善的物業經營服務體系,努力打造專業、精英團隊,為企業的生存環境和發展趨勢構築良好的平台。

二.力求“更寬鬆、更和諧、更滿意”服務宗旨的完美演繹

一個社區經過一流的物業團隊精心打理才能有更寬鬆、更和諧的居住氛圍,同時,作為一個物業管理企業應做到創新服務永無止境,迎合業主心態,適應需求,努力追求業主100%的滿意率。如果我們的物業服務沒有規範可言,沒有相對的企業文化理念來支撐我們的日常經營服務。依照《物權法》和業主的權限,這種企業只有被撤換的可能性最大。之所以,今後的建管分離是一種趨勢,物業服務企業要有自己的生存發展空間,不能再依靠“父子”關係維持。很多發達城市的物業服務行業可以讓我們借鑑和學習,他們的成功少不了特色經營之道,並維持和深入與業主委員會、業主之間的融和關係,由於物業企業是日久見人心的行業,有口碑才有市場,這個定律不能被打折。我們的根本資源最終來自廣大業主和用户,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要懂得維護業主需求和利益,自始至終以服務為本體、為謀略,那麼這就需要我們桂林奧林匹克花園物業人集體去超越,甚至採納高端酒店服務模式完美演繹我們的服務宗旨,與國際先進物業服務標準接軌,是最基本的出路。同時,我們物業服務企業有理由、有責任為業主營造一個安全、優美、清潔、舒適、方便的生活工作環境,而這個環境給予業主的`就是精神體驗,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三.《物權法》的頒佈和實施後應改變的策略,避免爭議

《物權法》規定明確了業主共有部位、地上、地下車位等的歸屬,解決了長期以來許多社區爭議的焦點。為了避免此類爭議問題的發生,對此物業服務單位應有相應對策,出台一系列的小區公眾制度,同時在《業主公約》明示相關條款,依法經營和開展恰當的服務。另建議在業主入住前,開發商也應當在有關合同中明示社區內相關配套、車庫、車位、共用部位、會所等的歸屬和經營權約定,所有的前提應保證業主利益不受侵害,同時兼顧和保障物業企業的經營、活動權限。以及建立與業主委員會、業主、用户良好和無障礙的溝通渠道,形成社區共同愛護、共同管理,爭取業主和企業雙贏互利,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健全發展。

四.構建物業服務形象的絕對優勢,促進樓盤銷售優勢

桂林奧林匹克花園是一個大型複合社區,我們當前的資質和管理水平遠遠不能滿足今後的物業服務需要。缺陷在於我們的物業管理企業起步晚,整體人員(包含決策者)對今後物業發展趨勢認識不足,仍然停留在傳統的基礎上,在人才的儲備上也極為空洞。我們希望物業管理優勢從前期必須起航和提到更高層次認識,我們曾經説過,物業管理在前期就是一個投資階段、是一個成熟和完善階段。因而,我們要加大力度對前期物業的投資,完善必備的組織結構和軟、硬件配套,舍的發錢,才能走向成熟,才有優勢可談,否則的話,今後業主一旦入住,我們的物業企業首先就會深陷困境和捲入不作為的局勢,然而,今後的銷售優勢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和衝擊。解脱物業服務的困境最終不得藉助資本的強大力量,才能實現桂奧物業管理成為一個富有魅力的企業,這個領域當地有些樓盤確實做的比我們好的多,又如一些國內品牌地產商根據人們及其重視高品質物業服務是首選,客觀上推出物業服務形象作為銷售的輔助,這是經濟市場消費的必然趨勢。總之,有了物業服務的優勢,才能產生共鳴,才有延續的經營和壯大。

我們桂奧物業管理服務團隊永不言敗,請領導給予必要的支持,我們將不負期望,傾情奉獻。

以上為僅為個人觀點,本人還需要不斷地學習和進步,請領導和同仁給予批評指導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四

一、《物權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物權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物權法》第2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20xx年,李某註冊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館館長,出售月球土地,頒發所有權證,很快就被工商部門取締。月球土地是李某無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不受法律保護。

起草背景:在物權法通過之前,我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等法律對物權作了不少規定。但我國始終沒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問題上無法可依,拆遷、土地承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矛盾十分突出。

意義: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與《合同法》共同構築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財產權分為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三種。

物權法的作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關於“定分止爭”。商鞅在《商君書》中説:“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其中所謂“名分”,就是“權利歸屬”。名分已定,解決糾紛就有了依據,社會才有正常的秩序。

關於物盡其用。通過明確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力和對物的保護,發揮物的作用,有利於鼓勵人民創造財富,實現民富國強。孟德斯鳩認為:“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

財產是人類生產、生存的物質基礎,又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物質基礎。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最根本的就是財產經濟關係。物權法對廣大人民羣眾最關注的問題,如徵收補償、拆遷規範、房屋買賣中的預告登記、物業管理中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等問題,都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物權法也高度重視農民權益的保護,將與農民的生產、生活關係最為密切的兩項權利,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第一次明確地規定為物權,這就有力地保護了農民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法還規定了確認物權的規則,如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小區各項設施產權的歸屬,實現了定分止爭;物權法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為正確處理物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物權法對於徵收、徵用的條件和程序以及補償也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可見,物權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王軼教授認為,《物權法》出台的真正意圖是讓私人財產在與商業利益、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能得到合理、恰當的補償。

物權法的頒佈可以説是中國在走向民主與法治的道路上的一個里程碑。物權思想起源於羅馬人,在17世紀被德國完善。18世紀英國首相威廉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裏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在私人居所,不經允許,國王也不能進入。這與中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是不一樣。在西方國家,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聖經”,是公民、法人的權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有民法典,但中國至今沒有。中國《民法通則》只有156條,但在200年前,法國《拿破崙法典》就有1000多頁。今年三月份,《南風窗》雜誌發表一篇文章,説物權法“不僅僅是權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轉變社會觀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權法的主要內容

物權法共五編一個附則,共19章247條。從內容上分析,物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權,就是所有權,另一部分是他物權。前者是物的歸屬法律關係問題,後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關係問題,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總則——概括起來,有兩個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什麼是物權,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創設物權。比如公房的租賃權是不是物權,在拆遷中如何保護。也有的法學界人土認為知識產權也是物權。雖然在物權法中知識產權不是物權,但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擔保,在作擔保時就是擔保物權。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重點有兩個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動產交付制度。這兩個制度貫穿着一個原則:那就是公示原則。

所有權——是物權體系中的核心性的權利類型。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徹底支配物,並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總稱,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何理解這四種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核心權能。

關於所有權的內容主要有:

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章)、。

2、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六章)

3、相鄰關係(第七章)。

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九章)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一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權(第十三章)、地役權(第十四章)。同時,在第十章“一般規定”中,還規定了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捕撈權等用益物權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但這種轉讓是有條件的,經發包人同意,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經營的。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我們國家存在兩種土地所有權形態:土地國家所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需要徵收為國家所有後才能出讓。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對集體土地徵收問題,專家組也提出集體土地直接出讓,由農民直接獲得土地收益,但最後沒有被採納。

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建設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業、旅遊、娛樂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農村人口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備的權利。只是4條,比較簡單。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因而宅基地具備集體經濟組織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但現在有一個社會現象:就是現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農村買宅基地建房。我們淮北這一現象也很突出。物權法對轉讓的説法是: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這種轉讓是不合法的,產權部門也是不登記的。物權法在擔保物權一章中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根據我的理解,這也是保護農村弱勢羣體的利益,防止貧富差距過大的必要措施。擔保物權——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三種權利:抵押權(第十六章)、質權(第十七章)、留置權(第十八章)。

佔有——是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有的專家説它實際上不是一種民事權利,也不是一種物權,而是屬於一種單純的事實。

在一般法律意義上,佔有有兩種: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比如租賃人對租賃物的佔有,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就是有權佔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無權佔有,當然這種行為還受治安處罰法和刑法的約束。

無權佔有,又分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物權法的佔有就指無權佔有。因為有權佔有前面的條款已作了規定。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比如,張三從李四處借了一個自行車,張三後來去世了。但張三的兒子不知道車是李四的,就作為遺產繼承。這就是善意佔有。李四後來要求返還,並要求支付磨損費。因為是善意佔有,張三的兒子要返還,但不需支付磨損費。但惡意佔有,就要支付磨損費。如果丟失、損壞,惡意佔有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損壞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要支付給權利人,不夠的,惡意佔有要賠償,而善意佔有不需賠償。

通過對物權法的學習,我感到學習法律,可以使我們更清楚地理解社會現象,明確自己的權利,確立自己的行為準則,個人修養經過法律嚴謹精神的薰陶也會得到提高。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五

《物權法》是根據憲法規定,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而制定的。法律屬於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並服務於經濟基礎。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物權的歸屬、範圍和內容,都與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不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並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本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物權法主要是從民事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何權利,他人負有什麼義務,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等,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發展市場經濟,就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而規範市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要通過明確物權歸屬和利用的基本規則,規範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保持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市場經濟服務。在社會生活中,小到幾顆鈕釦、一塊手錶、一部電話,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綠地、一座礦山,皆有物權的歸屬問題。如何確定權利的歸屬,劃定權利人享有哪些權利,這些權利受侵害時如何保護,這就需要一部專門法律來規範、調整和保障。這部專門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了制定好這部關係國家建設發展和每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從起草至今,歷時13年,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八次審議,終於在2007年3月的法律屬於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並服務於經濟基礎。

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物權的歸屬、範圍和內容,都與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不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並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本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物權法主要是從民事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何權利,他人負有什麼義務,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等,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發展市場經濟,就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而規範市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要通過明確物權歸屬和利用的基本規則,規範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保持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市場經濟服務。

《物權法》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

自動續期。這個問題總算得到了最終和合理的解決,順從了民意,也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於社會的安定。最後,它合理調整了一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人之間還有一些與財產相聯的關係,其中的相鄰關係比較突出,物權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有利生產等精神,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比如,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因為,這會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又如,物權法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迫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六

通過學習,我對《物權法》有了一定的瞭解,明白了在現實生活中,小到成熟後落到鄰居家的果實,大到一座礦山,都有物權的歸屬問題,這些權利的歸屬和保護,客觀上需要一部專門法律來規範、調整和保障。據此,歷時13年之起草與修定,經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應運而生。現就所學的《物權法》,談談所學所得。

首先是通過學習,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國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體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權法主要從民事角度明確物的歸屬,明確物的權利人對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權利,明確對物權如何保護。物權法上所講的物,主要是指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聞所未聞,而今後會經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對物權法的內容有了大致的瞭解。《物權法》內容博大,共分五編十九章及附則,涵蓋的內容有:物權法的調整範圍;物權法的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

縱觀整部《物權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其他相關人負什麼樣的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爭,通過確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二是促進物盡其用,通過規範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物權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擴展物業。可以説《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通過此次學習,使我瞭解到這次物權法的制定,基本內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內容,因內容比較多,且多與原民商法內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談。在此本人僅提及物權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內容:一是地役權。此內容全是新增內容;二是質權取代質押權。摒棄了原來質押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質權;三是抵押權中增加了動產的浮動抵押。四是關於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法定。明確了物權法定的原則,即除了物權法中明確的幾種物權種類,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權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認可。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的一種方式。六是明確了徵用與徵收的概念。徵收僅用於集體土地被國家收購後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這樣一種方式;而徵用則指在特殊時間,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國家機關征用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徵用公民車輛用於制止犯罪等。七是關於城市房屋拆遷一事。八是不動產登記。提出:不動產應統一登記;登記按件收費,取消原按標的收費的規定;首次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如消費者購買期房,為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避免房屋的再次轉讓;首次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九是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以往法律均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權法卻明確規定,當具備幾個條件,特別是已辦理了過户登記的,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對遺失物處理、小區車位、抵押權設立等問題一一進行了規定,便於執法人員進行操作。

最後,學習過程中使我體會到:一是,《物權法》作為國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確了。我們應當有信心學好物權法,用好物權法。二是,除了認真學習,勇於實踐,別無二法。三是,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權法培訓學習為契機,轉變觀念,提高認識。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七

能與各位交流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心得,我感到很榮幸。我今天的發言分兩個部分:一是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二是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佈,並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麼,在物權法頒佈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後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範。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範,這點應沒有異議。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於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但該法迴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可以説,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幹部。1999年10月,由樑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徵求意見稿),並印發廣泛徵求意見。後由於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徵求意見稿經修訂後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於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後,物權法於XX年3月16日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於XX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違憲説”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衝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但鞏獻田教授並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於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後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説”的陣營。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其實,關於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後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並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幷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採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於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於遷就現實,偏向於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於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於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已頒佈的物權法就是採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後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於: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範;把規範與規範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於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於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於對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談4個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於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於他物權。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採納)。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擔保物權着重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並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説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係,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下面説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麼?就是説,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於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那麼,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麼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那麼,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遊離於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範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於物權及屬於何種物權有着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説問題。

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先説“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再説“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説,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佔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於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佔有並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物權法第97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並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範圍內比採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這樣安排,與我國不採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後,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範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範就不是法條了。為什麼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説的編纂體系的限制。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起來進行理解。順便説一下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問題,這對於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民法兼有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雙重屬性。行為規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劃,2010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佈,但面臨着自身條文重複、適用困難的尷尬。舉例來説,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佔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定,即“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於侵權行為,而是基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佔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着這樣尷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這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於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採用體系化解説的方法。這就是我給各位的提示,當然並不是説我完全掌握了這套方法。我今天的發言到此為止,謝謝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八

xxx年5月3日,律師協會舉辦了兩期關於《物權法》的學習班,我和十幾位同事一起去參加了第一期的學習。感覺收穫很大,特別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講授的物權法相關知識更是覺得受益匪淺,當然其後也有許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問題,部分老師在講授內容上存在不少重複之處,給課程帶來一定負面影響。這次物權法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鮮事物:

一、地役權

這個內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質權取代質押權

摒棄了原來質押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質權。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並首次提出應收賬款也可設定權利質權,但該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抵押權中增加了動產的浮動抵押

這是效仿國外的一種方式,指的是可以將企業生產用的設備、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後,在抵押期內企業可以繼續生產、銷售,而抵押權不受影響,當抵押期限屆滿時,再確認抵押物價值的一種方式。很新穎,但在中國這個誠信匱乏的現狀中,我對它的抵押權設定與實現還是持一種保留的態度。但不管如何,這絕對一個新的亮點。

四、關於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法定

明確了物權法定的原則,即除了物權法中明確的幾種物權種類,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權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認可。比如有人曾提出過居住權是不是物權的問題,期待相關司法解釋對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的一種方式

對於保護農民利益來説,是一件好事。並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年限內不得任意收回及徵收。到期後,也可以按相關規定繼續承包經營,性質上非常象國外的永佃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

另外,集體土地被徵收後,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給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賠償費等以外,還應給付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為被徵地農民交納相關養老、醫療保險等。

六、明確了徵用與徵收的概念

徵收僅用於集體土地被國家收購後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這樣一種方式;而徵用則指在特殊時間,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國家機關征用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機關征用公民車輛用於制止犯罪等。但關於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麼,物權法並未進行明確規定。

七、關於城市房屋拆遷一事

各位教授講課過程中最常引用的一個案例就是重慶的“釘子户”,這次物權法提出,當城市居民房屋被拆遷時,應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即被拆遷後,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費再購買的房屋應不低於原居住條件。

八、不動產登記

1、明確不動產應統一登記。

以改變原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的現狀,以避免二部門登記發生衝突的事實出現。但具體收歸哪一個部門,尚須司法解釋或相關法規明確。

2、登記按件收費,取消原按標的收費的規定

3、首次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如消費者購買期房,為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避免房屋的再次轉讓。

4、首次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

不動產權屬不清時,為防止登記所有權人在產權不明時將房屋轉讓,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登記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否則異議自動失效,且異議錯誤時異議申請人應賠償登記所有權人的損失。

九、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

以往法律均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權法卻明確規定,當具備幾個條件,特別是已辦理了過户登記的,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

十、遺失物處理

所有權人及其它權利人可以追回遺失物,但需對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購買費用後方可購回,所有權人支付的費用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但贓物的取得,應適用原法律規定,不適用善意取得,權力機關有權追回。

十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取代原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稱呼,也有別於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

十二、小區車位

建築區劃內,規劃為車庫、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但應首先滿足小區內業主需要。規劃範圍外的、或佔用公共部位的車庫車位為小區業主共有。

十三、居民購買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曾經是很多購房人擔心的,因為怕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存續或土地出讓金補繳問題,但現在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則自動續期。對購房人來説,等於吃了一個定心丸。

十四、抵押權設立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均需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方設立,其它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和質權受償

《物權法》學習心得 篇九

物權是民法很重要的組成部分。特別是在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正經歷着轉型的大國,由於經歷了計劃經濟時代,物權制度長期被忽視、被否定,物權觀念長期被粉碎,所以,物權對中國來説更為重要。具體來説有下面幾點意義:

第一,物權對中國基本制度有積極作用。我們原以為有了公有制,國家就能富強,經濟就會繁榮起來,但十幾年的實踐證明,有時事與願違。因為公有制本身儘管有很多優越之處,卻也有缺陷。例如,它把勞動者、企業和生產資料的距離拉得很遠,使他們創造財富的動力削弱,也常使所有者虛化。由於我們的制度不健全,我們對國家財產的支配、監督不到位,結果造成權力濫用和公有財產流失。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公有制會發生私有制條件下所想象不到的大破壞,即在政權、革命口號的號召下發生了破壞。我們該如何轉變這種狀態,使以公有制為主的經濟制度得到鞏固呢?我認為,就是要把我們的勞動者、我們的企業的物質利益從物權制度的高度鞏固下來,通過物權制度使我們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得以鞏固。這樣呢,才能使社會進步,經濟繁榮,人民生活幸福。

第二,物權法可以使我們的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繁榮。今天的中國已經不是公有制一統天下,而是一種混合經濟,即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存共融的經濟。那麼,怎樣才能使這些經濟取長補短,互相協調,共同繁榮呢?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建立物權制度。如果沒有物權制度,就會發生此榮彼衰、不榮皆衰的狀態。物權制度是可以使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繁榮的制度。

第三,物權法可以促進我們的先進生產力大大發展,或者説在廣闊的天地不斷前進。因為,物權法本身能夠調動所有的勞動者、所有的企業,使他們把自己所追求的物質利益和客觀上推動經濟前進的力量統一起來,就是説所有的勞動者在物權制度的激勵下,為自己財產的增值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來勞動。這樣就能調動千百萬、億萬人的積極性,去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就可以使我們的生產得到極大的發展。過去我們在這方面沒做好,百姓不知道自己的勞動能不能得到相應的報酬,不知道自己的勞動創造的財富能不能夠得到保障,所以説,他們不願幹。我們有這麼大的國家、這麼廣袤的土地,但是,我們有個時期竟發生經濟短缺,吃飯、穿衣都成問題。若我們建立物權制度,這些問題便能得到解決。我們在八十年代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物權制度。我們改革開放20多年的實踐證明,同樣的天、同樣的地、同樣的人創造了我們前幾十年所想象不到的財富或富裕。

第四,物權法的長處是能促進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大家知道,物權本身也是基本人權的內容之一。人至少要能生存發展,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他必須要有物權。如果人生來沒有財產、沒有物權,談何富裕,談何體面,談何幸福?所以,我覺得物權法能夠促進人權的實現或者更好、更充分的實現。沒有物權法,一個人的物權得不到保障,很難使穩定、生存、發展這些目標能夠得以實現,這一點非常重要。

這就是我要講的物權法,我認為非常重要的一個理由是:物權法是我們的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我們的人民幸福生活的一個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