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7W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精品多篇

小餐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篇一

一、目的

定期對公司的食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自我檢查評價,及時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況並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保證食品的質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證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

二、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對質量安全有關的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食品生產安全自查範圍包括現場檢查、管理制度和質量記錄。

三、職責

1、質量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協調、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報告。負責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編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層報告食品安全自查結果。

2、自查組長:提出自查小組名單,全面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實施活動,食品安全自查審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報告。負責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組,每年度對公司的食品安全總體狀況檢查評價一次,並向經理提交自查報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實施自查,起草自查報告。對不合格項目的整改、實施效果進行確認。

3、自查小組成員: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及時實施自查,提交自查報告。

4、受檢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助自查,負責本部門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四、實施程序要求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劃

1.1自查頻次:每年不少於1次且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質量負責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個年度內所進行的安全自查,並覆蓋所有的相關部門。

1.2當有下列情況時,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發生了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或外界有重大投訴;

(b)組織的內部機構、生產工藝、質量方針和目標等有重大改變。

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準則、範圍、頻次和方法由質管部提出,質量負責人批准實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準備

2.1由自查組長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質量負責人批准,經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表中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即被指定為該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

2.3自查小組成員不檢查自己的工作。

2.4質管部負責向自查小組成員提供自查時所需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受檢部門負責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關標準。

2.5自查小組成員按所檢查的範圍和受檢部門的特點,編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檢查時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實施

3.1召開一次簡短的首次會議,組長介紹自查的目的、範圍、準則、方式、計劃和自查人員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計劃中不明確的問題,確定末次會議的時間、地點。

3.2在受檢部門人員陪同下,由自查組長主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員採用現場觀察、查閲資料、提問等方法進行抽樣調查。

3.3尋找客觀證據,在自查表中記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的事實。若發現不符合要求時,將不符合事實與受檢部門交換意見。

3.4自查結束,自查小組成員互相交流分析,確定不符合事實。在編寫“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時,須事實描述清楚,證據確鑿。

3.5幫助受檢核部門制定並評價糾正措施。

3.6對自查結果進行彙總分析,確定不合格項,取得受檢部門簽字認可。

3.7召開末次會議,由自查組長報告自查情況和自查結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檢查結論,並對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議。

3.8提交自查報告。

4、糾正措施

4.1根據審核員填寫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受檢部門除進行確認外,還要分析不符合產生的原因,由問題的責任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糾正措施,並規定完成糾正措施的期限。

4.2糾正措施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實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責任部門必須向質量負責人説明情況,請求延期。

4.3受檢部門在預定期限內完成糾正措施的實施後,通知質保部確認完成情況,並報質量負責人認可。

4.4對期限較長的糾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時由自查小組確認。

5、食品安全自查結果提交管理評審。

6、食品安全自查的記錄由辦公室負責保存。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二

為保證學校幼兒園食堂食用食品安全,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營造餐飲業良好的用餐環境,本單位特向社會公開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用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幼兒園食堂食用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食用食品安全意識,全面做好食用食品安全工作,嚴格執行食堂食用食品安全規範,杜絕發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食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幼兒園食用食品安全承諾書3篇保證書。發現有妨礙食用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脱離工作崗位。

三、保證食堂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四、嚴格遵守食用食品加工製作規程,食用食品燒熟煮透,符合安全要求。在食用食品加工製作過程中確保不使用非食用食品原料加工食用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劑,不使用過期變質和被污染的食用食品。

五、嚴把食用食品原料採購和進貨驗收關,建立食用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貨時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並建立食用食品採購與進貨驗收台賬,不採購和使用下列食用食品:

1、腐敗變質、油質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味、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食用食品。

2、未經獸醫檢驗、檢疫或者不合格的肉類及肉類食用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4、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食用食品。

5、超過保質期限的食用食品。

6、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用食品

六、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制度,按照規範流程洗消餐(飲)具,不使用未經消毒合格的餐飲具、工具、容器。

七、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積極配合相關監督部門調查處理,主動做好善後工作,不得遲報、瞞報。

八、本單位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用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三

規範食堂加工製作行為,最大限度消除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餐飲單位食用食品安全隱患,防控羣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廣大師生飲食消費安全。與食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鑑定食用食品安全承諾如下:

一、學校、幼兒園建立健全以校長、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用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學校食堂關鍵環節的控制和監督,及時瞭解學校食堂食用食品安全狀況,制定食物中毒應急處置預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村主任競選承諾書)

二、建立建全並嚴格實施食用食品原料採購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不採購腐敗變質,污穢不潔,黴變生蟲,有害健康來歷不明的和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用食品原料及食用食品。嚴格按規定使用食用食品添加劑。並將使用的食用食品添加劑向柳河縣食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學校、幼兒園食堂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營業幼兒園食用食品安全承諾書3篇幼兒園食用食品安全承諾書3篇。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並定期進行食用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

四、為確定廣大學生的用餐安全,防止傳染病的發生,使用的餐具、飲具要按規定洗淨消毒並保持清潔。保持內外環境整潔、衞生,從業人員上崗要戴清潔的工作服、帽。

五、做好餐飲服務食用食品留樣工作,留樣應當分別存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每個樣品留樣數量為100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六、建立建全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及報告制度,一旦發生食物中毒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態,在2小時內報告縣衞生、食用食品藥品監督和教育行政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我校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對學生和社會負責,保證食用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如因飲食安全危害了學生的健康,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處罰。

承諾單位負責人:

承諾單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四

認真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要求,做好幼兒園的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制度建設,充實和完善安全設施設備,切實履行對幼兒的安全監護責任,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健康、快樂成長。嚴格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制訂和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園長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幼兒園的一切安全工作。我將不斷加強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幼兒園的各項安全工作制度,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二、加強園舍和設備的安全管理

1、幼兒園周邊環境安全、衞生,無危險設施。不使用危舊園舍和建築質量不合格園舍,活動場所、欄杆、圍牆、柵欄等符合安全要求。每年三月、九月進行安全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整改措施和記錄。如果出現無法整改的,立即封閉並撤離幼兒。

2、購置設備和玩具,嚴格執行國家的安全和衞生標準,經常組織人員對各種設備和大型玩具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換、淘汰過時和有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和玩具。

3、嚴格執行衞生安全消毒制度,按要求定期對幼兒的'用具、玩教具進行清洗、消毒。

4、加強用水用電用火安全。保證幼兒飲用水安全。園內電線經常檢查,防止電線脱皮,防止漏電、觸電,不使用不合格電器。活動室、寢室等要符合消防要求,按規定配備消防設備。

三、如設食堂,一定加強食品衞生安全管理

1、幼兒園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保持清潔衞生,做到"三防",即防塵、防蠅、防鼠;炊具和幼兒餐具要按要求及時清洗和消毒,防止病從口入。

2、制訂和落實食品採購制度。幼兒的食用點心、大米、蔬菜、食用油等定點採購,採購食品留樣冰凍48小時。嚴禁採購劣質和過期的食物,防止中毒事件發生。

四、加強對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

幼兒園教職員工的聘用嚴格按對其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並按要求定期對教職工(包括臨時工人員)每年至少進一次行健康檢查和崗位培訓,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五、其它安全管理

1、加強衞生保健工作,每天晨、午檢率達100%。定期為幼兒進行健康檢查並作好記錄。加強幼兒用藥安全,幼兒園備用藥品和幼兒自帶藥物不得放置在幼兒能接觸到的地方。

2、制定幼兒安全接送制度和教師交接班制度,嚴格使用幼兒接送卡,避免幼兒走失和冒領。

3、切實做好園內外師生集體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園內集會、運動會、文藝演出,由園長批准進行。户外活動須有序、安全、進行,避免擁擠發生事故。未經教育局批准,嚴禁幼兒園到園外組織或參加各種大型活動。

4、實行社會、家庭與幼兒園安全共建制度。聘請公安、司法人員擔任幼兒園法制副園長,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法制教育。

5、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制定幼兒園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師生開展消防、應急疏散、緊急救護等演練活動,對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及設施進行有效監測,建立幼兒園安全巡迴檢查制度,確保在園幼兒的安全、健康。

6、制訂並執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要根據預案進行緊急、妥善處理,並及時向當地派出所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瞞報。

幼兒園如出現安全事故,將主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辦園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承諾人簽字:

20xx年x月x日

小餐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篇五

一、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認真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的食品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自查範圍

對本廠食品生產全過程實行全面檢查、層層監管,由食品安全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崗位負責人配合。

三、自查內容

(一)企業資質變化情況:營業執照與食品生產許可證實際生產方式和範圍是否一致,是否發生變化,變化後是否報告。

(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及培訓落實情況。相關從業人員健康證是否齊全,是否建立人員健康檔案,是否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並做好記錄。

(三)原料進貨查驗落實情況: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索證、食品相關產品是否從具有合法資格的企業採購,購進時是否索取了企業相關資質證明和合格證明文件。是否有詳細的採購驗證記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是否嚴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並做了詳細的相應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是否實施“五專”管理,有單獨的進貨台賬。

(四)生產過程控制情況:廠區環境、生產加工場所、設備設施衞生狀況是否良好,生產工藝過程是否符合要求並做好相關記錄,是否定期維護保養設備設施,確保設備運行正常;是否存在人流、物流及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況。

(五)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是否配備了必備的檢驗儀器、設備,計量檢驗儀器、設備是否檢定並在檢定有效期內;檢驗輔助設備和化學試劑是否齊備;檢驗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具有檢驗資格和能力;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對生產的每批產品進行檢驗,是否將檢驗的原始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留存備查,是否對出廠的每批產品留樣,並進行登記。

(六)不合格品的管理情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記錄情況:是否有采購不合格食品原輔料和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情況,對不合格品是否按要求進行處理,對不安全食品是否按相關規定進行召回,並有記錄。

(七)食品標識標註情況: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印有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產品標準代號,以及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和產品的貯藏方式和保質期等相關信息。

(八)食品銷售台賬記錄情況:是否建立了食品的銷售台賬,記錄了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銷售日期、檢驗合格證號、生產批號以及購貨者的相關信息,包括購貨者的名字,地址、銷貨場所等。

(九)產品標準執行情況:企業是否積極並嚴格執行各個產品的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執行的標準是否有效。

四、工作要求

應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開展自查自糾工作,並做好自查情況記錄,真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驗證。

章 附則 篇六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條 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法律責任 篇七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説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並向社會公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佈未取得批准文件、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衞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後,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佈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八

為保證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營造餐飲業良好的用餐環境,本單位特向社會公開承諾:

一、食品安全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識,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嚴格執行食堂食品安全規範,杜絕發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健康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發現有妨礙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脱離工作崗位。

三、飲食環境

保證食堂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四、食品加工

嚴格遵守食品加工製作規程,食品燒熟煮透,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加工製作過程中確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劑,不使用過期變質和被污染的食品。

五、食品採購和檢驗

嚴把食品原料採購和進貨驗收關,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貨時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並建立食品採購與進貨驗收台賬,不採購和使用下列食品:

1、變質、油質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味、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食品。

2、未經獸醫檢驗、檢疫或者不合格的肉類及肉類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4、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食品。

5、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6、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六、餐具處理

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制度,按照規範流程洗消餐(飲)具,不使用未經消毒合格的餐飲具、工具、容器。

七、事件處理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積極配合相關監督部門調查處理,主動做好善後工作,不得遲報、瞞報。

本單位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