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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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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文【精品多篇】

網絡安全法心得體會2017 篇一

今年在武漢順利舉行網絡安全宣傳以“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成為本年度安全宣傳主題,體現我黨在樹立網絡安全監督管理期間充分依靠人民、相信人民,是黨的羣眾路線在互聯網安全中的具體體現。

互聯網雖然是虛擬的,但使用互聯網的人都在現實中。鑑於網絡安全的形式日益嚴峻,對付網絡安全要有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讓社會上的每一個分子都成為參與者,都能積極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是食品安全的本質,然而人人都離不開互聯網的時代,互聯網已經成為生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安全更是網絡發展的基礎和基石,是發展互聯網產業的前提,兩者之間相輔相成。

誠然,互聯網發展豐富了人們的生活,同時也帶來了互聯網相關產業發展。但也存不少問題,例如網絡系統、軟件及其系統中的數據保護不到位,“黑客”惡意破壞、更改、泄露,給人民生活帶來不必要麻煩等問題。嚴重這泄露國家機密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必損。

因此,國家及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對新形勢的網絡安全,加強網絡監管、執法的力量,實時監控、及時圍剿破壞網絡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樹立網絡安全“重於泰山”的安全思想意識,對威脅網絡安全者,給予嚴懲不貸;“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維護網絡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網民共同參與,共築網絡安全防線。

維護網絡安全,人人有責。和平年代網絡信息安全關乎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如何為網絡築起一道“安全門”。需要人民羣眾上下一心主動投身到網絡安全事業中去,全心全意為國家網絡安全拉起一道“防火牆”。

章 總 則 篇二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範,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篇三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佈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並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絡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佈網絡安全風險預警,發佈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絡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章 網絡運行安全 篇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户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户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户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佈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複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户辦理網絡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户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户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户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範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網絡安全法心得體會2017 篇五

網絡是一個無形的朋友,它能帶給我們很多知識和新聞。網絡對工作和學習都有很多好處。它可以尋找全世界的旅遊勝地,它還可以找到你所需要的知識以及相關資料。在這同時網絡也有一些不良的方面, 所以青少年朋友上網的時候就要多加選擇。 現在用電腦幫助自己學習的同學們,以後,一定會成為對國家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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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朋友上網的時間也不要太長,看一會兒電腦要休息一會兒。適當的上網,但是不能上癮。在玩的過程中,必須注意自已的禮貌用語,還要對自已的話負責任。同時,也不要輕易將個人的真實資料傳到網上,也不要隨便與網友外出約會,更不要隨便邀請網友登門拜訪。我想在記住了這些要素的同時,上網就不會變的讓家長談網變臉了。而我們也能安全的從網絡上了解更多的知識了。

章 附 則 篇六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祕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篇七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安全管理以及網絡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絡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