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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規範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72W

醫療機構規範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篇一

藥房和個人衞生應符合規定要求。

一、做到每天早晚對藥房各做一次清潔,保持藥房的環境整潔、衞生,無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貨架(櫃)擺放的藥品應保持無灰塵、無污染、藥品擺放規範有序。

三、在崗時應着裝整潔,頭髮、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四、所有直接接觸藥品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

五、健康體檢應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的`項目應符合任職崗位條件要求,體檢結果應存檔備查。

六、及時將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員調離崗位。

章 審批和執業登記 篇二

第六條 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前向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等有關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診療活動。

第七條 籌建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選址、建築平面圖和科室設置平面圖。

第八條 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在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受理期間統一受理籌建申請,並將籌建申請交醫療機構專家評議委員會對其技術水平、執業條件等方面進行評議。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議結果和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所在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應以書面形式説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取得《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其籌建醫療機構的工作完畢後,可以向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執業登記申請。

未取得《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具備的條件和應當向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並提交《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和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並提交業務用房的產權證明或者合法的租賃合同;

(三)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衞生技術人員並提交驗資報告、設施和設備的質量鑑定及來源的證明和衞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合夥或者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聯合設立各種醫療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各方協商一致的合同和組織章程。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醫師以上資格並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第十二條 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開辦、變更、註銷、校驗,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公告。

第十四條 門診部、醫院從事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和性病診治的,必須分別領取《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性病診治許可證》,方可開展相應業務。

診所不得從事性病診治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

《整形手術許可證》、《性病診治許可證》由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和管理;《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由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和管理,具體分工由市政府確定。

章 執業管理 篇三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與診治科目相應的《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性病診治許可證》的正本、診療科目及收費標準懸掛在其執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資格證書》、《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和《性病診治許可證》。

禁止轉承包醫療機構及其科室。

第十七條 禁止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醫療效果廣告;禁止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診治性病、人工流產手術的廣告。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行醫技術檔案,妥善保存病歷、處方、住院全程病志、診斷結論、收費單據以及疾病診斷證明。出生、死亡證明存根鬚永久保存,其他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病歷、診療手冊、處方箋、報告書、證明書和市地方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收費憑證。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得聘用下列人員為其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

(一)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作風惡劣、道德敗壞被取消行醫資格的人員;

(三)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行醫的人員。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督促衞生技術人員恪守醫德、救死扶傷,並對患者承擔診治責任,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醫院必須嚴格執行患者住院的出入院制度,禁止用不正當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長本可出院的患者的住院時間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必須按照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醫療收費標準執行。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增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或者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下同)的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親屬的簽字時,負責治療的醫師應當提出醫療方案,在獲得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或者其他需要採取緊急救治措施的患者,必須及時採取救治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及時轉診。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以及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嚴禁醫療機構以任何形式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對其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其他專業性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出具內容失實或者導人誤解或者導人規避法律責任的各種專業性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關責任人員和醫療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其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確為診治所需使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用毒品等國家管制藥品的,須經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可使用。

嚴格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

醫療機構沒有領取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生產、經銷藥品。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科學有效的消毒、隔離、處理污水和廢棄物等措施,積極預防醫源性感染和疾病傳播。

第二十九條 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醫療機構必須服從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參與防病治病、搶救傷病員等救災工作。

醫療機構參與救災工作所受經濟損失,可按照有關規定得到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其他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報告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現場實物和資料,不得偽造、塗改、破壞、銷燬、隱匿證據及採用其他方式逃避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衞生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深圳市衞生工作者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向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衞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佈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佈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衞生髮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牀位或者牀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牀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

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衞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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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牀位;

(四)註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牀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二條牀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牀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第6頁共47頁

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衞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衞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

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

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務院批准發佈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xxxx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後形成病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章 罰則 篇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六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四條,醫療機構未取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或者《性病診治許可證》,擅自開展相應業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六條,醫療機構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有關批准書、許可證、資格證書和轉承包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吊銷其相關的'證照,或者取消行醫資格,並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七條,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醫療效果廣告和作診治性病、人工流產手術廣告的,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九條,醫療機構聘用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一條,醫療機構以不正當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長應當出院患者的住院時間而獲取的收入應當返還患者,衞生行政管理部門還可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者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擅自增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醫務活動中不負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給就醫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受損害人負賠償責任。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取消執業資格,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節嚴重造成就醫者殘廢、死亡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五條第二款,醫療機構從事胎兒性別鑑定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設備,並處以五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危害結果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或者未經批准使用國家管制藥品或者經銷藥品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 三十條,醫療機構有逃避責任行為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市財政。

第四十六條 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拒絕頒發醫療機構有關證書、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區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自接到正式答覆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市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自接到正式答覆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處罰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篇六

一、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底墊、貨架及避光、通風調温等藥品儲存設施,在庫藥品應堆放整齊,離地距離不小於10cm,離牆頂、散熱器及牆壁距離不少於30cm。

二、在櫃(架)藥品應分品種按批號分開堆放。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易串味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分開存放。

三、二類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專櫃存放,專人上鎖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四、應設置與其開展的。診療業務相適應的藥房、藥庫,並根據藥品儲存要求逐步做到設置常温庫(0-30攝氏度)、陰涼庫(不高於20攝氏度)、冷庫(櫃枱)(2-10攝氏度);藥房、藥庫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藥房、藥庫應配備温濕度檢測設備。藥品養護人員,每天上下午應對藥房、藥庫各進行一次巡行,並認真做好温、濕度記錄。發現温、濕度異常,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調節。

五、藥房應做好防塵、防潮、防污染及防蟲、防鼠等相應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