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1W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篇一

一、購進藥品時應選擇已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藥品集中招標的醫療機構應在中標企業購進藥品。並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應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合法資質進行驗證。應索取銷售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和供貨企業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的銷售人員“授權委託書”。並對供貨企業銷售人員進行網上核查。

三、應有明確的書面質量條款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書。

四、購進藥品應索取合法票據(發票、供貨清單),並做到票、帳、貨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五、購進藥品應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應註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價格、購進日期等,記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六、購進進口藥品應同時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註明“已抽樣”並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購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應同時索取《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複印件。

七、購進膠囊製劑應按照政策要求向供貨企業索取電子版質量檢驗報告書。

章 罰則 篇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六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四條,醫療機構未取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或者《性病診治許可證》,擅自開展相應業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六條,醫療機構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有關批准書、許可證、資格證書和轉承包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吊銷其相關的'證照,或者取消行醫資格,並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七條,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醫療效果廣告和作診治性病、人工流產手術廣告的,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九條,醫療機構聘用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一條,醫療機構以不正當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長應當出院患者的住院時間而獲取的收入應當返還患者,衞生行政管理部門還可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者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擅自增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醫務活動中不負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給就醫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受損害人負賠償責任。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取消執業資格,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節嚴重造成就醫者殘廢、死亡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五條第二款,醫療機構從事胎兒性別鑑定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設備,並處以五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危害結果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或者未經批准使用國家管制藥品或者經銷藥品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 三十條,醫療機構有逃避責任行為的,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市財政。

第四十六條 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拒絕頒發醫療機構有關證書、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區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自接到正式答覆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市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自接到正式答覆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處罰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篇三

一、門診醫生應該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二、工作中要做到體貼關心病員,熱情主動、態度和藹,用文明語言、熱心解答病員的詢問。

三、診斷、檢查疾病要認真細緻並做好門診病人登記,做好疫情報告。詢問患者既往病史和藥物過敏情況。

四、門診處方、觀察病例要嚴格按照處方和觀察病例的書寫要求與格式書寫。認真填寫門診日誌和遺囑。

五、對危重、難以確診的'患者及時請上級醫療機構醫生會診或提出轉診意見。

六、對高燒病員、極危重、老幼病人應優先安排就診。

七、門診應該保持清潔整齊、不斷改善門診環境。

宣傳衞生防病知識、健康教育、計劃生育等知識。

八、醫生要採取高效、經濟的治療方法,合理用藥,儘量減輕病員負擔。合理使用抗生素藥物。

章 執業管理 篇四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與診治科目相應的《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性病診治許可證》的正本、診療科目及收費標準懸掛在其執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資格證書》、《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和《性病診治許可證》。

禁止轉承包醫療機構及其科室。

第十七條 禁止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醫療效果廣告;禁止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診治性病、人工流產手術的廣告。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行醫技術檔案,妥善保存病歷、處方、住院全程病志、診斷結論、收費單據以及疾病診斷證明。出生、死亡證明存根鬚永久保存,其他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病歷、診療手冊、處方箋、報告書、證明書和市地方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收費憑證。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得聘用下列人員為其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

(一)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作風惡劣、道德敗壞被取消行醫資格的人員;

(三)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行醫的人員。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督促衞生技術人員恪守醫德、救死扶傷,並對患者承擔診治責任,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醫院必須嚴格執行患者住院的出入院制度,禁止用不正當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長本可出院的患者的住院時間。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必須按照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醫療收費標準執行。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增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或者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下同)的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親屬的簽字時,負責治療的醫師應當提出醫療方案,在獲得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或者其他需要採取緊急救治措施的患者,必須及時採取救治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及時轉診。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以及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嚴禁醫療機構以任何形式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對其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其他專業性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出具內容失實或者導人誤解或者導人規避法律責任的各種專業性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關責任人員和醫療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其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確為診治所需使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用毒品等國家管制藥品的,須經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可使用。

嚴格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

醫療機構沒有領取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生產、經銷藥品。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科學有效的消毒、隔離、處理污水和廢棄物等措施,積極預防醫源性感染和疾病傳播。

第二十九條 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醫療機構必須服從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參與防病治病、搶救傷病員等救災工作。

醫療機構參與救災工作所受經濟損失,可按照有關規定得到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其他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報告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現場實物和資料,不得偽造、塗改、破壞、銷燬、隱匿證據及採用其他方式逃避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衞生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深圳市衞生工作者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向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