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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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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通用多篇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篇一

為規範經委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機關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嚴格遵照市政府資金結算中心的規定,本着“精打細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從嚴控制”的原則,合理、規範使用資金,保障經委各項工作的有效、正常開展。

二、發揮財務的監督、管理職能,做好各項經費的預算控制和核算管理、資金收支計劃、年度決算,定期分析經費支出情況,考核資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委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

三、加強辦公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按照批准的預算和用款計劃,合理安排使用資金。用款部門支用款項時,需提出用款申請,經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按批覆意見予以支付。凡是財政撥入的專項資金,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實行統一核算,不能以撥列支。

四、委機關經費支出嚴格實行“一支筆”制度。日常經費報銷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後,報經委主要領導籤批後方可報銷。

五、報銷出差費用,須同時粘貼會議通知(上級行政會議)等有關證明。原則上只報銷住宿費、在外公共交通費(不含出租車費)、伙食補助費。住宿標準:副局級以上領導每人每天150元以下,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0元以下。生活補助費標準:市外省內每人每天12元,省外國內每人每天15元,特區每人每天20元。非正式在編人員不得領取伙食補助。凡是會議統一安排食宿、單據中含餐費和委託旅行社承辦外出活動的,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六、凡是公共交通能夠到達的城市出差,原則上不準自帶車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活動、餐飲等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七、委機關承辦的大型會議,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本着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原則,提出預算,報委主要領導批准。各部門承辦的會議,也應本着節約的原則提出預算,經分管領導審查後,報委主要領導批准。會議報銷單據應列清會議室租金、伙食費、住宿費等明細;會議表彰獎勵支出須有人事部門的批准文件。會議不準發放各種禮品、紀念品。

八、對低值易耗辦公用品的購進和發放從嚴管理。()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並列帳,領用或發放需登記簽字。

九、大額辦公用品和固定資產購置,需報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嚴格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所確定的採購範圍,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實行政府集中採購。

十、報銷的各種費用必須出具真實合法的原始票據,原始票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必備的要素:

(一)必須具有税務部門或財政部門監製字樣的專用章;收據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需由兩位經辦人簽字。

(二)必須具有出據單位加蓋的行政或財務專用章。

(三)必須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單位或付款人、費用項目及名稱、相等的大小寫金額、開票人等,票據上的商品名稱必須詳實,內容籠統的單據,不予報銷。

(四)原始票據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票據上塗改、挖補。

(五)對未按規定取得的原始票據,不予報銷。

十一、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支出可用現金結賬,凡是超過1000元的經費支出業務,均應使用支票結算。支出金額較大的會議費、車輛維修費、加油費結算時,需兩人以上同行辦理。報銷會議費時須附有構成會議費的明細清單和到會人員名單;報銷車輛維修費、加油費時須附有每筆業務清單。

十二、機關工作人員各種支出的報銷,要當月開支當月報銷;凡有借款,但未報帳,不得再次借支款項,做到“前賬不清,後賬不借”。避免跨年度報銷。

十三、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堅持原則,不得以權謀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憑支有據,並按月填制、報送收支情況表。

十四、委機關現金報銷日為每週二、週四上午。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篇二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法規、制度,加強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國家財經制度、法規要求,委機關各項財務收支活動都應納入財會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並接受監督。各項支出均應嚴格遵守市行政單位經費規定執行。

2、認真組織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及時清理債權、債務,正確編制會計報表。

3、委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簽名,按規定審批程序批准後報銷。出差或因公借款須經領導批准,任務完成後及時辦理報帳手續。自制原始憑證格式由財務部門統一規定。

4、加強現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強支票管理,出納、會計各司其職,互相制約。

5、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認真貫徹國家各項改革措施,既要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又要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6、會計人員應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時將各類會計帳、證、表等資料分類裝訂,立卷歸檔。

7、機關各項支出報銷時間原則上定於每週週一、週三。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為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委機關各項開支必須經主管財務主任審批後方可報銷,嚴格履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一)報批制度

1、委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實行計劃管理,報委主管財務主任批准,發票回來由財務按計劃審核後,經委主管財務主任批准後方可予以報銷。開支數額較大的,還應由主任辦公會研究後批准。

2、購買物品、訂閲報刊、雜誌以及日常修繕等必須憑正式發票(税務局統一監製的)報銷,非正式發票或非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均不予報銷。

3、千元以上的各項開支,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領用支票必須填寫支票申請單,註明用途及限額,辦理完必須在十日內憑正式發票履行正常報批手續。

(二)審批權限

1、職工因公外出開會、培訓、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執行。借支差旅費的人員,必須由本人填寫借款申請單,註明到何地、辦何事及計劃天數,核定借款金額,返回後一週內按審批程序報銷。機關人員大小借款,應經主管財務的主任批准。

2、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其探親差旅費按規定予以報銷。

3、購買各種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訂閲黨報黨刊雜誌、專業書籍等均應由經辦人或部門提出計劃,然後履行正常報批手續予以報銷。

4、機動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維修前應由司機提出計劃,經辦公室主任彙總,報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同意。年終或每半年結帳一次,報銷時必須按正常報批程序結算,並附修理費明細表。機動車燃料費實行一次性購買,分期領用。

三、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1、固定資產統一由辦公室指定專人進行管理,應建立健全管理帳卡,對報損、報廢、調出、變賣以及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或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審批權限報批。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

2、購進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記入帳工作,保管和採購簽字交接,做到帳物相符。科室領用時,領用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年終彙總對帳。

四、福利制度

醫藥費、養老金、公積金、獨生子女費、幹部職工常規檢查醫療醫藥費按統一規定執行。

五、財產清查制度

1、各科室每年應形成定期的清查盤點制度,對清查結果進行彙總,並將結果送機關辦公室。

2、辦公室為確保財產物資在儲備、使用過程中安全無損,要進行經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盤點工作,並對財產物資的清查盤點工作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做出詳細記錄。

3、財產物資的清查核對要由辦公室牽頭,會同機關財務人員共同對有關科室財產認真組織盤點,並做好盤點後的對帳工作。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篇三

根據《會計法》和上級有關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x按上級規定設立兼職會計、出納人員,負責所有收支帳務,做到依法立帳、正確核算、嚴格管理。

二、經費管理

1、經費管理嚴格按照財經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實行統一管理,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2、建立健全會議報表制度,財務人員每月向局長報送財務報表及財務收支情況。

三、費用開支報銷程序:開支計劃請示—局長同意—經辦人辦理—辦公室主任核實—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出納付款。

1、旅差費: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辦公室登記,差旅費報銷實行每月按規定標準填報一次,辦公室主任簽字證明,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後方可報銷,任何人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將按財經紀律從嚴查處。

2、文英複印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趕製的,由辦公室在指定地點統一結算,辦公室主任證明,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後列支。

3、通訊費:按區委、政府的文件規定標準予以報銷,超額部分自理;單位電話費、郵寄費憑正規發票和憑證報銷,辦公室具體承辦。

4、招待費:各種接待,須事前向局長請示,經同意後由辦公室主任經手在標準內開支;標準由局長確定。凡不事前請示或超標開支的由經手人自負。

5、小車修理費。小車修理由辦公室主任會同駕駛員一同到修車單位修理,商定的修理崑山須事前向局長請示,同意後方可修理。

6、現金管理: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須履行借款手續,經局長審批後出納方可借款,公事辦完後回單位5天內必須結清手續。出納員要加強現金保管,嚴禁現金丟失和被盜,對現金不存銀行、私自放在辦公室而被盜,後果自負;出納員不得挪用、貪污公款,不能“白條頂庫”,違者予以紀律處分。

7、工作人員不準用單位資產等為他人或其它單位提供任何擔保。

8、票據管理。xx使用的票據一律使用財政局統一印製的專用據。不得白條收款。購買和使用票據必須建立台帳,登記經手人,每月結一次帳據,每年十二月底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項清查使用情況,並將結果上報局長。

9、單位任何經費的開支,未經領導同意,先斬後奏擅自決定發生的費用及白條報銷費用,一律不予以審批報銷做帳。購買辦公物品和生活招待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兩人以上經手。

10、公共財物管理。財物分為固定財物和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固定財物有小車、辦公桌椅、文件櫃、保險櫃、沙發、茶几、空調機、電話機、飲水機、電腦設施等;日常辦公用品有紙、筆、墨水、文具、書籍、電腦打印機耗材等,由辦公室統一購置並負責日常登記管理。每年底由辦公室對固定財產進行一次清理。

購置辦公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日常辦公用品由各室、股、隊提出計劃,報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購買,部門領用登記。

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保障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並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湖北省境內設立、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各種社會團體。

第三條 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原則。社會團體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四條 社會團體購置、自制、業務主管部門調撥以及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土地房屋、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列入固定資產,並制定明細目錄。

第五條 社會團體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對固定資產每年年終應進行一次實物清查、盤點。

第六條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一般經法定代表人批准後核銷。屬於國有資產的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章 經費來源

第七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收入:

1、會費收入。

2、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3、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4、有償服務收入。

5、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社團的經費補助及委託承擔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

6、社團興辦的經濟實體上交的税後利潤。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償服務收費和開展經營性活動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社會團體開展重大活動需要社會或有關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時,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攤派。社會團體在接受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時,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

第四章 經費支出

第十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支出:

l、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活動的費用。

2、人員經費開支。包括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生活補貼以及用於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經費。

3、公用經費開支。包括租用辦公用房、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和差旅費等所需的經費。

4、其它合理支出。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税的有償服務收入必須按規定繳納各種税金。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合理使用經費,正確提取和使用團體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專項基金,其中團體事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50%(含風險基金)。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專項基金在50萬元以上的必須建立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費用,專項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下的按5%提取;專項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按2%提取;專項基金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l%提取。專項基金增值部分,應當納入到社會團體專項基金財務帳上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生活補貼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者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經濟報酬。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購買控購商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會議費開支參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應根據財經法規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管理監督。

社會團體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財務機構和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會計、出納必須分設,會計人員必須具有會計資格。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資產來源必須合法。社會團體應加強對固定資產和各項物資、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記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接收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註銷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命令解散、撤銷的社會團體,應當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做好清盤資產和債權、債務工作。必要時可委託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對其財務報表和帳冊進行驗證,並將處理結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轉移或私分。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按照規定只允許在一家銀行設立一個一般帳户,用於核算各項收入和經費支出。社會團體設立、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收據必須按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到民政部門購領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並按規定的範圍使用;社會團體從事的其他活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相應的票據。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會計核算制度參照國家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嚴格現金庫存限額、使用範圍和發放手續。嚴禁坐支現金、套取現金和設立小金庫。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條 堅持“帳錢分管”的原則。建立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帳、帳證、帳表、帳實相符。

第二十八條 現金支出除發放工資、福利、勞酬、獎勵費、加班費、津貼費、旅差費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開支外,其餘應通過開户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第七章 會計機構、人員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的職責:

l、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關於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規定,對社會團體的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護社會團體的財產和資金的安全。

2、依據年度活動計劃和經費來源編制財務收支預算,年終決算,開展經濟分析,提供準確、完整的會計核算資料,以保證和監督社會團體業務活動的正確執行。

3、認真辦理各項會計事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算帳、結帳。

4、社會團體應每季度末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財務報表,每年年終財務決算於次年元月上旬報登記管理機關彙總後送財政部門審批。

5、保護社會團體不動產和資金的安全。

6、財會人員工作調動時,必須按規定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每年應當按規定接受財政、税務、物價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外,應同時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團體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社會審計,並將審計結論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可根據此辦法制定本地的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篇五

為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加強機關財務管理,達到節減支出、合理負擔、保障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用經費實行“厲行節約,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其他;統一管理,嚴格審批”的管理辦法。

二、委機關各科室業務費開支一律集中由局財務室管理,各科室不得自行設立現金和費用支出賬户。委財務室必須在每月10日前向局領導通報上月經費收支情況,正確反映收支結果,定期進行財務分析。

三、委各項經費支出,堅持先報告後審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實行書記“一支筆”審批。每張票據有經手人、審批人,做到手續齊全。

四、嚴格現金管理。發生現金業務時,必須實行規定範圍內提取現金額度。庫存現金嚴格執行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額。

五、加強銀行存款賬户管理。辦理存入業務時,經辦人要對票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填制記賬憑證;辦理支付業務時,經辦人要憑經過領導審批、審核、經手人簽字(或蓋章)的票據辦理轉款;辦理撥款業務時,經辦人員要根據計劃,憑經過領導審批、股長審核的收款單位收據辦理撥款;辦理結算業務時,經辦人要憑經過收款單位領導審批,代辦員、經手人簽字(或蓋章),主任審核簽字的票據辦理付款。並提高對原始憑證審核管理,隨時向主管領導提供存款餘額等信息。

六、嚴格財務審批程序。各類專項撥款、指標外撥款必須經縣領導、委領導審批,各項指標內撥款必須經委領導。

七、加強印鑑、支票管理。財務印鑑、支票管理實行內控制度。財務公章、轉賬支票由會計保管;

八、杜絕借用公款。凡委機關幹部、職工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款的,需本人自行墊付,公事結束後將原始憑證按時上交財務,並按財務規定執行報銷。

九、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採購。各股室無自行採購權。小額採購辦公用品,由辦公室人員採購;各科室特殊需要的大額物品,由相關科室提出申請,經分管書記同意,書記批准。

十、加強財務監督。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以身作則,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發現違反本財務制度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通報批評並取消相關科室、相關責任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篇六

一、辦公費: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月不得突破4元,在限額內由各科科長自行掌握使用,超額部分一律不予報銷。

二、文印費:打印文件資料,一律經辦公室主任簽字批准,並嚴格控制打印份數。不經批准的,所有費用由打字員個人負擔。文印所需紙張、油墨等用品的購置,由辦公室報請主管財務的主任批准。

三、電話費:各科室電話一律取消長途功能,繼續推行費用包年制度。費用繳付由財務科統一辦理,每季考核一次。

四、照明費:除夜間加班,值班外,其它時間,宿辦室電燈一律關掉,做到人走燈滅。機關大院及樓道由警衞人員負責,出現常明燈的,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元。

五、探視費:系統內幹部職工或直系親屬生病需要慰問探視的,由縣社領導安排,不經領導批准,任何科室或個人一律不準用公款進行探視。

六、招待費:上級或職能部門來人需要招待的,必須提前報請主任批准,主任不在報付主任批准,由辦公室安排陪餐人員,用餐標準和用餐地點。陪餐人員一般不超過三人,用餐標準每人不得突破30元,財務科憑領導和經辦人註明招待原因的收據予以報銷。

七、醫藥費:工齡在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工齡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醫藥費一元,有重病住院需要檢查治療的,必須取得縣以上主治醫師證明,並報縣社主任批准,所需醫藥費,由縣社根據情況酌情解決。

八、維修費及低值品購置:機關需要購置傢俱或房屋設備需要維修時,事前由辦公室造報預算,報主任批准後購置或施工。在傢俱用具的管理上,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保管的原則,由辦公室、財務科造冊登記,摸清底數,明確責任。每年進行一次盤點清理,對無故丟失或損壞的,由責任人按現價包賠損失。

九、費用開支批准權限:除電話費、辦公費實行包乾外,其它費用開支在10元以內的,由經辦人簽字,科長批准報銷,超過10元的,由主管財務的領導批准報銷;凡購物超過100元的,由主辦人匯同財務科共同辦理。

十、建立財務內審和公開制度:每月要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財會人員,對機關財務開支情況,進行一次自查自糾,並通過上欄或召開職代會的形式進行公佈,增強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