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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辯(精選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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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辯1

民事答辯狀

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辯(精選2篇)

第三方答辯人:XXXXXX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方登記機關關於此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涉訴XXXXXX集體所有制企業註銷登記行為,其成立和生效符合現行有效的登記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具有合法性。具體見:

1、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2、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電子政務平台提出申請,並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3、符合《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號,2020年7月13日廢止)第三條“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佈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

4、符合《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文件,即行政法規《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之“三/(三)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本案全部申請文件材料形式審查合法。

5、符合《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範>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號)所制定的文書格式、內容、簽寫主體要求。申請人簽章真實完整清晰、代理人授權明確有效,身份真實可考。除此文件外,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人或其授權委託的代理人負責,答辯人依法不具有實質審查義務,也不具有實質審查之權利,法無規定不可為,尤其不可在簡化商事登記手續的法律制度下,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綜上所述,登記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登記機關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依法僅對申請材料是否具備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其職責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最新確立的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原則,第三方登記機關已盡到登記機關形式審查義務。

二、原告的訴求實質上是確認被告提供的《清算報告》、《註銷決定》等文件無效,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由原告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註銷登記該具體行政行為,訴訟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並非審查工商登記形式審查是否合法,而是首先必須審查《清算報告》、《註銷決定》等文件是否有效,這才是本案的訴訟標的和爭議焦點所在,該訴訟標的確定的是原告和被告主管部門(出資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性質,原告應當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從原告實現其訴求的程序來講:關於《清算報告》、《註銷決定》的實質審查本來就不屬於第三方登記機關形式審查的法定職權範圍,僅當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清算報告》、《註銷決定》等文件無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第三方登記機關方可通過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程序,除去註銷登記行為的形式合法性及其證明力、確定力、執行力。

其次,2014年國務院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國發〔2014〕7號文件通知頒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其中三/(三)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國務院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系行政法規,適用於行政訴訟。據此已完全明瞭本案原告應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行政訴訟讓法院直接行使行政權不符合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

綜上事實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第三方登記機關認為,工商登記個案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實體上準確履行了形式審查的法定義務,第三方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成立,第三方登記機關足以證明其行政行為沒有違法性或過錯。本案第三方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建立民事關係基礎上的,而在這個過程中,第三方登記機關依照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原則和權限,沒有義務介入原告與被告之間就申請文件材料真實性等實質審查所引發的民事糾紛甚至刑事追責當中。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市場監督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辯2

答辯人:***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

答辯人因與原告王某某工商登記行政爭議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涉訴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其成立和生效符合現行有效的公司登記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具有合法性。具體見:

1、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最新確立的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原則,答辯人已盡到登記機關形式審查義務。除具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文件、材料(該部分文件材料即前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由申請人負責真實性的文件)外,答辯人依法對《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該授權文件上的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簽字及身份真實性負責審查,經審查認定其符合法定形式並真實有效。

2、符合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即行政法規《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之“三/(三)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本案全部申請文件材料形式審查合法。

3、符合工商企字[2014]29號《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範>的通知》所制定的《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之格式、內容、簽寫主體要求。申請人簽章真實完整清晰、代理人授權明確有效,身份真實可考。除此文件外,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人或其授權委託的代理人負責,答辯人依法不具有實質審查義務,也不具有實質審查之權利,法無規定不可為,尤其不可在簡化商事登記手續的法律制度下,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原告的訴求實質上是確認民事合同無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請求依法駁回起訴,由原告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首先,本案原告並未向被告就第三人涉嫌提供虛假內容的登記材料騙取工商登記的違法行為提出書面的行政申請、申訴或舉報。被告因之而不具有發現、調查、懲處違法行為的作為條件,因此而不具有對形式審查合法的工商登記不經宣告合同無效而徑行撤銷的權利和義務。同理同時,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變更登記該具體行政行為,訴訟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並非審查工商登記形式審查是否合法,而是首先必須審查《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該4份民事合同是否有效,這才是本案的訴訟標的和爭議焦點所在,該訴訟標的確定的是原告股東和公司、原告股東和其他股東之間的民事糾紛性質,原告應當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從原告實現其訴求的程序來講:關於合同無效,《合同法》早已確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有權認定,故而合同效力的實質審查本來就不屬於被告形式審查的法定職權範圍,僅當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該4份民事合同無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答辯人方可通過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程序,除去前一變更登記行為的形式合法性及其證明力、確定力、執行力。

其次,2014年國務院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國發[2014]7號文件通知頒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其中三/(三)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國務院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系行政法規,適用於行政訴訟。據此已完全明瞭本案原告應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行政訴訟讓法院直接行使行政權的做法和思路,已完全不符合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

最後,《公司法》關於撤銷公司變更登記的法律適用條款只有一條,即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這裏規定的當事人要求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是行政申請權,不是訴權;而申請權行使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對應的正是本案的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另外一條即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不是撤銷公司變更登記而是“撤銷公司登記”,這裏“撤銷公司登記”被當作一種行政處罰方式規定在《公司法》的罰則裏,顯然該行為的實施因行政處罰而發生,不因司法裁判而執行,因此,也不屬於本案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以上兩條法律規定可以印證原告的訴求是民事訴訟受案範圍,行政起訴狀雖然對應的被告形式上屬於行政主體,但爭議客體卻是股東和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爭議解決方式也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設定的程序,從實體到程序都找不到準確的法律依據。

綜上事實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被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起訴,曉之以民事訴訟處理“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本案答辯人認為,工商變更登記個案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實體上準確履行了形式審查的法定義務,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成立,被告足以證明其行政行為沒有違法性或過錯。本案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建立民事合同關係基礎上的,要撤銷公司股權變更登記,需當事股東首先撤銷或確認股權轉讓合同、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基礎的民事合同無效,邏輯順序上才能撤銷行政確認行為。而在這個過程中,被告依照工商登記形式審查原則和權限,沒有義務介入股東之間、原告與變更登記申請人(公司)之間就申請文件材料真實性的司法鑑定、民事合同效力等實質審查所引發的民事糾紛甚至刑事追責當中。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