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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管理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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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管理制度【多篇】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為切實加強公車管理,規範公務用車的派遣、使用、維修、保養、處置等行為,努力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和服務質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適用範圍:

勞動保障大隊:行政執法用車三輛

各基層所(分局):業務用車各一輛

二、車輛使用

(一)公務用車主要用於日常公務和應急事項處理,禁止公車私用。

(二)各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設置一名公車管理員。

(三)用車時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填寫出車登記表(見附件)並指定駕駛員,駕駛員接到出車任務後提前到位、按時出車(車輛加油、修理要事先告知公車管理員)。未經出車審批程序出車的,按公車私用論處(特殊情況出車的,事後要及時補辦出車手續)。出車登記表由公車管理員存檔。

三、車輛管理

(一)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

(三)車輛維修必須到定點維修點維修(除外出用車等特殊情況外),車輛維修保養時駕駛員要向本單位報告,經負責人同意後進行維修。維修發票、清單需駕駛員簽字認可,並經本單位公車管理員核實。

(四)公務車輛應按規定停放。出車在外臨時停車應安全停放車輛,出車返回後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車輛。如特殊情況需在外停放,須經車管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停放,並確保泊車安全。嚴禁將公務用車停放在餐飲、洗浴、歌廳等娛樂場所。

(五)“GPS監管平台”由辦公室負責申請、機關紀委(巡察辦)負責監督管理,適時查詢、監控行車狀態(行駛區域、車速、油耗、停車地點等),並及時糾察、記錄違規情況,確保車輛運行規範、安全。

(六)所有車輛全部使用政府採購IC加油卡,實行一車一卡、定點、定卡、定車號加油。

四、駕駛員職責

(一)駕駛員平時要保持車輛良好狀態,無特殊原因按時上下班,保證按時出車。無工作用車時,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二)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交通有關法規,嚴禁酒後駕駛,嚴禁帶故障行車,嚴禁超載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三)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凡違反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被罰款或造成經濟損失的,一概不予報銷。

(四)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立即停車報警(交通事故122、醫療救護120)、進行應急處理(搶救傷者或撤離人員、保護現場、設置警戒標誌等),並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説明情況。

(五)車輛與駕駛人員相對固定,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六)駕駛員要注意車輛年審和保險到期時間,在到期日之前向辦公室報備並辦理車輛年審和保險手續。

五、監督問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公車私用經發現查實,當事人個人承擔機械磨損費,燃料費、過路費、過橋費等相關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二)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三)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四)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五)駕駛員未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或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造成車輛失盜或損壞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

(六)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六、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車管理制度 篇二

根據市委、市政府踐行羣眾路線對公務用車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經局務會研究決定,制定如下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車輛使用

1、本單位的。車輛為工作用車,統一由單位辦公室負責調度並填寫派車單,通知出車。

2、各部門工作用車應提前告知單位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

3、禁止公車私用。婚、喪、嫁、娶一律不準用公車;不準用公車接送子女上學、娛樂和辦私事等。確有特殊情況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使用。

4、駕駛員要根據單位辦公室的安排,憑派車單出車(車輛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辦公室)。無派車單出車的,按公車私用論處(特殊情況出車的除外,但事後要及時補辦出車手續)。

5、本派車單由申請用車部門填寫後送單位辦公室簽字確認後交指定駕駛員,駕駛員憑此單出車,收車後由駕駛員及時交回單位辦公室存檔。

二、車輛的管理

1、駕駛員平時要保持車輛良好狀態,無特殊原因按時上下班,保證按時出車。無工作用車時,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2、駕駛員憑派車單每月向車輛主管核實里程,由車輛主管負責核算報銷汽油費、高速費、過橋費等其他費用。

3、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交通有關法規,嚴禁酒後駕駛,嚴禁帶故障行車,嚴禁超載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4、駕駛員要確保車輛行駛安全,提高警惕,做到無事故。

5、雙休日、節假日、晚上按規定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雙休日、節假日應將車鑰匙統一交給車輛主管保管。

6、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實行定點維修保養。維修必須到定點維修部維修(除外出用車等特殊情況外),維修保養時駕駛員要向單位辦公室和車輛主管報告,經單位領導同意後維修。維修後將維修發票、維修清單(需有駕駛員簽字認可)報車輛主管,由車輛主管負責維修費用報銷事宜。

三、獎懲

1、公車私用經發現查實,當事人個人承擔機械磨損費,燃料費、過路費、過橋費等相關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2、駕駛員未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或擅自將車輛錯給他人造成車輛失盜或損壞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一、車輛使用

1、本鎮的車輛為工作用車,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調度並填寫出車單,通知出車。

2、領導和各科室工作用車應提前告知辦公室。

3、優先保證鎮領導工作用車。

4、駕駛員要根據辦公室的安排,憑出車單出車(車輛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辦公室)。無出車單出車的,按公車私用論處(特殊情況出車的除外,但事後要及時補辦出車手續)。

5、禁止公車私用。婚、喪、嫁、娶一律不準用公車;不準用公車接送子女上學、娛樂、渡假和辦私事等。遇有特殊情況辦理私事需要公車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計算,一律交本局財務室,由財務室出具相應的收據備查。

二、車輛的`管理

1、駕駛員平時要保持車輛良好狀態,無特殊原因按時上下班,保證按時出車。無工作用車時,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地點。

2、駕駛員憑出車單每月向辦公室核實里程,報銷過洞費、過橋費和公里補貼。

3、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交通有關法規,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4、禁止公車上私户。

5、禁止幹部職工未經批准用公款和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私自學習車輛駕駛技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6、本單位公用小車一律不得進行豪華裝修。

8、領導幹部因工作變動或退離休的不得將本單位的車輛帶入新調入的單位或繼續駕駛。

9、私自駕車的交通事故,按有關交通法規處理,一切費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駕車造成公車被盜的,按該車價格由本人賠償。

10、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或屢犯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私自駕駛公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和惡劣影響的,從重或加重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規範行車安全行為,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部門及人員

公司指定綜合部為公車管理部門,負責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具體包括:公司用車事宜記錄、車輛里程數油耗統計、車鑰匙及行車證的保管及交接。

三、用車管理

1、公司車輛僅作為工作用途,嚴禁公車私用。

2、各部門因公外出申請用車,應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明確時間、地點,並由部門經理審核批准。長途出差用車,應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綜合部按照申請先後次序及工作重要性調整調度。

3、用車申請應在工作時間提交辦理,如遇特殊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電話請示公司負責人,綜合部在接到通知後安排用車,事後由用車申請人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4、申請人用車前須檢查車況,比如水、油、潤滑油等是否滿足用車條件。

5、申請人用車完畢後,應及時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辦理車輛移交手續。

6、申請人還車時,應將油箱加滿或至少保證半滿狀態,並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車內外應保持清潔。

7、公司車輛必須當天歸還,車輛不得在外過夜。用車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規定時間將公司車輛交回的,須電話通知車輛負責人,並在移交時補辦相關手續。

8、能夠乘坐公共交通車輛解決的問題,不宜申請使用公司車輛。

9、駕駛公司車輛的員工須將駕駛證複印件報綜合部部備案。

10、公司車輛應由申請人駕駛,不得借他人使用。

11、用車申請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駕駛公司車輛。違反交通法規受到的罰款,由用車申請人或部門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部負責定期查詢公司車輛違章記錄並落實相關責任人);若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辦理維修與保險理賠並報公司綜合部,如負有全責或主要責任的,據情節輕重當事人負損失的10—20%的經濟賠償。

四、此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執行。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行政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車鑰匙統一放在行政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養路單、附加税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行政部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負責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者轉移時應辦理轉移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公務車使用登記表》報行政部(詳情請看附件),行政部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非緊急情況臨時性用車,行政部將不予安排。(緊急狀況臨時用車包括:臨時急需取件,臨時送客户等。)

第六條 員工歸還是車輛時也是一樣填寫《公務車使用登記表》。把當時歸還車輛的實際里程數報給行政人員,由行政人員記錄在檔,檢查好當時車輛的儀容,並且拍照存檔。

第六條 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包括:車輛外觀檢查、記錄起始於終止歷程。

第七條 使用者應愛護公務車,保持車內衞生,車內嚴禁吸煙,蹬踏內飾。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停放在安全位置。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必須在當天把車輛開會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者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應即刻與公司行政部聯繫。行政部應即刻派相關人員前往處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佳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發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