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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_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辦法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1W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_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辦法多篇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一、車輛管理

(一)統一安排:車輛由黨政辦統一安排,主要領導籤批。

(二)使用前登記: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登記台帳制度,實行專人負責,使用前先填寫相關用車登記表,及時交黨政辦。

(三)嚴格使用:1、嚴禁違規駕駛公車。不準用公款或公務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準領導幹部私自駕駛公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非專職駕駛人員,一律不得駕駛公車。特殊崗位工作人員確需駕駛公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駕駛人員要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做到駕車不喝酒,酒後不駕車。2、嚴禁公車私用。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區關於嚴禁公車私用的有關規定,嚴禁使用公車進行辦理私事;嚴禁使用公車參與正常公務以外的旅遊宴請、休閒度假等活動;嚴禁使用公車進行婚喪喜慶、探親訪友、接送子女親屬、個人迎來送往等私人活動。

(四)公務應急派車範圍:1、區(處)級領導組織的調研視察活動;2、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見的緊急任務;3、因事件或公共交通條件等所限,無法及時參加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組織的重要會議或市、區領導臨時召集的緊急會議;4、參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資活動;接待中央、省級和市級、區外組織來蓮都重要公務活動; 5、跨部門聯合督查、檢查、考核等集體公務出行;6、到交通不便的偏遠鄉(鎮)、村或項目工地開展工作;7、科級領導帶隊的集體基層調研、專項檢查等公務出行;8、單位統一組織的全體或10人以上集體教育活動;9、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以及幹部職工因傷因病緊急送醫等;10、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

(五)定點停放:非公務期間,公車必須實行定點停放,不準私自用車。駕駛員出車執行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應及時告知黨政辦,並説明原因,同時,駕駛員做好出車記錄。

二、駕駛員職責

(一)駕駛員在行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排除,發現故障,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修理。

(二)各專職駕駛員應駕駛鎮裏指定車輛,未經許可不可將車借與他人,未經批准也不可與其它駕駛員交換駕駛車輛。

(三)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上班時間不出車,必須在辦公室等候工作,臨時因私外出應口頭請假。

(四)車輛的維修和保養,需在定點廠修理和保養。

三、車輛維修

(一)車輛維修前,駕駛員應先到黨政辦填報修理項目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核並送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送修;在維修過程中,駕駛員應隨車加強對維修過程監督,並由二人以上在維修結算單上簽字。

(二)車輛在區外發生故障,應在報告鎮裏主要領導同意後,由駕駛員根據就近的原則和方便實惠的原則決定維修地點,維修結算單經一人以上覆核後送領導批准報銷。

(三)各駕駛員要因地制宜停放好車輛,防止被盜和意外損壞。同時做好相關行車日程記錄。

(四)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做到擦洗車,定點洗車,並由財務室統一結算。

(五)車輛加油實行憑卡加油制度。

四、責任追究

(一)如發現在公務用車期間駕駛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行為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聘用駕駛員除承擔相應的責任外,立即解除其用工合同;其他專職或兼職駕駛員的處分參照國務院轉發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凡被查到不按規定停車的,屬第一次的對聘用駕駛員扣除基本工資外 2 個月的補貼;其他專職或兼職駕駛員扣除 2 個月的考勤補貼。如一年內被查到二次以上不按規定停車的,對聘用駕駛員視情節扣除除基本工資外2—6個月的補貼。其他專職或兼職駕駛員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扣除2—6個月的考勤補貼。

(三)由於擅自將公務用車停泊在外而發生被盜或其他損失的,由駕駛人員承擔全部責任(即:除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以外,其它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一、車輛的使用調派

(一)職工上下班統一按時到指定地點乘車,否則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車的,屬縣內和鎮內用車的,由分管領導向鎮長提出,由鎮長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派車,到縣外辦公用車由黨委書記決定是否派車。

(三)各辦公室確須到縣上報送資料的,各經辦人員先告知黨政辦主任,由黨政辦主任向鎮長請示同意後,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點左右調度車輛統一送資料;確因時間緊急要立即上報的資料,經報告鎮長後,由鎮長告知黨政辦主任安排車輛。

(四)嚴禁公車私用和私駕公車。凡違反規定的,根據情況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並追究相關責任。

(五)因工作確需要另外租車的',由業務分管領導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後,由主要領導安排黨政辦統一派車。否則一切費用自行負責。

(六)車輛駕駛員隨時保持在正常工作狀態,工作日原則上應保持一名駕駛員在鎮政府待命;駕駛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出車的,給予警告,並視其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解聘處理。

二、車輛的保險、維修和加油

(一)機關車輛實行定點保險。

鎮機關車輛所有品種保險須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由黨政辦統一定點購買。

(二)機關車輛實行定點維修。

1、車輛日常保養由駕駛員負責,駕駛員必須做到勤檢查、勤保養,隨時保持車內外的清潔衞生,確保車況良好。

2、車輛需要維修及零配件更換,由駕駛員填寫《陽春鎮政府採購車輛定點維修報修單》(以下簡稱《報修單》,經黨政辦主任會同定點維修廠家核定,報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送定點維修廠家維修。

3、車輛修理完畢,定點維修廠家應出具《汽車修理出廠合格證》,填寫《陽春鎮政府採購車輛定點維修費用結算單》交送修單位審核。經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與定點維修廠家辦理結算。一般每季度結算一次,採用轉賬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4、因本地定點維修廠家無法維修,確需送外地或本縣非定點維修廠家維修的公務車輛 以及車輛外出時因故障確需在外地修理的 ,須經鎮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

5、車輛維修應本着節約的原則,對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檢修,在送廠檢修期間,駕駛員要到場把好質量關。

(三)機關車輛實行定點加油。

1、鎮機關車輛用油實行定點加油,並實行登記制度,駕駛員每次加油要如實填寫登記卡並簽字。

2、車輛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外加油的,事後應經用車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

3、黨政辦負責車輛用油登記、審核等管理,並每月對車輛的行駛里程、油耗進行單車核算,報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核方可報帳。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為了合理使用、管理好公務車輛,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條 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包括統一維修、加油、統一派車。

第二條 公務用車不做機關幹部上下班用途。

第三條 本鎮工作人員出機關辦理公務,原則上乘坐公共汽車,確因工作需要派車,須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再由黨政辦公室開具派車單出車。

第四條 出車範圍在本鎮範圍內的,由鎮黨政辦統一派車;出車範圍超出本鎮範圍的,必須視情況報經分管或主要領導同意。

第五條 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即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公車私駕,嚴禁公車違規使用,嚴禁公車違規佔用,嚴禁公車酒後駕駛。

第六條 嚴格執行出車審批制度,出車前填寫審批單,説明出車時間、地點、用途,交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用車。

第七條 突發事件臨時用車須事後補辦審批單。

第八條 辦公室分管領導在公務用車安排時,必須科學調配,合理安排。

第九條 本制度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