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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知識點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4W

1、我們國家預算共有幾級?

預算法知識點

答: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2、預算由什麼組成?

答: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3、我們國家四本預算包括哪些?

答: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税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4、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5、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等公開時間要求是什麼?

答: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説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説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6、各級及各部門、各單位編制預算要求是什麼?

答: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徵求各方面意見後,進行編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7、地方各級預算編制的原則是?

答: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8、預算法關於舉借政府債務有什麼規定?

答: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除上述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9、各級設置預備費標準和用途是什麼?

答: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10、設置預算週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用途是什麼?

答:設置預算週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內容是哪些?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即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説明是否清晰。

12、預算法關於預算收入規定有哪些?

答:(一)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或者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二)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三)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13、預算法規定哪些情況可以預算調整?

答:(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14、在預算執行中那種情況可以編入預算調整方案?

答:在預算執行中,由於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各級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15、在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是否屬於預算調整?

答:不屬於

16、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哪些內容?

答:(一)預算收入情況;(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四)資金結餘情況;(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八)本級預算週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17、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哪些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答:(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覆預算、決算的;(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説明的;(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週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六)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户的。

18、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哪些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答:(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或者減徵、免徵、緩徵應徵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19、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答:(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