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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邊坡常見支護方法【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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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邊坡常見支護方法【新版多篇】

支護管理制度 篇一

1、錨杆支護作業必須嚴格按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錨杆(錨索)的安裝質量、錨固力、預緊扭矩、間排距、外露長度、孔深及材料的規格等。支護材料的選擇必須有明確的計算依據並符合產品的檢驗及使用要求。

2、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於500mm時,須變更支護設計,採用補打錨杆(錨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為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採取增補支護措施。並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組織實施。

3、由於施工不當而造成巷道斷面及支護變更時,應對施工單位給予處罰。

4、特殊地點採用特殊支護及加強支護措施時,其支護範圍延伸至巷道正常段起點5米以上。

5、錨杆安裝前,應檢查樹脂錨固劑性狀。嚴禁使用過期、硬結、破裂等變質失效的錨固劑。

6、頂部錨杆推廣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裝工藝,安裝時必須邊攪拌邊將錨杆推進至孔底,嚴禁先推進後攪拌,幫錨杆也應優先採用快速安裝工藝,保證錨杆安裝質量。

7、為了保證錨杆角度,掘進工作面推廣使用液壓、風動錨杆錨索鑽機。

8、採用錨杆、錨索支護巷道,施工嚴格按作業規程和質量標準操作,端錨錨杆預緊力必須達到5噸及以上,加長錨固錨杆預緊力必須達行7噸及以上, 錨索預緊力必須大於7噸以上。錨杆、錨索的`安裝優先選用風動或電動漲拉機具。錨杆必須使用力矩手緊固;安裝後1-2小時,必須對錨杆進行二次緊固。

9、採用錨杆(錨索)支護巷道,必須每50米預留一根錨杆、錨索進行一次錨杆(錨索)破壞式可錨性試驗,具體試驗辦法由田佔年、劉先裕安排制定。

10、安裝樹脂時,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的順序和數量在錨杆孔中放置錨固劑。當少放或錯放樹脂錨固劑,以致不能過到設計的錨固長度時,按事故追查處理。

11、攪拌樹脂錨固劑時,必須嚴格按標準掌握攪拌時間和膠凝等待時間。

12、井下運輸、存放樹脂錨固劑應注意避免受壓、受折、受熱,已破損或廢棄的樹脂錨固劑要帶出地面挖坑掩埋或採用其他方式妥善處理,嚴禁混入煤流系統中。

13、對於斷層破碎帶、煤層鬆軟區、地質構造變化帶、地應力異常區、動壓影響區等圍巖支護條件複雜區域,必須及時調整支護措施,選擇加密錨杆、全長錨固、錨索錨固等強化支護措施。

14、在錨杆支護作業時,如遇頂底板及兩幫移近量顯著增加,底板出現較大底鼓,頂板出現淋水或淋水加大,圍巖層(節)理髮育,突發性片幫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鑽眼速度異常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加強支護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作業場所有任何人員,在認為情況異常、有不安全因素時,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可自行撤離現場或拒絕進入現場。

15、在特殊困難條件下采用錨杆支護時,要進行可行性研究。施工時,從錨杆與棚式支架聯合支護開始試驗,並通過觀測得出結論後逐步加大棚距,待確認單獨使用錨杆支護可行時,再取消架棚支護。

16、錨索孔出現導水跡象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檢查。

17、任何作業地點,不得使用作為永久支護的錨杆、錨索、鋼帶、金屬網起吊設備或其他重物。

18、進行錨杆錨索拉拔力、破壞試驗,必須制定詳細的試驗辦法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19、對錨杆支護巷道應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頂板、煤幫失效的錨杆應及時補打,對放炮後鬆動的錨杆螺母應及時進行緊固,緊固範圍為起爆點10米範圍內的所有錨杆、錨索。

20、嚴格執行事故彙報制度,錨杆支護巷道如發生導致停產的冒頂(片幫)事故,無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均必須向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彙報,以便及時組織處理,分析原因,採取對策,防止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21、支護材料質量必須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現場發現一次材質不合格,罰採購負責人1000元。

22、首次使用錨杆的隊伍,要對施工人員進行錨杆支護原理、錨杆性能、機具及施工等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由工程技術人員現場跟班,技術指導,直到施工人員熟練掌握為止。

23、錨杆支護質量由礦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責任落實到人。

24、每個施工隊組必須有班組驗收記錄,對當班施工的錨杆、錨索逐一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當檢查質量不合格時,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25、錨杆拉拔力檢測必須每300根錨杆(不足300根的按300根計算),取樣不得少於1組,每組不得少於3根;設計或材料變更,應另取1組。拉拔力檢測記錄報告要與現場標記一致,並有記錄牌板顯示,牌板記錄應有檢查人、時間、地點、拉拔力值等。

26、錨杆安裝質量檢查標準如下:

a、錨杆間排距誤差不超過設計值±100m。

b、螺母外錨杆外露長度10-30mm。

c、用力矩板手抽查,錨杆預緊力要不低於設計預緊力。

d、託板與頂板接觸面積不小於60%。

e、用半圓儀檢查錨杆角度,允許偏差±15度。

27、每一根錨索的施工都要做好記錄。錨索外露長度不大於300mm。錨索間距偏差控制在±100mm。有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0元。

28、錨杆、錨索應緊跟迎頭施工,嚴禁空頂作業打一個眼,安裝一根錨杆、錨索,防止頂板離層破壞,以保持頂板的完整性。錨杆間排距誤差控制±100mm,每超一處,罰責任者100元。錨杆孔深度偏差0 - +50mm,施工隊伍必須在鑽桿上明確標記,做好施工記錄,現場發現一次不符合規定,罰責任者100元。錨杆角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有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錨杆螺母處露長度10-30mm,有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

29、礦主管部門每旬要對礦所有掘進巷道的錨杆支護按照質量標準進行定期、定量檢查,並隨時進行抽查,整改問題到現場,切實抓好錨杆支護質量。對班組驗收記錄要認真檢查,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並採取有效措施。

支護管理制度 篇二

一、範圍

本制度提出支護作業的具體要求,適用於漢中市礦業公司所屬及外協井下單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三、一般規定

1、坑木運送

1.1、運送材料時,嚴禁損壞電力線、照明線、電機車架空線、供風(水)管線和軌道及風門等設施和構築物。

1.2 、往罐、箕斗中裝料,有墜入可能的縫隙必須用2.5cm厚的優質木板堵嚴。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並用繩子捆好。在無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過10米時,用繩子捆着下放,嚴禁自由滑落。下落時必須做好上下聯繫。

2、施工準備

2.1、作業前先吹淨炮煙。人員站在安全地點灑水清洗頂板、倆幫、工作面和澆透礦(廢)石堆。

2.2、撬淨工作面浮石,撬不下來且有空聲的頂幫要做上明顯的標誌或做上臨時支柱,並通知有關人員。

2.3、撬浮石時,水平巷道由外向裏進行;天井撬毛人員站在安全地點進行,但平台板必須移放到站人的地方;採場撬浮石由安全出口側向裏進行;豎井處理大面積井幫浮石時,要在吊盤上進行,吊盤高度必須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進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豎井等井筒內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要繫好安全帶。應由先從上往下清掃井壁、井框和平台上的浮石和雜物,作業點要鋪設平台,並封閉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處必須設警戒標誌。

3、天井、溜井的支護

3.1、掘進天井、溜井,其高度超過7米時,應安裝梯子間。梯子傾角不大於80°,其上端高出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於0.6米,兩個梯子平台的距離不大於7米。上下平台的梯孔要錯開,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於0.7米和0.6米。梯子寬度不小於0.4米,梯子蹬間距不大於0.4米。

3.2、用於鑿巖平台的撐子,層高不得超過1.6米,撐子平台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規格長邊2.5-3.0米時,橫撐不得小於3根。

3.3、鑿巖平台下的安全平台(距離為一層橫撐的高度),要鋪滿板。

3.4、橫撐窩子深度視礦巖穩固性而定,最淺不小於1.5cm,楔子只准從上向下楔緊。

3.5、橫撐和平台木板必須用優良木材,撐子直徑不小於10cm,台板厚度不小於2.5cm。

3.6、掘進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過6.0cm,棚下設永久性梯子,棚上設臨時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設

4.1、橫樑和腿的結合要嚴密,其夾角一般為100°-110°,頂壓大夾角小,側壓大夾角大。棚腿柱窩應挖到硬巖,鬆軟地段應墊基石或設地樑。棚樑與棚腿須在同一平面上,並須與巷道中心成直角。樑的中部及腿的頂端與頂幫間的'空隙必須用接頂橫樑或木楔楔緊。為防止棚子發生前後傾斜,各棚之間應用直徑不小於10cm的撐木互相支撐。

4.2、為防止巷道頂板及兩壁巖石的片落,棚壁間必須接頂橫樑填塞結實。

4.3、用於水平巷道和採場的棚柱和頂柱應垂直支立。沿傾斜巷道和傾斜採礦場架設時,應向下傾斜,傾角在45°以下時,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兩盤成直角的垂線與柱頂重力線所構成的分角線上,以適應頂盤巖層下移。木楔只准從上向下楔緊。

4.4、急傾斜的天井和採場,需要支護時採用橫木柱,橫木柱與上下盤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傾角在0°-10°左右。

4.5、在頂盤節理髮達鬆軟處支立頂柱時,為擴大頂柱支護面積,頂柱上端應加柱帽,柱帽用劈開的半邊坑木製作,寬度略小於柱頂直徑,長至少伸出柱頂兩邊各0.2米。柱頂鴨咀大小要大於帽木圓弧,柱帽軸線方向應與斷層、節理、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應大頭向下,下端作適當切削,其切削長度不得超過直徑,切割後端頂的大小不得小於直徑的0.5倍。

5、木垛的架設

5.1、架設木垛的木材應用圓木或方木。用圓木時,為增加穩固性,務須將相疊處削成上下平行的結合面。

5.2、木垛架疊高度,一般為坑木長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過3倍。

5.3、架設木垛的位置,應堅實平坦木垛頂底必須與頂底盤密接,並以木楔楔緊,相疊點的位置應在一條直線上。

四、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自下月1日起執行。

2、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漢中市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相牴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支護管理制度 篇三

隨着礦井的發展,回採工作面支護已全部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支護。為加強單體支柱及頂樑的管理、維修,確保礦井正常生產與安全,降低噸煤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職能:

1.供應科負責單體支柱、頂樑、三用閥的購置工作。

2.計劃科負責全礦採煤工區的單體支柱、三用閥、頂樑及摩擦支柱的月底清點考核和井下支護質量日常檢測及現場管理工作。

3.機電科設支護車間幾單體支柱管理員,負責建立全礦單體支護材料台帳、流動帳、檔案明細管理工作,並負責有關材料的進貨質量驗收、單體及三用閥的編號、發放、回收、小中修及外出大修等工作。

二、支護材料的購置:

單體支柱購置由計劃科按使用要求提供單體支柱型號數量,三用閥及頂樑等由支護車間提供購置計劃,經分管礦長同意,供應科到礦指定廠家購置。入庫由機電科支護車間負責驗收,合格後方可由支護車間統一編號建檔發放。

三、支護材料的發放、回交:

1.凡使用單體及頂樑的單位都必須設立專職(或兼職)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單體、頂樑、三用閥等台帳管理,領用及回交支護材料時必須由專管員持台帳到支護車間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支護車間一概不予發放、回收。

2.單體支柱、三用閥一律由支護車間統一編號,建檔管理,並建立各領用單位明細台帳。支護車間必須設專人負責該項工作,並作為兼職技術員,負責單體、頂樑、三用閥的維修、技術及質量管理。

3.對各工區回交的支護材料,支護車間要做好檔案記錄和台帳管理工作,並對支護材料嚴格檢查損壞情況,對使用不當或人為破壞造成損壞的一律報計劃科,其維修費由使用單位承擔。

4.三用閥的領用一律按一棵柱子一個閥的數量發放,並以舊換新,不得有丟失現象,否則,按原價罰款。

5.注液槍的發放、回交由支護車間負責,按每10米一個注液槍發給,同時按20%增加其備用數量,領用以舊換新,不得丟失,否則按原價罰款。

四、支護材料的維修管理:

1.機電科成立支護車間,建立單獨廠房,支護車間應具有月維修1000棵單體支柱的能力和試壓設備,建立能儲存4000棵單體支柱的庫房,確保維修好的支柱或多餘支柱的存放。另需配置相應的三用閥維修間、頂樑維修場地。

2.支護車間要逐步配齊相應維修及管理人員。

3.對單體的小中修一律在礦內解決,維修好的單體經試壓合格後方可入庫,並將其維修情況及試壓數據記入檔案。對需大修的單體,由車間先進行拆洗,對礦內沒能力維修的要統一歸類,分管技術員書面鑑定報分管礦長,經同意後,支護車間方可集中到礦指定廠家進行維修。出礦時,維修車間出具證明,到保衞科換出門證,修復拉回的單體及部件,由修理車間進行抽查試壓,並按大修標準檢查,合格後出具證明,設備庫保管員清點數量,出具修理數量證明,做好大修情況的檔案記錄。修理費結算憑發票、驗收合格證明、修復數量證明,經分管礦長簽字、經營礦長簽字後到財務結算。

4.嚴格執行支柱定期上井檢修制度。新購置的單體入井後連續使用一年半的必須上井檢修;對經過檢修的支柱入井後連續使用八個月的必須上井檢修。對超期使用的支柱造成損壞的,其維修費由使用單位承擔,該項工作由支護車間監督實施,報計劃科在當月材料費中扣除。

5.對維修後的單體支柱必須經過嚴格的試壓檢查,並作好記錄,不合格的不準下井,凡查有不合格的支柱入井,按每棵20元對支護車間處罰。

五、井下單體支柱管理:

1.加強單體支柱支護質量的監測是對單體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回採面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為此礦成立單體支柱支護質量檢測小組,藉助儀表開展日常支護質量監測工作,各工作面每天監測一次,每個工作面設10條觀測線,每條線測6個點,每個工作面共測60多個數據,將測的數據進行微機處理分析,得出工作面支護質量狀況圖表,並及時發放到礦領導及有關科室工區,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另外,通過實測發現單體支柱、三用閥在使用中不符合要求的'現象,由計劃科下卡,督促工區將這類支柱、三用閥升井維修。

2.加強井下支柱使用過程的管理,檢測小組實行分片負責制,同時負責相應工區單體支柱管理狀況,對違反下列規定的給予懲罰:

⑴運輸單體支柱要將活柱降到最低位置,閥孔必須用密封蓋封好,支柱存放都必須站立放置,嚴禁野蠻搬運、倒放,否則按每根10元罰責任單位,並限時整改。

⑵三用閥運送時,必須用乾淨的專用箱運送,上井時也要集中裝箱上井,井下存放也要專用加鎖保管。凡發現運送保管及使用不當造成三用閥污染的每個罰款10元。

⑶注液時要先沖洗注液嘴,發現不沖洗注液嘴,每次罰款10元。

⑷乳化液配製必須使用自動配比器,泵站司機必須嚴格按要求濃度配製,每班用析光儀自檢一次,如發現配製不合格或不按要求自檢的一次罰款50元。

⑸對損壞的柱樑必須及時上井修理,對積壓超過7天的每棵單體罰使用單位50元,頂樑每棵罰50元。

⑹對檢測過程中發現不合格支柱,計劃科下達上井維修卡,對下卡後仍繼續使用的每棵每天罰10元。

六、對支護材料的考核:

1.單體、頂樑、三用閥一律不得丟失,計劃科根據支護維修車間每月報給的各單位的領用量及井下實有量,對丟失的單體、頂樑、三用閥一律按原購置費罰款。

2.對單體、頂樑的使用一律實行租賃制,單體支柱1米及以下的每棵月租金為20元,1.2米及以上的單體月租金為30元,頂樑每棵月租金10元。

3.計劃科根據各工作面長度及作業規程支護密度,計算出各面所需要單體及頂樑的使用、備用量(12煤7%、14煤10%),計算出各工區租金基數,補貼給各使用單位,同時按當月各單位實領在冊總數最高數量計算使用租金,進行月底考核,節獎超罰。

4.對各使用單位丟失、人為損壞的單體及不按規定使用的罰款也一次由計劃科在月底統一考核兑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