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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的概念和計算方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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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的概念和計算方法【精品多篇】

醫療期的工資怎麼算? 篇一

醫療期假薪資為底薪*60%;

醫療期規定和待遇 篇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發佈。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醫療期申請步驟? 篇三

第一步:員工向部門主管申請,請假數據交給部門助理;

第二步:部門助理將請假數據、員工廠牌送至保健組,由保健組初核通過後,由部門助理髮醫療期提報電子文件至保健組郵箱(邱軍強), 後助理在EISP系統-請假申請單-醫療期申請單發起窗體;

第三步:部門助理完成離廠交接清單;

第四步:復職時,部門助理提前七個工作日發起復職單並通知員工做體檢;

第五步:員工攜復職申請單及體檢資料至集團衞生部(F15一樓西側)審核/簽字,後交予保健組

(邱軍強),領取員工廠牌。

申請醫療期的條件? 篇四

員工申請醫療期,必須是由於病情嚴重,處於發展或不穩定狀態,確需停工休息治療的。

員工在醫療期期間的崗位如何調整,工資如何發放 篇五

當員工提出了醫療期申請,並且對其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情況進行了合理審查後,如何去批覆員工的醫療期申請?首先,應當對該員工的工作年限進行核查,對員工第一次參加工作的時間進行審查。

企業應當讓員工自述其第一次參加工作時間,然後讓員工提交相關社保繳費證明,社保繳費證明中所記載的繳費年限一般可作為認可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

確定員工的工作年限後,可以結合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對醫療期的時間進行確認,具體計算方式見下表:

依據上述表格,我們可以計算出員工依法應當享受的醫療期,那如果員工因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多次申請醫療期,這些醫療期如何計算?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醫療期是可以累計計算的,累計計算的規則是,三個月的病假是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比如某員工依法應當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如果從2016年3月5日第一次申請醫療期,那麼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終結,其他的以此類推。

所以,企業應當注意及時的保存員工每次的病假申請書,計算好員工的累計醫療期,在該員工醫療期終結時,及時的通知員工返崗。

員工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篇六

員工在休完病假後,企業如何妥善的處理員工的返崗問題?員工在醫療期結束後,企業應當向員工送達書面返崗通知,員工如在醫療期終結後,身體已經恢復能夠勝任原工作,企業應當讓員工恢復原工作崗位,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應當另行安排其他的崗位。

如果員工拒絕返崗,可以對員工按照曠工處理。

如果員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醫療期結束後,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依法需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還需支付不低於六個月的工資醫療補助金。

如果員工在醫療期內,合同到期,醫療期則自然順延,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正常發放。

醫療期規定和待遇 篇七

一、關於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一)醫療期的確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的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4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關於最長醫療期:

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二、關於醫療期工資待遇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何批覆員工的病假申請 篇八

所謂醫療期,來源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該規定的第二條明確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醫療期的前提是員工出現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情形,這裏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員工開具假的病假條來申請醫療期的情形,企業在收到員工醫療期申請時,應當要求員工及時提供相關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避免員工申請利用假的病假條虛假申請醫療期。

員工醫療期終結後,如何妥善的處理員工的返崗問題 篇九

在員工的醫療期申請獲得批准後,員工自然去接受治療或者進行休養,那麼該員工所在的崗位如何調整,該員工的工資如何發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批准員工的醫療期申請後,可以對員工的崗位進行重新調整,員工此時應當處於待崗狀態,企業可以及時的安排其他人員代替該員工所在的崗位,這也是企業在行使合法的自主經營權。

關於醫療期期間工資發放問題,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員工的醫療期期間應當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一般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確定,但所支付的病假工資在扣除員工所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其他費用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我們可以這樣去理解,企業在員工醫療期期間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併發放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在扣除員工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申請醫療期所需提供的數據? 篇十

1 、申請醫療期所提供的數據必須由三甲醫院或集團認可的二甲醫院開具的近期住院病歷或門診病歷;

2、各項影像學檢查報告(如X光、CT、MRI等)報告單及化驗單;

3 、診斷證明書(醫生開具有建議休息或住院時間);

4 、如:腫瘤的須提供病理檢查報告單;

5 、如:手術治療者須提供手術記錄;

6 、如:外傷的需提供受傷證明(保健室領取);

7、如精神類疾病需提供鄭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出具的申請醫療期資料;

8、如傳染類疾病需提供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出具的申請醫療期資料;

9、員工若開具虛假醫院證明欺騙公司,一經查實,依違反公司紀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