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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概念和特點(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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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概念和特點(新版多篇)

2演講概念特點 篇一

一、演講的概念

一般做演講主體的是名人或者有特殊經歷的人,以面對公眾傳播演講語言達到某種目的。但現在很多高校或社會團體都會舉辦一些演講比賽,為了演講而“演講”的比賽,是演講文化的技術化普及擴展化的體現。

二、演講的類型

中國著名青年演講家柏君先生認為:演講一般可以區分為以下兩種演講。

一、陳述型演講

是為了面向大眾陳述一個事件、過程、計劃或其他。一般指彙報演講等

二、説服型演講

是為了某一種或多種目的通過演講渲染一種氣氛,通過邏輯性的演講達到演講要説服的行為等目的。

三、演講的目的總體來看演講的目的可以分為以下七類:

一、説服聽眾採取某些行為;

二、傳達希望聽眾瞭解的信息;

三、針對特定聽眾的要求提供信息;

四、為有爭議或挑戰性的觀點提供討論平台;

五、瞭解人們對某種情境或觀點的反應;

六、爭取聽眾的參與及合作;

七、使聽眾參與問題解決方案的制定。

四、演講的性質

一、社會性 演講活動發生在社會成員之間,它是一個社會成員對其他社會成員進行宣傳鼓動活動的口語表達形式。因此,演講不只是個體行為,還具有很強的社會性。

二、現實性 所謂現實性,是指符合客觀事物的只是情況的性質。

三、藝術性 演講是優於一切現實的口語表現形式,它要求演講者去除一般講話中的雜亂、鬆散、平板的因素,以一種集中、凝練、富有創造色彩的面貌出現,這就是演講的藝術性。

四、綜合性 演講只是發生在一定時間內的活動,而為這一活動,演講者要有各方面的充分準備,同時,還需要大量的組織工作與之配合。這就是演講的綜合性。

五、邏輯性 演講者思維要縝密,語言應有條理,層次分明,結構清楚,這就是演講的邏輯性。

六、針對性 演講主題應是眾所周知的問題,要注意聽眾的年齡、身份、文化程度等,這就是演講的針對性。

七、感染性 演講者要有鮮明的觀點、自己獨到的見解和看法以及深刻的思想等,要善於用流暢生動、深刻風趣的語言和恰當的修辭打動聽眾,這就是演講的感染性。

八、鼓動性 鼓動性是演講成功與否的一個標誌。沒有鼓動性,就不成為演講,政治演講也好,學術演講也好,都必須具備強烈的鼓動性。

五、演講技巧

演講技巧中的4P是指:Plan(計劃)、Prepare(準備)、Practice(練習)和Present(演講)。

計劃(Plan) 熟悉你的觀眾,包括知識、經驗、需求和目的。根據你希望你聽眾採取何種行動來制定確你演講的目的。

想象你成功的樣子

想象你的觀眾如何反應給自己打氣準備開場白 以一個與觀眾需求相關的問題為開場白真誠感謝一個相關的事情 事實和證據 統計數據類比示範聲明或引用事件

展示

不同話題之間的自然過渡

準備一個令人難忘的結尾

3E準備 通過下面3E的準備,可以為自己建立自信心,是演講成功的關鍵:

為什麼你獲得(Earn)發表演講的權利或機會

為什麼你對這個話題非常感興趣(Excite)

為什麼你迫不及待地(Eager)就想與你的聽眾分享你的知識

1、何謂善用空間的演講

所謂空間就是指進行演説的場所範圍、演講者所在之處以及與聽眾間的距離等等。演説者所在之處以位居聽眾注意力容易彙集的地方最為理想。例如開會的時候、主席多半位居會議桌的上方、因為該處正是最容易彙集出席者注意力的地方。

反之,如果主席位居會議桌之正中央,則會議的進行情況會變如何呢?恐怕會使出席者注意力散漫了,且有會議宂長不休的感覺?因此,讓自己位居聽眾注意力容易彙集之處,不但能夠提升聽眾對於演講的關注,甚至具有增強演説者信賴度權威感的效果。

2、演講時的姿勢如何

演説時的姿勢(posture)也會帶給聽眾某種印象,例如堂堂正正的印象或者畏畏縮縮的印象。雖然個人的性格與平日的習慣對此影響頗巨,不過一般而言仍有方便演講的姿勢,即所謂“輕鬆的姿勢”。要讓身體放鬆,反過來説就是不要過度緊張。過度的緊張不但會表現出笨拙僵硬的姿勢,而且對於舌頭的動作也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決竅之一是張開雙腳與肩同寬,挺穩整個身軀。另一個決竅是想辦法擴散並減輕施加在身體上的緊張情緒。例如將一隻手稍微插入口袋中,或者手觸桌邊、或者手握麥克風等等。

3、演講時的視線

在大眾面前説話,亦即表示必須忍受眾目睽睽的注視。當然,並非每位聽眾都會對你報以善意的眼光。儘管如此,你還是不可以漠視聽眾的眼光,避開聽眾的視線來説話。尤其當你走到麥克風旁邊站立在大眾面前的那一瞬間,來自聽眾的視線有時甚至會讓你覺得刺痛。

克服這股視線壓力的祕決,就是一面進行演講;一面從聽眾當中找尋對於自己投以善意而温柔眼光的人。並且無視於那些冷淡的眼光。此外,把自己的視線投向強烈“點頭”以示首肯的人,對鞏固信心來進行演説也具有效果。

4、演講時的臉部表情

演講時的臉部表情無論好壞都會帶給聽眾極其深刻的印象。緊張、疲勞、喜悦、焦慮、等情緒無不清楚地表露在臉上,這是很難藉由本人的意志來加以控制的。演講的內容即使再精彩,如果表情總覺缺乏自信,老是畏畏縮縮,演講就很容易變得欠缺説服力。

控制臉部的方法,首先“不可垂頭”。人一旦“垂頭”就會予人“喪氣”之感,而且若視線不能與聽眾接觸,就難以吸引聽眾的注意。另一個方法是“緩慢説話”。説話速度一旦緩慢,情緒即可穩定,臉部表情也得以放鬆,再者,全身上下也能夠為之泰然自若起來。

6、聲音和腔調

聲音和腔調乃是與生俱來的,不可能一朝一夕之間有所改善。不過音質與措詞對於整個演説影響頗巨,這倒是事實。根據某項研究報告指出聲音低沉的男性比聲音高亢的男性,其信賴度較高。因為聲音低沉會讓人有種威嚴沉着的感覺。儘管如此,各位還是不可能馬上就改變自己的聲音。總之,重要的是讓自己的聲音清楚地傳達給聽眾。即使是音質不好的人,如果能夠稟持自己的主張與信念的話,依舊可以吸引聽眾的熱切關注。説話的速度也是演講的要素。為了營造沉着的氣氛,説話稍微慢點是很重要。標準大致為5分鐘三張左右的A4原稿,不過,此地要注意的是,倘若從頭至尾一直以相同的速度來進行,聽眾會睡覺的。

會議紀要格式、特點與概念 篇二

會議紀要通常由標題、正文、主送、抄送單位構成。

標題有兩種情況,一是會議名稱加紀要,如《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二是召開會議的機關加內容加紀要,如《省經貿委關於企業扭虧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正文一般由兩部分組成。

(一)會議概況。主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名稱、主持人,與會人員,基本議程。

(二)會議的精神和議定事項。常務會、辦公會、日常工作例會的紀要,一般包括會議內容、議定事項,有的還可概述議定事項的意義。工作會議、專業會議和座談會的紀要,往往還要寫出經驗、做法、今後工作的意見、措施和要求。

二、會議紀要的三種寫法

根據會議性質、規模、議題等不同,大致可以有以下幾種寫法:

(一)集中概述法。這種寫法是把會議的基本情況,討論研究的主要問題,與會人員的認識、議定的有關事項(包括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和要求等),用概括敍述的方法,進行整體的闡述和説明。這種寫法多用於召開小型會議,而且討論的問題比較集中單一,意見比較統一,容易貫徹操作,寫的篇幅相對短小。如果會議的議題較多,可分條列述。

(二)分項敍述法。召開大中型會議或議題較多的會議,一般要採取分項敍述的辦法,即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分成幾個大的問題,然後另上標號或小標題,分項來寫。這種寫法側重於橫向分析闡述,內容相對全面,問題也説得比較細,常常包括對目的、意義、現狀的分析,以及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的闡述。這種紀要一般用於需要基層全面領會、深入貫徹的會議。

(三)發言提要法。這種寫法是把會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發言加以整理,提煉出內容要點和精神實質,然後按照發言順序或不同內容,分別加以闡述説明。這種寫法能比較如實地反映與會人員的意見。某些根據上級機關佈置,需要了解與會人員不同意見的會議紀要,可採用這種寫法。

三、會議紀要的特點

1.內容的紀實性。會議紀要如實地反映會議內容,它不能離開會議實際搞再創作,不能搞人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補齊。否則,就會失去其內容的客觀真實性,違反紀實的要求。

2.表達的要點性。會議紀要是依據會議情況綜合而成的。撰寫會議紀要應圍繞會議主旨及主要成果來整理、提煉和概括。重點應放在介紹會議成果,而不是敍述會議的過程,切忌記流水帳。

3.稱謂的特殊性。會議紀要一般採用第三人稱寫法。由於會議紀要反映的是與會人員的集體意志和意向,常以“會議”作為表述主體,“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就是稱謂特殊性的表現。

四、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區別

會議紀要有別於會議記錄。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性質不同:會議記錄是討論發言的實錄,屬事務文書。會議紀要只記要點,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會議記錄一般不公開,無須傳達或傳閲,只作資料存檔;會議紀要通常要在一定範圍內傳達或傳閲,要求貫徹執行。

會議總結、講話、報告

會議總結(講話、發言、報告)屬於總結的一種, 在開完一次會議這之後,一般要對會議內容進行一次回顧、分析和評價,這就是會議總結的由來。下面以總結寫法為例介紹會議總結的寫法。

一、會議總結的概念

總結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自身某一階段或某一項工作進行總的回顧,找出內在規律,以指導未來實踐而使用的公文。

總結的目的,是通過對自身工作中的優點與缺點的回顧分析,吸取經驗教訓,並把感性認識

上升到理論認識的高度,以便做好今後的工作。因此,總結在整個工作流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

個人對自己的工作、思想、學習和生活進行回顧而寫成的總結,不是公文,屬於一般應用文。

二、會議總結的特點

(一)經驗性。總結和計劃相反,是在事後進行的。總結的材料必須是真實的,是自身經歷過的,包括典型材料和數據,這樣才有實踐意義。經驗過的事情,在寫作上往往更多地採用敍述方式。總結還應據實議事,運用畫龍點睛式的議論,提出主題,寫明層義。擺事實,講道理;事實是主要的,議論是必要的。在寫法上,以敍述説明為主。敍述不是詳敍,是概敍;説明要平實準確,不能旁徵博引。

3.結尾。簡明扼要、短小精悍。有兩種寫法:一是總結式,對總結正文的內容用幾句概括性的話來作結束。一是展望式,用簡短的語言對未來的工作作一個展望,展示美好的前景。有的總結沒有結語。

(三)落款。總結的落款要寫明總結的單位名稱以及成文年月日。如果在標題中已標明瞭總結的單位名稱,落款中這一部分便可以省略。

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篇三

。 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答: 刑事訴訟是在國家專門機關的主持下,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動。特點: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主持進行,其他國家機關均無權進行;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的內容是解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麼罪,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等問題;是在特定的訴訟形式下進行;刑事訴訟是準確、及時、合法地揭露和證實犯罪,依法懲罰犯罪,同時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達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等目的。

2、簡述刑事訴訟職能的含義?答:偵查職能;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審判職能;執行職能;協助訴訟職能;訴訟監督職能。

3、現代刑事訴訟職能制度的基本結構和原則是什麼?答:控審分離;控辯對等;審判中立。

4、外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答:司法獨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控審分離原則;平等對抗原則;訴訟迅速原則;有效辯護原則;禁止重複追究原則;適度原則。

5、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有哪些?加強懲罰犯罪,同時重視保障人權;建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機制;確立了一系列科學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原則;實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賦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規定了一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

6、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答:對於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決定起訴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答: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樣,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也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

8、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請求立案;申請回避;委託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

9、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義務: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對其進行人身檢查;接受司法機關的傳喚;在法庭上接受詢問;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既是訴訟的主體,應當享有並保障其享有必要的訴訟權利,同時又是刑事訴訟的被追訴者,應當配合、協助公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11、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對偵查人員在其訊問中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犯罪嫌疑人系聾、啞人的,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有權核對偵查人員對其訊問所作出的訊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有權要求自行書寫供述;對於偵查機關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有權要求向其告知並有權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自公訴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2、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辯護權;參加法庭調查的權利;參加法庭辯論;有權向法庭作最後的陳述;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提起申訴,等等

13、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答:

14、對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答:

15、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特點?答: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準則,包含着豐富的訴訟原理,體現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般貫穿於刑事訴訟全過程,對所有參加訴訟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16、簡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含義?答:分工負責,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安機關分別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各負其責、各盡其職,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應當通力合作、協調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互相制約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基礎上,不僅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且對其他機關發生的錯誤和偏差應予以糾正,對重要的刑事訴訟活動或者措施,由其他機關予以把關,以達到互相牽制、互相約束的目的,防止權力的濫用導致司法腐敗。

17、公開審判原則?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必須公開進行,既要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又要允許記者採訪和報道,但也有例外的情況: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末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18、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答:只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有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機關只能分別行使各自的職權,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9、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事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0、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2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答: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2、我國確定管轄的原則有哪些?答:依法管轄的原則;準確及時的原則;便利訴訟的原則;維護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23、迴避的理由?答: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不得參與該案的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制度。建立迴避制度,有利於防止偵查、檢察、審判等人員徇私舞弊和先入為主,保證客觀、公正地處理刑事案件;有利於消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顧慮,促進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迴避制度是訴訟民主性的重要體現之一

24、辯護人承擔的訴訟義務有哪些?答:律師在接受委託或被指定擔任辯護人以後,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辯護人應當遵守訴訟紀律,按時出庭,在法庭上服從審判長的指揮,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等;辯護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辯護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行賄,或者指使、誘使當事人行賄。

25、辯護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答:職務保障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提出辯護意見權;獲得出庭通知權;出庭辯護權;拒絕辯護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26、強制措施?它與刑罰、行政處罰的區別?

27、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條件?答: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相同,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逮捕的條件?答: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罪責條件;有逮捕的必要,這是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

29、保證人應具備的條件?答: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30、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答:合法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相婁性原則;適時變更原則;人道原則。

31、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

32、訴訟中止與訴訟終止的區別?答:二者各自適用不同的前提條件。訴訟終止適用於依法不應當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各種情況,訴訟中止則適用於因發生某種障礙而使得訴訟無法進行的某些特殊情形;兩者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訴訟終止對案件的終結,不再進行訴訟活動,表明犯罪嫌疑從或被告人不應當或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訴訟中止則是暫時停止訴訟活動,待障礙消除後再繼續已經開始的訴訟;二者適用不同的程序,訴訟終止,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由辦案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決定,或終結審理的裁定;訴訟中止,則由辦案機關依照有關中止訴訟的程序作出中止訴訟的決定或裁定。

33、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答: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須以刑事訴訟為前提;被害人或國家、集體的損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告人或國家、集體的損失必須是物質損失;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了賠償請求。

34、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徵?答: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當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具有兩方面的特徵: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能力。

35、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應當遵循的規則?答: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觀眾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且為法律所容許的證據方可採用;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都有相就的證據證明;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人矛盾必須得到合理的排除;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確鑿無疑的。

36、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的承擔?答: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主要由控訴方,即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責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承擔控訴職能。為了使這種職能得以順利地實現,國家賦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職責。檢察機關經過審查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法院將會作出無罪判決。

37、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答:對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偵查、預審;對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權進行拘留,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決定的拘留、逮捕負責執行;對於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及有關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監督或考察。

38、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答:依法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訴案件,對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在審判活動中,有權決定對被告人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措施;在審判活動中,為調查、核實證據,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必要的時候可能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依法主持和指揮審判活動,對違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權予以警告制止,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交付執行機關執行;對罰金、沒收財產以及其他應由法院執行的判決,有權直接執行;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39、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有哪些?答:沒有正確的來源或者來源不明的傳説、文字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有在原始證據不能取得或者確有困難時,才能用傳來證據代替;應當收集和運用距原始證據最近的傳來證據;如果案內只有傳來證據而沒有原始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40、立案有哪些條件?答:有犯罪事實,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和事實條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41、控告人對不立案的救濟措施?答:控告人如果對司法、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可能申請複議;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除申請複議外,也可不經複議而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2、簡易程序法庭審判的特點?答: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不出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具有不同於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43、偵查階段律師對犯罪嫌疑人幫助的內容?答: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和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44、補充偵查的種類?答: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法庭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

45、通緝的概念和條件?答: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機發布通緝令並採取有效措施,將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的一種偵查活動。條件是:已批准或決定逮捕和在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已決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從被羈押場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或者在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6、偵查終結的條件?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段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7、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是什麼?答: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證據是否隨案件移送;不宜移送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等等。

48、提起公訴的條件?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

49、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答: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50、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答: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1、自訴案件的範圍和條件?答:範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都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條件:《刑訴》第176條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屬於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2、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是什麼?答: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告訴才篩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或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對於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既有公訴案件,又有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以審理公訴案件為主,在審理公訴案件的同時,可以對自案件一併審理。

53、裁定、判決和決定的區別?

54、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55、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答: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決確定的刑罰。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同時,人民檢察院、自訴人也提出抗訴、上訴的,則不受此項限制,可以加重原審判決對被

告人判處的刑罰。

56、兩審終審制的含義?答:是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後,如果有關的當事人或者提起公訴人人民檢察院對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並重新作出判決或裁定,經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

57、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答:死刑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應當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裁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准;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8、死刑案件的核準權?答: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59、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的區別?答:1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和死刑複核程序審理的則都是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體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3提起的條件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如果由上訴人提出則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上訴即可,如果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要求認為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除因了現新罪或將無罪改為有罪受追訴時效的制約外,沒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審程序則必須是在法定的上訴期和抗訴期內,死刑複核程序要求判決死刑或維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須在3日內向有核誰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報請複核。5審判適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適用何種具體審判程序取決於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原來適用的程序,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適用知一審程序審判,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是提審案件,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審判。6審判結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其最終審判結果既可以減輕原判刑罰,也

60、簡述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答: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了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業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重量處理,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後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最終作出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所涉案件重新審判的決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了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61、哪些判決、裁定是生效的判決、裁定?答: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決;4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62、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答: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現某種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監內執行時,暫時將其放在監外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變通方法。適用對象: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備法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適用的條件: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

6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地位和權利義務上有哪些異同?

64、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答: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

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別動;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65、刑事審判的主要特徵?答:1審判程序的被動性;2審判人員的中立性;3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4訴訟的民主性和公開性。

66、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答:1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7、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答: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2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會見他人;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8、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是什麼?答: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69、刑事證據的概念和特徵?答:刑事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特徵:1證據的客觀性;2證據的相關性;3證據的合法性.

70、簡易程序審判的特點?答:1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2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不出庭;3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變通程序;5具有不同於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71、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應具備哪些條件?答: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反訴是以自訴的存在為前提,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而不是對自訴的答辯.條件:1反訴的被告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2反訴的案件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3反訴的內容必須是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信息的概念和特點 篇四

信息的概念和特點

信息的概念:信息是客觀世界中各種事物存在方式和運動變化規律以及這種方式和規律的表徵與表述。一般地講,信息具有6個特點:

1、客觀真實性。信息是事物存在方式和運動變化的客觀反映,客觀、真實是信息最重要的本質特徵,是信息生命所在。

2、傳遞性。傳遞是信息的基本要素和明顯特徵。信息只有藉助於一定的載體(媒介),經過傳遞才能為人們所感知和接受。沒有傳遞就沒有信息,更談不上信息的效用。

3、時效性。信息的最大特點是在於它的不確定性,千變萬化、稍縱即逝。信息的功能、作用、效益都是隨着時間的延續而改變的,這種性能即信息的時效性。時效性是時間與效能的統一性,它既表明信息的時間價值,也表明信息的經濟價值。一個信息如果超過了其價值的實用期就會貶值,甚至毫無用處。

4、有用性(或稱目的性)。信息是為人類服務的,它是人類社會的重要資源,人類利用它認識和改造客觀世界。

5、可處理性。這一特徵包括多方面內容,如信息的可拓展、可引伸、可濃縮等。這一特徵使信息得以增值或便於

傳遞、利用。

6、可共享性。信息與一般物質資源不同,它不屬於特定的佔有對象,可以為眾多的人們共同享用。實物轉贈之後,就不再屬於原主,而信息通過雙方交流,兩者都有得無失。這一特性通常以信息的多方位傳遞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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