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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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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精品多篇)

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篇一

第十五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若干人。

必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增選或罷免個別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師資格的律師工作管理人員作為候選人蔘加選舉,擔任律師協會的領導職務。

地方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推薦律師工作管理人員作為候選人時,應報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延期或提前舉行

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審議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計劃,討論、決定律師協會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律師協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會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六章 執行機構與專門委員會、業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祕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組織協會的執行機構開展工作。祕書長、副祕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 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

律師協會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業務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業務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業務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範和標準。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委員會的`顧問。

章 附則 篇二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登記,接受律師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全國各級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級律師協會原有的章程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