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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協會章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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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協會章程(新版多篇)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篇一

第十五條 本團體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的代表是理事會,常設機構是常務理事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提名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制定和修訂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在行業內有一定代表性、知名度和影響力,有一定經營規模、熱心行業工作的會員代表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本團體的核心組織,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常務理事由本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和號召力,綜合實力強,熱愛行業工作,在本行業各類型企業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動行業工作發展的會員擔任。常務理事會的組成人員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全體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常務理事單位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百貨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專職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參加有關會議,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企業會員代表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若有人事變動,應提出書面報告請理事會予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 為了開展工作的需要,本團體聘請高級顧問、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分會,在本團體領導下開展工作。

章 會員 篇二

第七條 本團體是面向全社會百貨商業,以單位會員為主組成的社團組織。凡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百貨等日用品為主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以及相關聯行業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相關經濟區域的百貨商業協會(商會);個人長期從事百貨商業,熱愛本行業對本行業經營管理和策劃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經驗的專家、學者、行政管理和企業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士,承認本團體章程,按期繳納會費,積極為本團體工作,均可自願申請加入中國百貨商業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百貨行業和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循本團體現階段的歷史使命,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百貨商業做出自己的應有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機構依法登記、註冊的文件,填報有關資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授權本團體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對本團體舉辦的'各種交易會、博覽會、論壇有優先參展權和參觀權;

(三)優先享受本團體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訓、諮詢、組團調研等各項服務;

(四)對本團體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建議和倡議;

(五)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問題和困難時,有權提出合法要求提供幫助,企業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提出合法要求予以維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遵循、履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本團體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創立社會主義商業新風尚,提倡以德、依法經商,公平交易,貨真價實,老少無欺,禮貌待客,服務熱情,管理科學,紀律嚴明;

(三)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各項任務,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本團體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且經提示仍無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名稱或其他內容變更的,應於變更後一週內將變更的內容報本團體祕書處。

章 附則 篇三

第五十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重新訂正,1999 年 11 月 27 日本團體第三屆第五次、2001 年 5 月 22 日第六次常務理事會、2005 年 9 月 5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和2009年8月20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分別進行了修改。2014年6月1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了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業協會章程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株洲市一中教職工體育運動協會(簡稱一中體協),是株洲市一中工會委員會領導下的教職工體育運動愛好者自願參加的羣體性組織。

第二條 一中體協以團結廣大教職工、相互學習、增進友誼,積極推進全民健身運動開展,不斷豐富教職工業餘文化體育生活,努力促進教職工身體素質的提高為目的,努力推動文明、健康、和諧、向上的校園文化氛圍建設,為加強學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貫徹《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積極組織開展教職工羣眾性體育活動。

二、積極創造條件建立業餘性質的各體育專項俱樂部,審定各專項俱樂部的訓練計劃、比賽計劃,檢查計劃落實情況,並負責各專項俱樂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協助各專項俱樂部開展與兄弟學校、社會各界的體育競賽和交流活動。

四、協助參與校教職工各專項體育代表隊的組織和建設。

五、努力完成學校及校工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一、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校教職工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二、本校教職工欲加入本會者,需本人申請,並填寫“申請入會登記表”,由學校工會審核批准。

三、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要求退會,經協會討論決定後予以公佈。如果基本不參加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條 會員應積極參加協會各專項俱樂部組織的各種活動,堅持業餘訓練,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增強身體素質,並注重體育道德風尚的培養和提高。

第四章 附則

第六條 協會(包括各項專項俱樂部)經費來源。

一、協會自籌;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知名人士資助;

三、學校工會對協會開展各項活動的獎勵。

第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株洲市一中工會。

章 協會媒體 篇五

第十二條 協會鼓勵會員創新,帶動會員共同發展。

(一) 協會設“項目執行會長”。

(二) 凡是在協會平台推薦項目,並獲得協會認可的會員,協會常務理事會授予協會“項目執行會長”的稱號並頒發證書。

(三)項目執行會長可以由祕書處配合利用協會資源開展工作。

(四) 項目執行會長取得的項目收益有義務為協會提供活動經費。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篇六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行業協會章程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計劃生育協會是在村兩委領導下的為計劃生育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羣眾團體。

第二條:計劃生育協會堅持對黨的十四大精神為指針,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計劃生育工作方針、政策和任務,開展羣眾性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任務

第三條:團結與組織熱心於計劃生育工作的各人士和志願工作者,為控制人口為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建設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為繁榮本村作出貢獻。

第四條:開展計劃生育宣傳諮詢活動,普及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普及人口理論知識,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優教知識,提高羣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第五條:組織理事會和會員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六條:會同有關單位,編印計劃生育方面宣傳資料,組織宣傳刊。

第七條:開展與外地合作交流活動,根據情況同兄弟村計劃生育組織建立協作關係。

第三章組織

第八條: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各級計劃生育協會選出的代表、團體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第十條:協會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修改章程;

三、選舉理事會理事。

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協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的工作。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代表大會;

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組織規章和其它規章;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祕書長;

五、決定其它重大問題。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缺額時,由缺額理事所代表的地區單位提出繼任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二條:協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22人組成。設名譽會長、會長各1人,副會長2人,祕書長1人。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

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計劃;

三、聘請、決定和任命工作人員;

四、決定其它重要問題。

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日常工作由祕書長主持。

第十三條:會員和團體會員

會員:凡積極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熱心於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認會章。由本人申請或有理事會推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團體會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活動有關的組織和部門,經申請,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的建議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團體會員有執行本協會決議,學習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科學知識,接受協會委託、執行一定任務參加協會活動的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可以申請退會。被剝奪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七條:鎮計劃生育協會是基層羣眾團體,業務上受縣計劃生育協會的指導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協會經費,主要來自村統籌,個人和社會集團的捐贈。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杭埠鎮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通過。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篇八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職,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