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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7.3K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多篇)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起重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及構件重量和分佈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3)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鈎升降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4)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擔任指揮。

(5)遇到五級及五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作業。

(6)起重機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7)起重機作業,不得超載進行。

(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9)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10)起吊作業時,應先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25cm後停止提升,然後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紮的牢固性,經確認合格後再進行作業。

(11)起重機在雨天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是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12)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13)起重機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

(14)當使用起重機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5)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操作證後,方可操作。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屬權範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佈)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鑑定認可的專業製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後,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範的工程技術人員。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並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後,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髮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司機守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鈎、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鈎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註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後,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後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後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鬆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弔”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鈎提長接近臂杆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鈎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於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後,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於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體制

第四條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覆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項目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並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設備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制定並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行情況,並對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設備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並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後方可上崗。設備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設備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並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範措施,並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後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後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並關閉全部整改項後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並落實安全運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週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範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設備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並簽字,月底彙總歸檔。

第十二條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運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設備)進行抽檢,並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設備抽檢一遍,在設備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着重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並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後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運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並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項目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複查工作,並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項目工地整改完善後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執行《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乾式滅火器等滅火設備;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和部件及經地震、風暴或重大事故後,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並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複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爆炸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弔”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鈎、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並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範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迴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範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迴轉。落鈎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採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後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採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鈎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並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並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作業時,起重機應置於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製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於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後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後,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後,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三十六條操作工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信號清楚後方可操作(若使用對講機指揮時,必須保證雙方對講機信號清楚且電力充足)。對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揮信號,操作工均有權拒絕執行。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第三十七條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m。

第三十八條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照要求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軌道終端行走限位裝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運轉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機構電動機、制動器、鋼絲繩及電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停機檢查和排除。

第四十條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

電壓KV

安全距離(m)<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1.0 1.5 2.0 4.0 6.0

嚴禁將任何其它用電設備的電源、接地、電焊機地線等連接在起重設備及軌道和基礎底板上。

第四十一條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鈎不應同時開動。對於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四十二條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並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起重機基礎要嚴格按規範施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起重機的安裝。軌道行走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週要對軌道進行例行檢查和調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機組及監護人員必須經常觀察軌道基礎的沉降及兩側情況,特別是大雨、大雪天氣對道軌兩側土層沖刷情況要經常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彙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機械的行走路線,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運行要求。必要時鋪設專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條動臂吊裝設備進入小幅度工作時,必須先掛鈎後再收幅,不允許空鈎收幅,重物就位後,卸載應平穩,嚴禁突然卸載。鬆鈎後應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於65度時再脱鈎。禁止小幅度空載迴轉和行走。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各種類型起重機械的使用説明書和安全操作保養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章機械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兩台或兩台以上大型起重機械在同一區域交叉作業時,必須制訂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兩機臂杆和工作機構裝置不同時在互相干涉的範圍內。

第四十九條大型起重機械與其他建築物或設備的交叉作業時,在運轉或停機時,司機應注意起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設備、車輛、建築物、管線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監護工作,尤其是指揮人員應特別注意周圍障礙物,以防止發生臂杆與障礙物相碰。迴轉時要選擇較小的迴轉速度,小心制動。

第五十一條兩機同時停機或機械單獨工作時,要做到兩機任何部位都要脱離干涉區。

第五十二條應根據現場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其他交叉作業措施。

第六章安全停機及防風措施

第五十三條大型起重機械在有強風區域內使用時,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説明書要求制訂和落實防風預案,準備好必要的攬風繩和錨點。

第五十四條起重機在每天工作結束或較長時間停用時,不管天氣條件如何,均應按照要求作好機械的常規停機防風工作。

第五十五條起重機停放時,必須選擇良好的停機場所。應確保:

(一)機械的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採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停機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車輛、建築物、管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六條起重機作業完畢後,應按照各種類型起重機的具體規定將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和動力。

(一)汽車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後應立即收車、將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機。

(二)龍門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後上好夾軌鉗,並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未裝有道軌夾軌鉗的龍門吊,應在每日工作結束後沿道軌方向在道軌上拴牢攬風繩,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三)履帶吊

1、主臂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應將臂杆轉至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應將臂杆趴下。

2、塔式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將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轉至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8級(含8級)以上時,必須放下主臂,使副臂頭部接觸地面。

(3)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機

1、正常情況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提起鈎頭收回小車,將前臂杆轉至順風方向,鬆開迴轉使臂杆處於自由迴轉狀態,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穿好鐵鞋或鎖住夾軌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塔機開到停車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車後加掛錨固裝置或按防風預案要求設置攬風繩。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瞭解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性能、載重量等,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二)操作人員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聯繫好、機器檢查好、紮緊提放好、統一指揮好。

(三)當起重電梯行走接近終點位置時,應及時停止電動機工作,儘可能不動用終點開關。

(四)在開動起重電梯時,禁止二個動作同時開動,防止產生斜力,使吊件搖晃或損壞起重電梯,直至撞傷人員。

(五)必須定期定人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卡子結合處的牢固情況,卡子有壓板和螺帽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面,以免鬆動脱落。

(六)起重電梯工作時,如發現制動器,電氣設備、開關等有故障,或電壓突然下降,必須儘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斷電源,並掛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塔吊的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塔吊安裝後,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3)架設好的塔吊必須先後進行空載、靜載和動載實驗,並對各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各部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2)基礎的要求

1)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荷載,並能滿足塔吊的穩定性要求。

2)基礎外側應挖排水溝,保證基礎無積水。

3)塔吊在施工期內,每週或雨後應對基礎及塔吊檢查一次,發現不符合規定時,由技術部門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裝完畢及作業前重點檢查

1)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瞭解機械構造、原理和操作方法,懂得保養和安全規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檢查電路做好保護接地及重複接地。

3)合上總閘,用試用筆檢查塔吊金屬結構部分是否帶電,確認安全後方可登機。

4)檢查繩輪鈎系統。

(4)鋼絲繩應完好,規格正確,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鋼絲繩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則不能繼續使用)鋼絲繩任一股破斷或使用斷絲數量和斷絲速度增大;

鋼絲繩的斷絲數量,在一個節距內超過規定;

鋼絲繩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股、起包、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破股等現象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滑輪的鈎環中心與起吊物的重心必須在一條鉛錘線上,防止起吊不平穩而導致破損、鬆捆、擺動造成事故。

(5)鋼絲繩在捲筒上面纏繞應整齊、潤滑良好;

(6)鋼絲繩固定和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

(7)各部位滑輪轉動應靈活、可靠,無卡塞現象;

1)吊鈎磨損度應在報廢標準以內,保險裝置應可靠。

吊鈎報廢標準:(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不分辯率堆焊修補)

吊鈎任何部位出現裂紋;

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

鈎口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大15%;

扭轉變形超過10度;

危險斷面和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板形鈎襯套磨損達到原尺寸50%,襯套報廢;

板形鈎心軸磨損達到原尺寸50%,軸報廢。

2)進行空車試運轉,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安全限位及防護裝置,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式作業;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液壓系統無滲漏;

4)傳動系統

a各機構聯接螺絲無鬆動,轉動應平穩,無異常響聲;

b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c制動器、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

5)機械機構的外觀情況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鈎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註銷手續,並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篇八

1、起重機械常規維修保養是保障特種設備正常運行、防範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2、動力隊對起重機械應定時負責常規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特種設備的正常運行;

3、動力隊提出和製件設備的備件,並備有足夠的數量;

4、動力隊職工應努力鑽研科技知識,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使起重機械使用達到高效、節能;

5、動力隊職工應努力節約原材料和輔料,降低消耗,並負責起重機械的防鏽、防腐和保養工作;

6、動力隊保養人員要學習新技術,鑽研新工藝,負責對設備的安裝、調試和試運轉;

7、動力隊保養人員做好對起重機械的常規檢查和維修記錄,提出大修和小修的項目和內容,提高設備的效率;

8、動力隊保養人員做好設備檢修的清潔工作,做到維修、保養結束後現場無雜物、無油,搞好文明生產。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幹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範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儘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於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誌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着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製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後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後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鑑定合格後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牆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後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牆、頂升加節後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牆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迴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製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註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弔”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牆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説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製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並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後必須安裝附牆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並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於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築物大面積承台連通的做法等,並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牆裝置時,附牆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杆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牆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迴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説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範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鈎保險裝置、吊鈎滑輪防脱繩裝置、捲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鈎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鏽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台或兩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於2m,高位塔吊鈎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於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採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迴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並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迴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説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誌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築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範管理並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