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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92K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品多篇)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一

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並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週和閉會兩週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範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實施程度;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二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三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羣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後,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並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並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