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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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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品多篇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一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幹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經校黨委審批後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校委會批准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學校建立和健全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羣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係,調動廣大教職代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把我校辦成省內一流的全國知名重點中學。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繫羣眾,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羣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説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根據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羣眾和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羣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召開教代會的實施辦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即發的《浙江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四

12月15日下午5點,教工幼兒園在多動能廳召開了20xx年教職工代表大會,幼兒園80餘名教職工參加了會議。

會議在莊嚴的國歌聲中正式開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黃一鑫副園長宣佈會議議程和安排,隨後,臧玉萍園長作了《教工幼兒園提案工作》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內容主要集中在提高教師待遇、改善幼兒園文化建設和加強教職工培訓學習等方面,臧園長就本次教代會提案一一作了客觀準確的分析與解答。同時,她希望每個教職工都能發揮責任感和主人翁精神,為幼兒園的發展獻計獻策。

接着,臧園長宣讀了《膠州市教工幼兒園教職工績效工資考核與分配方案》,欒德青、黃一鑫兩位副園長宣讀了了《教工幼兒園非事業編教師工資調整管理辦法(試行)》《教工幼兒園20xx年聘用工勤人員工資管理辦法》,與會老師以高度的主人翁責任感認真聽取了報告,審議並通過了以上方案。最後對方案進行了表決,100%同意通過了方案。會議在熱烈、民主、團結的氣氛中結束。

此次教代會的`圓滿成功,標誌着我園在尋求創新發展、深化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園方面邁出了新的步伐。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充分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第四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學校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後,由校長頒佈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幹部。

第六條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對不能處理的提案應當説明。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年級、教輔後勤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佔全體教工的30%-50%。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繫羣眾,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羣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應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通過各種途徑聽取並採納教職工羣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應提前發給教代會代表。

第十五條學校教代會三年或五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經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已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

第十六條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學校教代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教代會大會可以徵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並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徵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並存檔。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六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羣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後,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並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並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七

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具有羣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生後,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7、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提名,黨支部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①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方案等,並提出意見。

③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④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八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羣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督評議幹部、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羣策羣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並提交校長頒佈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範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並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領導幹部的德、能、勤、績,並根據需要提出獎懲建議,並報告幹部主管部門。

(五)徵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准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准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複議,複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説明原因,並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願,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密切聯繫教職工羣眾,廣泛聽取並如實反映羣眾意見,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准,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後,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願,可視情況採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符合羣眾意願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後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羣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准,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羣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並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九

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並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週和閉會兩週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範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實施程度;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