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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整理5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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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整理55篇)

篇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師法》對教代會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高校教代會制度是怎樣建立和發展的?

1979年,教育工會恢復組織活動後,參照企業實行職代會制度的經驗,在遼寧、上海部分高等學校和中國小校開展建立教代會制度的試點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頒發了《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年5月,黨中央作出的《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2012年11月9日國家教育部、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明確教代會的定位,科學界定教代會的職權,為新時期完善高校教代會制度,進一步推動教代會制度建設進入全面發展階段,提供了政策依據。

三、我校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是第幾屆,何時召開的?

南京理工大學第八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於5月15日至16日與校第七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

四、學校為什麼要建立教代會制度?

首先,這是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需要。要辦好學校必須全心全意依靠廣大教職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教代會能夠集思廣益,在辦學中發揮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強和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的需要。第四,是進一步改革完善學校管理體制的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怎樣認識教代會制度在學校民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保證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管理,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怎樣理解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具有多方面的優越性,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1、教代會具有廣泛的羣眾性。教職工代表來自學校各個方面,包括了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產業等崗位的人員。

2、教代會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教代會暫行條例規定,教代會在規定範圍內行使其各項職權。教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學校有關方面應當實施、執行。教代會的提案,有關方面應當認真落實、處理。

3、教代會具有較完備的工作制度和組織體系。教代會有會議、提案、表決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執委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和代表組構成的組織體系。

4、教代會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法規對教代會作了明確規定,教代會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5、教代會經受了實踐檢驗。教代會工作在學校改革、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會這一形式已經為廣大教職工和各級領導所認可。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是什麼?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有哪些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代表“常任制”的含義是什麼?

按照高校教代會暫行條例規定,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經選舉產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任職,無論教代會是開會還是閉會期間,代表應始終享有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代表實行常任制有利於教代會工作制度化和經常化。

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銷或更換本單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原單位應及時補選並報教代會執委會備案。

篇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20—3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工會法》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繫羣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大黃堡朝陽裏國小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年9月1日起生效。

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章制度

根據**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一、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

二、教代會的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三、教代會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四、教代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眾,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組及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六、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每3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教代會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一)選代表。

1、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2、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教代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20%。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3、教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補選。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1)、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本單位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2)、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3)、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4)、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單位內部調動一般不做處理;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後,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5)、教職工代表的增補,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工會研究同意後,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將選舉結果報工會,工會審查同意後,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增補情況。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崗、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二)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

1、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2、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教代會的議題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三)徵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徵集應在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徵集表發給代表。“徵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後,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徵集後,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為:

1、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2、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後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定。

3、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4、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四)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彙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五)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佈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1、大會報告。

由校長做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彙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2、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醖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3、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4、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採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

5、宣佈表決結果。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六)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誌,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文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保證教職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權益,特制訂此制度。

一、總則: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二、任期:

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成員: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開: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會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六、其它: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篇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説明。

第三章

篇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篇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篇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

資料共享平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羣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後,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並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並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職工相關

篇七: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眾,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篇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篇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為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為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⑴在每五年一屆的換屆大會上,聽取並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的重大措施出台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幹部,並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通過規章、制度、考核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佈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⑴協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⑵圍繞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動以保教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聯繫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⑷加強對職工代表的培訓,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

⑸動員職工貫徹園內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⑹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會前、會後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篇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人會(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行使民主權利、實現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實事求是的思想,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適應社會發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的織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施行。

(三)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決議的實施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頓導,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七條校長每學年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處理有關提案,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職權。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八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領導班子行使指揮職權。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產生及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學為主,總代表人數不少於教職工總人數的30%(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以上),代表的構成還須注意老、中、青、婦、非中共黨員的比例。

(二)代表條件:①凡本校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③有政策觀念和參政議政能力。④有全局觀念,辦事公道,有原則性,作風正派。⑤為人師表,有敬業精神。⑥熱心公益,樂於為羣眾服務。

(三)代表的產生:以處室、教研組為單位(人員歸屬以其本人所屬處室或教研組為歸屬選舉單位),各處室、教研組按黨總支、工會聯席會議擬定並分配的名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其單位的教代會代表。另,學校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處室正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工會委員為教代會自然代表,不佔分配到各處室、教研組的名額。

(四)代表實行常任制,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教職工監督,必要時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和補選代表。

篇十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2、有權就大會的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三章義務

篇十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經常聽取並及時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3、密切聯繫羣眾,熱心為羣眾服務。正確代表羣眾利益,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4、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活動,努力宣傳、切實貫徹大會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5、為學校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構建和諧校園做好教書育人工作。

第十二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大會。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大會選舉資格審查小組,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大會選舉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指定專人負責提案的審查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重要問題,經教代會執委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或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學校黨總支批准,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提請大會通過。對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和有關部門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教代會閉幕後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總支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經校黨總支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經執委會同意可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羣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隨時聽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職工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執委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提案的審查辦理和具體操作在教代會執委會直接領導下,由工會專職幹部或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九條本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和修改權在學校工會。

篇十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l、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算和提高教師素質措施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對上述重要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2、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3、審議制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勤工儉學經費管理使用辦法和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人員,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____、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____

5、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幹部任免機關的部署或經幹部任免機關同意,可以民主推薦校長入選,也可以民主選舉校長,按幹部任免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複議,如仍有不同意見,由學校黨組織協調。

篇十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八條 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佔教職工的25%左右。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其中教師不得少於70%。教職工代表按選舉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推選出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篇十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l、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地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聯繫羣眾,代表教職工利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教書育人,服務育人,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可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其權利、義務與教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相同。也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選舉或做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管理人員和學校黨政工團領導幹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主席團一般不少於9人。

第十七條 教代會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羣眾的意見,圍繞貫徹教育方針、學校的重大改革、發展規劃、辦學措施、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師隊伍建設、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和大多數羣眾關心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 教代會設立提案小組。提案小組(由3人組成,選出1人為組長)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對教代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教工代表大會的議案;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處理提案。

篇十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教職工在的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實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把唐寨學校辦大變強,根據《安徽省中國小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29條,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把《唐寨學校教代會暫行條例》修訂為本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我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和最高諮詢機構,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培養全面發展的四化建設人才。

篇十七: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根據地批評學校任何部門和任何領導人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4、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向學校行政領導提出質詢。

5、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當民____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工會及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篇十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1、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2、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教職工代表組長、提案小組組長聯席會議。

4、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

5、組織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篇二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作息制度

1、教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中途不得脱崗,更不得曠工。

2、行管人員(幹部、幹事、教輔後勤保障人員)、班主任實行剛性坐班制,機電部和電子商旅部教師實行彈性坐班制,綜合部教師實行半天坐班制,綜合部設立滿勤獎,每月滿勤獎150元/人。

3、實行剛性坐班制行管人員上午7:45-10:45時、下午預備鈴至放學時坐班,班主任上下班與走讀生同步,食堂、宿管等特殊崗位人員按照崗位要求執行;實行彈性坐班制的教師,工作日不得離開本區及市區,需離開本區及市區的,要履行請假手續。

4、實行坐班制的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以及在哺乳期一年之內的,經個人申請,所在部門批准,學校備案,可以遲上班半小時,早下班半小時。

5、6:00至21:00之間移動電話必須保持暢通。

二、集體活動制度

1、集體活動指學校召開的全校教職工大會,黨羣組織活動,部門安排的會議,學科、專業教研活動以及上級部門安排的重大活動等。

2、凡集體活動必須嚴格考勤。未經批准中途退場者,視為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向活動組織部門負責人請假。

三、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私事、疾病等原因需請假的,均應事先按規定書面請假,填寫請假單,經相關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教職工請假在1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請假1天以上2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准;2天以上的,由校長審批。中層正職請假,由分管校長簽署意見,報校長批准。

2、上班期間,教職工因公外出,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中層幹部由分管校長批准。

3、病假2天以上者,須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因病、因事未辦理請假手續不上班者,作曠工論處。

4、經審批的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參加函授進修的專任教師,必須憑面授通知辦理請假調課手續,返校後補上所缺課程,不扣課時津貼。參加函授、進修的行管人員憑面授通知辦理請假手續,妥善安排並交接好本人工作。

四、考勤結果處理

1、上下班考勤:校領導負責分管部門人員的考勤,各處室部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集體活動考勤:活動的組織部門負責,並彙總公告,學校辦公室負責督查。

3、對違反考勤制度的教職工,按一定標準扣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嚴重違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員,學校將進行批評教育及行政處理,在年度考核等第及評優評先方面體現。

(1)行管人員和班主任上下班遲到1次扣發50元、早退1次扣發100元。教師上課遲到每次扣發200元、提前

(2)行管人員和班主任曠工半天扣發200元,曠工一天扣發300元。教職工集體活動無故缺席1次扣發200元。教師每曠課1節扣發500元。

(3)病假3天以上者,每天扣發20元,累計病假2個月以上的按《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規定執行。事假每天扣發30元,累計事假1個月以上的按《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規定執行。

(4)尋釁鬧事、吵架鬥毆影響惡劣者,除按有關規定行政處理外,扣發當月全部獎勵性績效工資。

(5)值班人員玩忽職守,釀成治安事件、財產損失或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2:

淮陰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請假單

備註:

1、教職工請假在1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請假1天以上2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准;2天以上的,由校長審批。

2、中層正職請假,由分管校長簽署意見,報校長批准。

3、病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提供區級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

4、教職工請假必須填寫此請假單,按上述規定經同意後交校長辦公室。

5、特殊情況必須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否則無效。

6、此表可從學校網站上下載。

篇二十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_,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篇二十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篇二十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全體教職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20-30%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代表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 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按時換屆,特殊情況,經批准可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四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説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圍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深化內部改革,增強學院活力,關心羣眾生活等羣眾關心的`問題,

第六條 學院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各代表團醖釀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如因退休、調離,可提出申請增補,經院工會審議,另增選代表。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通過的,按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羣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羣眾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 本規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黨委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本規則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政聯席會負責解釋。

篇二十四: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羣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准產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羣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於代表總人數的60?.代表產生後,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領導幹部、教職工和

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 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 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有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 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

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

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 討論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四) 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五) 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

研究辦理。

九、 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篇二十五: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也是工會履行維護職能的重要途徑,它有效發揮教代會在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此制度:

一、 建立教代會的目的

實行校長負責制,必須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 教代會的性質

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學校實行校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三、 教代會的任務

1、教代會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3、教育引導教職工更新觀念,大膽創新,志存高遠、愛國敬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嚴謹篤學、與時俱進,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培育造就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四、 教代會的職權

教代會一般行使四項職權,簡單概括為: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和評議監督權。落實四項職權是教代會制度的核心,是檢驗教代會工作成效的關鍵。四項職權是一個整體,缺一不可。

(一) 行使審議建議權。

教代會具有審核討論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的權力。適用範圍主要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行使審議通過權

教代會對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和績效工資制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方案、教職工管理制度、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進行審議並通過,然後由校長頒佈實施。

(三) 行使審議決定權

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公益金等,由教代會審議決定,具體實施和管理仍由學校組織運作。

(四) 行使評議監督權。

適用範圍包括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表揚、批評、獎勵和任免的建議;參與教育部門組織的民主推薦學校行政人員的活動。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參加人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原則上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一致。各基層工會應明確規定該單位教代會代表任期時間(三年),杜絕換屆的隨意性。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應自始自終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1、起草、籌備方案,報學校黨支部研究審批,審批後,工會發出關於召開教代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通知,同時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2、成立籌備委員會。工會主席任籌備委員會的主任。

3、組織教職工選舉工會代表。

4、收集整理提案。與學校黨政協商,確定大會中心議題。

5、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其主要任務:工會主席報告本次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議題及籌備情況;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確定大會議題和議程;組織代表對大會文件及重要議題進行評議並提出修改意見,將修改意見反饋給單位負責人;決定大會事項。

五、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做好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是教代會籌備工作的重要一環,是正式召開教代會的重要前提,具體做法如下:

1、擬定代表名額:可按30℅左右比例確定,名額確定後,以書面形式下達各選舉小組。校黨、政、工領導中的代表名額,可以放到小組選舉。在代表總額中,教師代表應不少於5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應有一定比例。

2、代表條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應具有以下條件:⑴、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⑵、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知識,願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⑶、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⑷、熱心為教職工辦事,作分正派,公正公道、⑸、密切聯繫羣眾,正確代表羣眾利益,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⑹、關心學校和教育的發展,積極發表意見,討論問題,參加表決。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程序

(會前執行主席核實大會代表人數,向大會報告法定代表人數)

1、宣佈大會開幕,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2、上級領導或有關領導致辭;

3、校長作學校工作報告;

4、副校長作分管工作報告;

5、提交大會審議方案或有關事項的説明;

6、工會作教代會工作彙報;

7、提案工作小組作提案工作報告(中途可安排一定時間讓教職工代表討論);

8、通過大會各項決議;

9、教職工代表發言;

10、學校領導講話;

11、宣佈大會閉幕。

以上教代會會議程序供參考,可以視具體情況作適當增減。

七、教代會工作制度

1、調查研究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與研究。

2、諮詢和溝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採用“座談會”、“諮詢會”等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代表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和學校普遍關心的問題,直接進行溝通。

3、代表檢查和視察制度。組織代表或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交代胡決議的貫徹及提案的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視察。

4、民主管理接待日製度。規定每月的那一天或那幾天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學校工會或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接待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來訪。

5、教代會報告制度。在召開教代會前兩週和閉會或兩週,向上一級工會填報召開教代會報告表,教代會決議報告表。

6、提案評選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提案專門小組對一屆或每次教代會的提案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優秀提案給予獎勵。

7、代表培訓制度。對換屆新選出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掛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8、代表述職制度。每次教代會上可安排1-2名代表就履行教代會職責情況進行述職。

9、立卷歸檔制度。教代會的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範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九、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設置

根據教代會職權和各校實際情況設置,常設工作小組一般有:規章制度小組、生活福利小組、評議監督小組、技能競賽小組、教學管理與改革參與小組。各小組組長應由熟悉業務、有專長、有經驗、有組織協調能力的教職工代表擔任。

篇二十六: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學校教職工有領導有組織參與民主的渠道,是發動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教代會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保護教代會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發揮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以利於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揚當家作主的精神,共同努力辦好學校。

1、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的任務是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努力培育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學校辦成高質量、有特色、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新型學校。

2、教代會的職責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他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由校長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施行。

(3)討論和通過教職工集體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由校長頒佈施行。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建立定期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根據其任職期間的業績進行表揚或批評,並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3、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一次。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1)選代表

①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基本條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權利的教職員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得有附加條件、如文憑、年齡等。

②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代表的構成,應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③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辦法

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教研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

④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A、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單位、本部門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⑤教工代表的補選和撤換。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2)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①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②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議題,黨政、教代會雙方都可以提出。議題的決定,必須通過教代會常委表決通過,防止個人隨意行為。

(3)徵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徵集應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徵集表發給代表。“徵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後,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徵集後,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為:

①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②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後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定。

③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④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4)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彙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5)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佈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①大會報告:

由校長作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彙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②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醖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③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④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採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宣佈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誌,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4.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定與之不符的則自行終止。

篇二十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5)評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繫羣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羣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各部門都要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執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篇二十八: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根據2011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一、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

二、教代會的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三、教代會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四、教代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眾,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組及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六、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每3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教代會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一)選代表。

1、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2、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教代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20%。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3、教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補選。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1)、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本單位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2)、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教代會代表按照五個選舉單位[藝術系、財會系、機電系、計算機系和行政(不屬於系的人員)]組成組,並推選出組長。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3)、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4)、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單位內部調動一般不做處理;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後,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5)、教職工代表的增補,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工會研究同意後,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將選舉結果報工會,工會審查同意後,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增補情況。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崗、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二)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

1、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2、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教代會的議題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三)徵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徵集應在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徵集表發給代表。“徵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後,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徵集後,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為:

1、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2、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後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定。

3、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4、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四)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彙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五)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佈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1、大會報告。

由校長作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彙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2、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醖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3、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4、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採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

5、宣佈表決結果。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六)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誌,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七、説明: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定與之不符的則自行終止。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教代會的制度同時廢止。

篇二十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羣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篇三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20—3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工會法》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繫羣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大黃堡朝陽裏國小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年9月1日起生效。

篇三十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篇三十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保證教職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權益,特制訂此制度。

一、總則: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二、任期:

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成員: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開: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會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六、其它: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篇三十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篇三十四: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説明。

篇三十五: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十六: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眾,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篇三十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幼兒園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兒園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推進幼兒園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健全和完善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使各項工作達到規範、有序、優化的要求。

二、審議建議權:

聽取討論園長工作報告,對園長的工作報告、幼兒園的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教職工培訓情況以及與幼兒園其它有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幼兒園提出的園內教職工聘任制度或方案、獎懲制度、教職工工資分配方案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的規章制度。審議通過後,由園長頒佈實施。

四、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福利事項。

五、民主評議監督權:

按照教育黨委的安排,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每年進行民主評議黨政領導幹部。

六、教職工代表:

1、因我園教職工人數未超過23人,按《教育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幼兒園園建立的是全體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制度,其性質、職權、工作程序與教代會相同。(如教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就要實施代表制,那麼就要按程序進行代表的選舉。1、代表的條件。2、代表的產生一教研組為單位,有教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3、代表人數不少於25人,按個教研組人員構成情況均衡分佈。4、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內有代表調離,應及時增補。5、代表對選舉組室的教職工負責。)2、代表的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2)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參政議政的能力,願意參加幼兒園的民主管理活動;(3)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4)熱心為教工辦事,作風正派,公正公道;(5)密切聯繫羣眾,正確代表羣眾利益,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6)遵章守紀,勝任並做好本職工作。

3、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1)代表的權利:

*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大會的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案。

*對幼兒園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閉會期間有工會組織參加對幼兒園有關工作的檢查活動。

(2)代表的義務:

*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參加民主管理大會活動,執行大會的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任務。

*聯繫羣眾,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羣眾的工作*提升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4、代表的培訓:

工會將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教育,並則重於民主管理的有關基礎知識,不斷提升教職工參政議政的素質。

七、組織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年為一屆,按期換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職工參加。

3、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的提議或經行政、工會共同研究決定,可臨時召開會議。

4、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方案需提前十天發給全體教職工。

5、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其中,凡關係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決均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須提請大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通過,方可有效。

7、建立大會的提案制度:

大會設立有工會委員會委員組成的提案工作小組,受理提案的徵集、處理和提案的落實。提案的處理和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公佈,並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處理制度。

*提案表按時發給教職工,徵集提案的起訖時間由提案組決定,並告知全體教職工。

*提案內容應圍繞大會中心議題和教職工最關心的話題。

*提案應有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並限於本園職權範圍內。

*提案處理和落實。

提案的審議是否審核合格:

提案登記。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不能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做出解釋。

提案落實。工會要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着落。提案小組應在下一次大會上,對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的彙報。

(1)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設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民主管理小組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對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建立重大改革舉措向大會的預告制度。

(3)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質量評估制度。大會閉會時,由民主管理小組向全體教職工發放問卷表,對本次大會的質量進行測評,並做好數據的彙總,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提出整改意見。(附“教代會質量評估表”)召開大會所需的經費,由幼兒園提供。

八、工作機構:

幼兒園工會委員會是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大會日常工作,並會同有關方面承擔以下工作。

1、運用各種形式向教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的有關知識,宣傳教代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明確自己行使的權利。

2、負責大會的籌備工作。提出大會議程、議題的建議,做好大會各項準備工作。(組織民主選舉教代會代表、審查代表資格)*發動教工廣泛徵集整理提案。

*做好大會期間的組織工作。

*組織教職工的培訓,提高教職工參政議政的能力。

民主管理工作小組負責大會閉幕期間,協助和監督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以及遇突發重大事件時臨時會議的召集。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接受徐彙區教育工會委員會的指導和檢查。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

籌備階段:(籌備會)1、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幼兒園黨政工調查研究,在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幼兒園教育教學的中心任務,針對幼兒園改革、管理、分配製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來確定。每次大會要突出一兩個中心議題。

3、備工作以工會委員會為主。

4、長負責起草工作報告以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和文件,於大會前十天交給教職工審閲。

5、教職工(代表)進行有關教代會知識培訓。

6、始徵集提案。

預備會議:

1、召開核心組、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民主管理工作小組的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大會的中心議題和會議的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1、 取大會籌備組關於大會的籌備工作情況報告。

3、報告參加大會的(代表)人數。

4、通過大會的議題及議程。

5、通過大會其它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

*開幕式1、宣佈大會開幕,全體起立,奏國歌。

2、有關領導致詞。

3、園長作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説明。

4、工會作有關教代會工作報告,(工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彙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提案小組做提案徵集情況及落實情況的報告。)5、第一次大會結束,佈置分組討論事項。(討論審議園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收集整理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後,提交園長和有關部門做進一步的修改。做好會議記錄。)6、召開領導班子會議,修改和完善園長的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討論通過有關問題的決議草案;*閉幕會1、對有關工作報告及方案的調整作説明。

2、表決通過有關方案及相關的決議。

3、園長作補充發言。

4、閉會後,工會做好大會資料的歸檔工作,並將會議情況上報黨組織和區教育工會。

5、做好本次大會的質量評估工作。對大會的滿意度進行教職工的調查問卷,工會進行統計、分析,並進行存檔。

附則:

本制度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制度中的條款若與有關上級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級文件制度為準。

篇三十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篇三十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幹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篇四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幹部。

篇四十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學校教職工有領導有組織參與民主的渠道,是發動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教代會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保護教代會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發揮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以利於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揚當家作主的精神,共同努力辦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的任務是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努力培育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學校辦成高質量、有特色、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新型學校。

2、教代會的職責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他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由校長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施行。

(3)討論和通過教職工集體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由校長頒佈施行。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建立定期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根據其任職期間的業績進行表揚或批評,並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3、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一次。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1)選代表

篇四十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基本條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權利的教職員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得有附加條件、如文憑、年齡等。

②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代表的構成,應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③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辦法

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教研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

④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a、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單位、本部門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⑤教工代表的補選和撤換。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2)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①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②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議題,黨政、教代會雙方都可以提出。議題的決定,必須通過教代會常委表決通過,防止個人隨意行為。

(3)徵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徵集應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徵集表發給代表。“徵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後,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徵集後,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為:

①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②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後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定。

③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④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4)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彙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5)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佈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①大會報告:

由校長作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彙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②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醖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③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④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採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宣佈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誌,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4、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定與之不符的則自行終止。

篇四十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科學文化和技術。

2、有一定的理論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能力,不謀私利,勇於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3、敢於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同不良行為作鬥爭。

4、熱心為羣眾説話辦事,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團結同志,受羣眾的信賴和擁護。

篇四十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一)教代會代表名額為全校教職工總數的20%—25%。校工會根據各組的教職工人數、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按比例協商分配名額。

(二)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教師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中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

(三)校工會確定各組代表名額和任職條件,由各分工會或小組負責主持,採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經過半數的教職工同意方能當選為代表。

(四)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各組,以普通教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原則上不佔各組代表的分配名額。

(五)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代表經審查確定以後,予以公佈,併發給代表證。

(六)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幹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幹部和教職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篇四十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經校黨委審批後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校黨委批准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篇四十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提高參政意識,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了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實施校務公開。依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以_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緊緊圍繞學院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實施。

(三)審議決定權,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審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對被評議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八條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的工作,認真對待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執行和處理教代會作出的決議,認真處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四項職權。

第九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項職權,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教育全體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支持和投身學校的各項改革,自覺的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篇四十七: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一)努力學習,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帶頭做到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不斷增強民主意識,提高參政議政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繫羣眾,關心羣眾生活,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羣眾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代表應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會請假。

(三)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的活動;代表辦理了退(離)休手續或調離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者,可由選舉單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職工通過,予以撤換。

(五)代表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自動離職、被開除公職的取消其代表資格。

(六)代表出現缺額,學校工會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先進教師代表,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説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校工會在教代會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機構的日常工作。在校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即會議籌備階段、正式會議階段和會後督促貫徹落實階段,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階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會議方案。會議方案由校工會負責起草,內容包括:會議的指導思想、主要議題、會議議程、會期、提案徵集、主要文件、組織機構、活動安排、會議經費預算等。

(二)成立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應由黨政工團負責人組成,組長由黨總支主要領導人擔任,下設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三)教代會換屆時。擬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方案。組織選舉代表、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四)確定大會議題。議題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來確定。

(五)徵集提案。徵集提案是籌備階段的一項重要的工作。

1、提案內容,一是需要解決什麼問題;二是為什麼要解決這個問題;三是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與效益;四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五是有關建議;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議人)。

2、提案徵集的過程。提案徵集工作由工會或提案審查小組負責,其程序:一是在會議召開前半個月,通過召開代表組長會議及各種渠道發佈信息,公佈本次大會徵集提案的主要內容,並將提案表印發給各代表組;二是以代表組為單位,組織教職工代表認真徵集提案。會議期間仍可繼續徵集提案。平時也可以徵集提案。教職工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填寫提案表,直接交校工會;三是由教職工代表填寫提案徵集表,提案必須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職工代表個人提出,也可由職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議,填表後交職工代表大會立案。

3、提案審查立案。各代表組徵集的提案送工會整理歸類,並分別提出意見,由提案審查專門小組初審,對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再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後,正式確立為本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4、提案轉辦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立案後,由學校行政領導負責落實處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領導主持召開提案交辦會議;二是具體落實提案,制定落實提案的具體措施;三是填寫提案落實傳遞表;四是檢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提案落實情況,對優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會議材料分會務材料和各專項材料。會務材料一般包括:大會主持詞、大會議程、。大會日程表、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主席團執行主席名單、各代表組組成人員及代表組長名單、開幕詞、閉幕詞、會議決議等;各專項材料一般有: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職工提案審查報告、有關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集體合同、其它專門議題材料等。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階段基本程序。

在舉行正式會議前,必須單行預備會議,由籌備組主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大會議程、各代表小組組成及組長名單、大會主席團、祕書長名單。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一條會後督促貫徹落實階段。

(1)行政和工會制定傳達,落實大會精神的計劃和要求。

(2)各代表組負責向其所屬部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校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提案。

(4)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按照教代會通過的方案組成並開始工作。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立提案審理委員會、民主評議幹部工作委員會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其成員一般應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校工會組織、督促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5)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討論制定有關條例、辦法並監督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6)專門工作委員會不應取代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7)工會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有責任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説明情況。

(8)建立教代會聯席會議制度,遇急需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可由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各代表組組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協商處理,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聯席會議。

(9)遇到重大事項,經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報請黨總支批准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10)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內容包括: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教代會代表的提案表決處理結果記錄;教代會聯席會議及專門工作委員會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黨支部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校工會負責解釋。

篇四十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對學校的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各級領導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三)有權參加檢查學校有關部門執行教代會大會決議的提案處理情況,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四)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的建議。

(五)凡參加教代會活動而佔用的時間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控告。

篇四十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_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_,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篇五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篇五十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幹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篇五十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科學文化和技術。

2、有一定的理論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能力,不謀私利,勇於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3、敢於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同不良行為作鬥爭。

4、熱心為羣眾説話辦事,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團結同志,受羣眾的信賴和擁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教代會代表名額為全校教職工總數的20%—25%。校工會根據各組的教職工人數、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按比例協商分配名額。

(二)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教師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中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

(三)校工會確定各組代表名額和任職條件,由各分工會或小組負責主持,採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經過半數的教職工同意方能當選為代表。

(四)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各組,以普通教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原則上不佔各組代表的分配名額。

(五)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代表經審查確定以後,予以公佈,併發給代表證。

(六)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幹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幹部和教職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篇五十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依據國家教育部頒佈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全校教職工人數在八十人以下的,可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____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三、教職工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教職工大會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四、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指揮的權力;校長及各行政系統要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五、教職工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和職責及操作

六、教職工大會的主要職責:

1.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研究與決策,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的權威;

2.民主監督學校領導幹部;

3.教育教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

七、教職工大會的主要職權及操作。

(一)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以及校長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實施做出決議。

步驟和程序:

(1)教職工大會召開前由行政部門將需提交討論的文件,提綱或要點交教職工大會,由教職工大會組織代表中熟悉相應情況的人員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將意見於代表大會召開前及時反饋給行政部門。

(2)行政部門將修改、補充完善後的文件再提交教職工大會正式會議討論;

(3)大會閉幕前,行政領導對正式會議討論的意見,向代表或主席團進行答覆和説明;

(4)教職工大會對所討件的實施,根據需要做出相應的決議,並作好實施中的思想工作;

(5)在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政若有需提交教職工大會討論的文件,應提前印發給主席團(組)徵求意見,並由工會委員會收集意見反饋給行政。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主席團會議做出實施的決議。

(二)討論通過教職工獎懲條例、考核辦法等與教職工密切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通過後由校長頒佈,交職能部門實施,教職工大會應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步驟和程序:

(1)行政部門在制定上述、方案和制度時,應事先將指導思想、政策依據、現時條件等問題在有關會議上做出決策意見和建議;

(2)行政部門在此基礎上,形成草案,於會前印發給各代表,並由工會組織代表討論,廣泛徵求意見;

(3)工會組織教職工大會有關工作組或有關人員歸納整理代表的意見,對草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反饋給行政;

(4)行政對草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在會前交教職工大會,經主席團(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大會討論;

(5)由行政主管領導向大會作(或修改説明);

(6)未獲大會通過的條例、方案和制度,不能實施,需繼續協商修改,

再提交大會通過;若只需修改某些細節或條款,可由大會主席團成員審議通過,並補交下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通過的條例、方案和制度等,由校長頒佈、正式實施;教職工大會要協助做好思想工作。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原則和辦法,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項。

步驟和程序:

(1)同前條(1)至(4)項;

(2)主管生活福利的行政領導就正式方案向大會作報告,並由大會通過決定。未經大會通過決定的方案不得執行,並由大會主席團和工會委員會與有關領導和部門共同協商,再交大會形成決定,由校長頒佈實施,教職工大會監督實施;

(3)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遇到數額較大的用於集體福利的臨時開支,須事先交由教職工大會主席團會議或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監督評議學校領導幹部,教職工大會(或工會)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對學校領導每學年進行一次評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對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步驟和程序:

(1)由教職工大會有關工作小組和工會委員會與黨支部和行政等部門聯繫,共同擬定評議的方案,交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2)對評議的情況,要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實事求是地歸納整理出主要優缺點,並提出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的具體建議;

(3)評議結束後,由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向被評議對象轉達評議出的主要優、缺點;

八、校長及各行政職能部門要尊重和支持工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教職工大會檢查,評議和監督,認真採納與實施教職工大會的建議、決議和決定,認

真研究和辦理教職工大會的提案。

九、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的工作,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等各項工和任務,經教職工大會通過或決定的有關方案,規章、條例等在執行過程若發現問題、應予及時糾正。

十、教職工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複議,如雙方意見不統一時,可將情況報請學校黨委和各自上級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篇五十四: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____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調動教職工積極性;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學校教育教學等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對校長的工作報告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等,並與學校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配

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討論通後,由校長頒佈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幹部,並可對被評議者的獎懲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校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大會複議。複議後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意見仍不統一時,可以提請學校黨組織協調解決,必要時可以報告報告局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

篇五十五: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 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聯繫羣眾,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羣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不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組 織 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