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許可證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7K

許可證制度精品多篇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篇一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1 概念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環境行政許可證的法律化,是環境管理機關進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2 環境保護許可證的作用

可分為三大類:一是防止環境污染許可證,如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銷售許可證,廢物進口許可證等。二是防止環境破壞許可證,如林木採伐許可證、漁業捕撈許可證、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三是整體環境保護許可證,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從表現形式看,有的叫許可證,有的稱為許可證明書、批准證書、註冊證書、批件等。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與其他方面的`許可證制度一樣,都要有申請、審核、頒發、中止或吊銷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續。對拒發、中止、吊銷許可證的,還有補救程序。

3 環境保護許可證的種類

我國在環境保護管理中早已部分地實行了許可證制度。例如《城市規劃法》中規定的建設規劃許可證,《森林法》中規定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許可證,《礦產資源法》中規定的採礦許可證,《漁業法》中規定的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的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洋傾廢管理條例》規定的海洋傾廢許可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排污許可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許可證等。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環境保護許可證,從作用上看,可分為三類:

一、防止環境污染許可證;

二、防止環境破壞許可證;

三、整體環境保護許可證。

我國在環境保護管理中早已部分地實行了許可證制度,如林木採伐許可證、養殖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許可證制度等等。

目前我國指在水污染防止方面實行了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排污申報制度、分配排污量、發放許可證、發證後的監督管理。

實施豆製品生產銷售許可證制度 篇二

關於實施豆製品生產銷售許可證制度

許可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一)為規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核查工作,加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統一審查員的條件、考核、註冊、職責,制定本規定。

(二)審查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註冊、使用和日常管理,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

二、條件

(一)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週歲,身體健康,所在單位推薦,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車輛相關工作滿3年或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滿2年;

2.中專學歷或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從事機動車安檢工作滿5年。

(二)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考核合格。

(三)擔任組長的審查員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具有較強的現場條件核查技能和豐富的核查經驗

三、考核

(一)現場條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技術條件和方法標準。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基本性能和適用範圍,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檢定規程或校準方法。

(五)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註冊

(一)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審查員註冊。

(二)審查員註冊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審查員申請表,見附件1;

2.學歷證明覆印件;

3.技術職稱證明覆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三)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合格的申請人員給予註冊,發放審查員證書,見附件7。

(四)審查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申請註冊。

(五)國家公務員不得申請註冊。

五、職責

(一)審查組長職責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工作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對核查工作的質量負責。其職責如下:

1.分配審查組各成員工作,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活動;

2.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3.組織完成不符合項的彙總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4.代表審查組與安檢機構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5.協調審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並對審查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6.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7.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對安檢機構核查的完整資料。

(二)審查組員的職責:

1.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組長彙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審查的項目負責;

6.協助審查組長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守則》,見附件2。

(二)服從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書包範文受核查等相關工作時,要事先徵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要對註冊審查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收集、彙總安檢機構的反饋信息,對審查員進行考核;

(二)對審查員現場核查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三)對審查員進行年度考核。

八、暫停與註銷

(一)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6個月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註銷審查員資格:

1.不履行審查員職責,未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核查審查員守則》的;

2.對安檢機構的核查中,一個年度內累計出現2次工作失誤的;

3.無故不服從派遣或在其資格有效期內不參加規定項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權謀私,侵害安檢機構正當權益的,或藉機推銷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請的,予以註銷。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暫停資格的審查員,註銷其審查員資格。

(四)被註銷的審查員,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九、資格的恢復

對受到暫停資格的審查員,在暫停期間對其過錯行為認識深刻,並認真予以糾正的,可在暫停期結束後,由本人提出恢復資格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予以恢復審查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