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新版辦法【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7.81K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新版辦法【精品多篇】

章 申請與受理 篇一

第九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户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許可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後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章 許可證的管理 篇二

第二十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註銷許可申請書》等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製、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範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

《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章 審查與批准 篇三

第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範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範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第十七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准予變更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髮《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准予註銷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註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説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