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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立法調研和監督執行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調研交流材料

欄目: 經驗交流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3.18W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事們:

市人大立法調研和監督執行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調研交流材料

針對《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湖州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簡單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我在鄉鎮工作,跟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貼近,對於這《規定》和《條例》的實施執行也就有更深的感受。

一、關於《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該《規定》實施以來成效顯著,今年過年期間特別是除夕夜燃放煙花爆竹以致擾民的現象明顯減少,煙花爆竹燃放殘餘物基本消失,建成區範圍內衞生狀況明顯好轉,空氣、水體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私自存放、私下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在年初五那天情況尤為突出,其中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違法成本偏低。對於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僅處以100到500元的罰款,使得個人違法成本較低,少數企業或商家就會在外地購買煙花爆竹然後在本地燃放,就算被執法部門發現也只要交幾百元罰款即可。另一方面,監督執法較難。現場抓違法燃放難度較大,逢年過節這類過去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公安、消防部門還比較便於統一管理、及時出警,但日常的婚喪嫁娶就相對難管了。

所以,我有兩個建議:一是執法部門要與社區聯動,通過志願者、居民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警、拍照,物業部門提供監控視頻,執法部門快速聯動執法,讓法規發揮應有作用。二是加大宣傳處罰力度,今後對這類違法案件不光要教育處罰,還要進行“曝光”處理。

我縣當前的雙禁區域原則上以中心城區為主,其他鎮(街道)雙禁區主要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影(劇)院、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及其周邊五十米距離範圍內。目前,通過周邊羣眾的反映,我瞭解到我縣市民包括農村的老百姓對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接受度都比較高、配合度也比較高,我覺得擴大“雙禁”範圍已經有了一定基礎和條件,可以逐步鋪開。特別是煙花爆竹對於生態環境和消防安全的不良影響,更加強化了老百姓對煙花爆竹“雙禁”工作的認同感,所以擴大“雙禁”範圍很有必要。

二、關於《湖州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

該《條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進一步加強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離廣大市民的期待還有一定的差距,在條例執行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容環境衞生意識和法制觀念有待提高。貫徹執行《條例》的社會氛圍還不夠濃,市民參與城市管理意識亟待提高,違反《條例》等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仍然存在。二是部分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執法過程中存在法律法規運用不夠熟練、準確,執法方式方法欠妥等問題;在日常管理中也存在履行職責不到位、責任意識不強、管理不嚴等問題。三是市容環境衞生長效管理機制還需完善。因為市民百姓長期以來形成的不良生活習性,加上外來人口普遍素質較低,對他們的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導致一些城市頑疾依然存在。比如佔道經營、店外經營等現象依然比較突出;還有沿街小廣告亂張貼、亂塗畫現象嚴重,就算加強整治也會死灰復燃。

其中,對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從去年2月縣政府印發並實施《德清縣縣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以來,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活動全面開展,縣城區從2個小區試點推行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及處置到逐步擴大垃圾分類範圍,該項工作得到較好的實施。但垃圾分類是一項長期工作,目前我縣在對居民生活垃圾收集方面普遍採取分類收集的方法,大街小巷裏到處擺放着“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兩類垃圾箱。但是,由於沒有法規制約,分類收集垃圾全憑市民的覺悟,所以兩個垃圾箱裏的垃圾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即便有的生活垃圾真正做到了分類,但在中間運輸環節中,人為的又把它們“合”在了一起,最終由於處理技術、設施和成本等原因,只有少部分垃圾被焚燒,大部分垃圾都被填埋掉。低水平的填埋不僅污染水土,還讓很多可再利用的資源都浪費了。

所以,一些人大代表建議: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市民意識,增強全民參與的自覺性;另一方面,有必要對垃圾分類進行修法,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規,以立法的形式推動垃圾分類,改變落後的垃圾處理方式。2017年12月27日,《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在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得到通過,就是一個很好的先行例子。

三、關於其他有關地方立法和監督執行的意見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因為地域性區別,很多城市在地理環境、文化風俗等方面有較大的不同,所以地級市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這些方面擁有立法權是很有必要的,我們可以通過立法引領和推動符合本地實際的各領域改革。對於地方立法,我聽到的意見建議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面。隨着“美麗德清”建設工作的不斷推進,各地有力推進“三改一拆”工作。在“三改一拆”具體實施過程中,雖然多數人是配合政府開展工作的,但不排除極少數“釘子户”抵制政府合理合法的“拆改”行為,這不光讓工作推進受阻,還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就是會讓老百姓誤以為老實人總是被欺負,跟政府作對反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好處。如果地方利用立法權出台城鄉建設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利用法律武器就能夠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

二是環境保護方面。通過推進“四邊三化”、“五水共治”等工作,“美麗德清”建設不斷深化,城鄉環境面貌持續提升。但是這些保護生態環境的工作往往停留在政府出面去管、去治的層面,老百姓很少主動參與,且政府的工作成效也多由參與工作的個人自覺性高低所決定,總的來説缺少法規約束。因此,這方面也需要立法支持、法制保障。

三是歷史文化保護方面。德清作為一座歷史悠久、文化底藴深厚的城市,擁有很多歷史遺蹟和文物,特別是乾元、新市等鄉鎮。在以往的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歷史文化古蹟多多少少會因為舊城改造等工作被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會因為不被重視而隨着時間逐漸退出歷史舞台甚至滅絕。如果通過立法對歷史文化保護的範圍、職責及其他相關內容做出明確,比如哪些東西可以改造、那些東西絕對不能破壞等等,那樣就能對本地的歷史文化傳承和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