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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調整後在實際徵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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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區自然資源局

關於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調整後在實際徵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問題

關於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調整後在實際徵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問題

我局在認真學習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對被徵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後,針對平城區的實際情況,彙總瞭如下幾點問題,特向貴局徵詢:

一、平城區下轄水泊寺鄉、新旺鄉、馬軍營鄉三個鄉鎮,其中:水泊寺、新旺兩鄉的各個村均已劃入了市中心城區。這些年這兩個鄉的土地已基本被徵收,水泊寺17個村的村民早已整體實現“農轉非”,部分村的集體承包地已為零(例如永久、解放、紅旗、寺兒村、齊家坡等村)。按照新的政策,在徵收未承包到户的集體土地時,補貼人數按徵地面積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積之商確定,如果被徵收土地的村集體人均承包地為零,如何來計算。

二、水泊寺、新旺鄉大部分村集體的人均承包地都在0.1畝以下。按照新政策,徵收未承包到户的集體土地,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城市低保標準(509元)×139×補貼人數(徵地面積÷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積)。以徵收人均承包地為0.1畝的村集體100畝集體建設用地為例,社保補貼資金為509×139×(100÷0.1)=70,751,000元。這樣就極大增加了徵收土地的成本。能否在徵收集體農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予以區別對待。

三、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包括農村道路、田坎、溝渠、宅基地等)在徵收時,已對集體組織進行了補償,是否可以考慮免於繳納社保補貼。

四、平城區區域調整後,劃入的水泊寺、新旺、馬軍營三鄉。以前在徵收土地時,被徵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都是按照繳納“五倍預存款”或是按照集體“農轉非”後以城市低保標準領取養老金的形式來執行。在新舊政策的銜接上,需妥善處理,以免引起部分農民的疑慮,造成社會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