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協議書
徵收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被徵收單位: 鄉(鎮) 村 小組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規範土地徵收工作,保障 項目用地需要,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徵收土地管理辦法》規定,需依法徵收乙方土地,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徵收面積及四至
1、甲方徵收乙方土地面積 畝,其中水田 畝,旱地 畝,園地 畝,宅基地 畝,林地及其他土地 畝,未利用土地 畝。
2、甲方徵收乙方土地四至是: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見徵地勘測定界圖)
二、徵地補償費項目及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徵收土地管理辦法》規定,甲方應支付乙方以下徵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 元。
2、安置補助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 叁佰玖拾萬零貳仟肆佰陸拾肆元伍角 元。
3、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由青苗核實工作組負責調查種類、數量、權屬等,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徵地補償費共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
徵收土地協議簽訂後,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行文請示撥付徵地補償費,經縣財政、國土等部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後,由縣財政將徵地補償費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徵地補償費轉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截留、挪用。
四、其他事項
1、徵收縣城近期規劃區內和巴邱鎮規劃區內用於城市建設的集體耕地,按徵收耕地8%的比例預留土地,用於被徵地村組發展生產、村內公益事業、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解決農民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及就業培訓等。
2、甲方支付給乙方全部徵地補償費用後7日內,乙方應清理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淨地交給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收繳土地。
3、甲方在告知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範圍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建築物、構築物,否則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4、甲方徵收乙方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及土地被徵收所在地鄉(鎮)政府各持壹份,此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勘測技術報告及勘測定界圖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鄉(鎮)政府代表(簽章)
鑑證單位代表(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