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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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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工作報告

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工作報告

 區政法委:

2013年,在我市、區大力建設和諧***、和諧***的背景下,市區司法軟硬件明顯提升,區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態勢較去年同比得到有效控制,案件數量明顯回落。我院在各級領導的統一指揮部署下,緊密依託我院審判業務,根據我院實際情況採取了各項措施,以業務為基點,廣泛開展多類型、多方式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進未成年人成長的活動,現總結如下:

一、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基本情況

2011年我院審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件(65人),2012年我院審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8件(69人),2013年1月至今我院審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件(17人)。在審結的案件中,搶劫案件53件,盜竊案件25件,搶奪案件5件,其他案件21件。在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被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為55人,緩刑適用率為36%。

二、堅持“懲罰為主,教育為輔”的形事政策,妥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營造具有親和力的審判氛圍。我院做法是,由二名年長女法官和一名年長女陪審員組成未成年人合議庭,消除未成年人牴觸和恐懼情緒。年長女法官審判經驗、人生閲歷豐富,且均已為人母,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相對於男同志而言對未成年人具有親和力,同時心細、態度温和,更有利於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溝通交流,達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最佳效果。

2、人性化司法,將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作為審判重點。我院通過以下三個環節來實現這一司法目的:一是庭前訊問時未成年人時監護人到場環節要求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激發其內心對犯罪的恥辱感和排斥感,建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觀;二是庭審中監護人教育歷來的我院重視的重要環節。“知子莫如父”,我們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在參與訊問未成年人的基礎上,根據未成年人性格特點、犯罪原因、平時表現、社會交往尤其是父母與孩子平時監管教育、溝通交流方面有針對性的準備書面庭審教育材料,向父母強調庭審教育的重要性,尤其針對監管教育疏鬆或者父母子女有隔閡的情況,力爭消除父母與孩子雙方的隔閡。三是實行開庭前監護人會見和開庭後會見制度。針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開庭前的會見顯得尤為必要,可以消除其恐懼感和排斥感;在開庭宣判後我們首先向未成年人父母解釋判決結果原因,特別是對於未判處緩刑或者免於處罰的情形,重點根據法律和事實向其闡明判決原因,消除上訪纏訴等不穩定因素,爭取其理解和支持;未成年人處於青春期往往性格叛逆、鑽牛角尖,對其釋法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法官和父母一起再次會見未成年人,由父母和法官一起向未成年人解釋判決原因,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爭取其對判決結果的認同,促進其好生改造的信心。

以上三環節的人性化司法措施實施以來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我院三年來無一起家長要求抗訴案件,未成年人上訴率遠遠低於其他刑事案件。

3、堅持庭前兩會見、三調查制度。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是決定其刑事處遇的重要依據,同時監管教育情況也是實踐中是否判處緩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們認為,法官切忌舊案辦案,深入調查是審查核實卷宗材料真實性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我院主要通過兩會見、三調查制度來審查未成年人監管教育、平時表現、犯罪原因、交往情況等反映其人格的基本信息和父母監管教育情況基本內容。

兩會見是指,承辦人庭前會見未成年人和其父母,親身直觀感受未成年人的心理、性格、監管教育、犯罪表後表現等人格因素,通過與其父母親自交談了解父母工作、收入情況和對未成年人的監管教育及未成年人平時表現、有無前科劣跡、社會交往等情況。兩會見是審查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和父母監管教育情況的基本前提,避免偏聽偏信紙上社會調查報告,合議庭可以從第一手材料形成未成人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的評判。

三調查制度。一是向未成年人社區或者村上調查未成年人父母的平時表現、收入情況、對孩子的監管教育情況等基本信息,目的是收集未成年人家長監管教育情況的基本材料和調查核實未成年人平時表現、性格特點、社會交往基本情況,這是確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備監管條件的基本前提,亦是審查父母在會見階段陳述自己監管教育情況真實性的審查手段;二是向未成年人所在單位或者學校調查未成年人學習、工作的基本表現情況,目的是查實未成年人社會交往、性格特點、平時表現基本信息,結合兩會見得出的直觀感受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大小,作為量刑特別是是否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重要依據;三是向未成年人所在當地基層派出所調查核實未成年人有無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基本信息。我們認為,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雖然將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跡予以封存,但其在犯罪前違法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違紀和犯罪後果、犯罪次數、與起訴犯罪間隔時間等信息是法官內心評價其人身危險性的基本依據,因此這一調查環節必不可少。

上述兩會見形成筆錄附卷待查,三調查均形成書面證明材料附卷待查,合議庭評議時對上述材料重點審核,最終得出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大小和父母是否具有監管能力的評議意見,作為量刑重要依據。

4、堅持判決後未成年人緩刑改造期間的跟進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基本形事政策強調教育改造,強調司法對其網開一面從輕處罰的方針,但是為避免司法對未成年人過於溺愛,我們將審判觸角後延至未成年緩刑犯緩刑改造執行階段。

我們的做法是,首先,在送達判決書同時向未成年人一併移送違反法律規定可撤銷緩刑告知書,明確告知其緩刑是刑罰執行的方式,未成年人接受社區矯正是法定義務,引起其思想重視;二是書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58條規定的撤銷緩刑5種情形,形成外在震懾力,促使其認真改造。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緩刑犯,依法撤銷緩刑。目前我院已依法審結被告人劉某某犯搶劫罪被判處緩刑期間違反法律規定撤銷緩刑一案,並對該案在網絡上進行了報道。

其次是針對父母的監管教育工作進行審查、督促,定期向社區和司法行政機關了解未成年人緩刑期間基本表現情況。我們在向司法行政機關移送執行通知同時一併移送其父母向法院提交的監管計劃書,針對未成年人每月書寫的思想彙報和判決禁止令內容針對性的審查父母監管情況和未成年人改造期間表現情況,對於表現不良的通過電話聯繫、約談等方式,明確告知其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督促父母加強監管、未成年人認真改造。

最後對於緩刑考驗期屆滿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再次約談。法官和父母一起對未成年人改造期間的表現進行鼓勵、表揚,告知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基本內容,核心在於堅定其遵紀守法的信心,打消一些不懂法的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的不穩定思想,讓孩子在跌倒的人生道路上頑強的站起來。

三、在各類民事案件中注重對青少年權益的保護

今年工作的一個特色是進一步規範了監護人確立機制,加強了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工作的強度,也對法律規定的其他監護人確立方式進行了監督。在涉及有子女的離婚案件中,我們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從法理、情理、事理方面反覆對當事人做工作,防止當事人因為一時之氣而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終生缺憾,讓儘量多的未成年人能擁有一個完滿的家庭;對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的,除了案件事實中的雙方過錯責任劃分以外,我們還會在判決前展開大量的調查工作,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文化程度、生活環境等條件,力圖為未成年人找到最合適發展的一方家庭。對於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教育費給付,如果發現有可能影響到具體的執行,審判人員則依法直接將案件移送執行庭快速執行,確保未成年人正常的學習和生活。在案件審理中,如果發現有父母在外務工的留守兒童,審判人員即對其生存狀況向當地基層組織進行了解,並在法律範圍內適當予以考慮。近年來,由於經濟的發展和獨生子女制度的普及,很多繼承案件中出現未成年人代位繼承的法律問題,關於監護人的確定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讓很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親屬和其他利益相關人的不法侵害。我們針對這個現象做了專題調研,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中堅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繼承權,對隱瞞未成年人情況和被繼承財產的情況進行專項處理,確保未成年人的財產繼承份額依法得到實現。

四、工作中尚存在的問題

1、非監禁刑方式單一。目前法院判處未成年犯非監禁刑均判處緩刑,而沒有適用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社區矯正制度由於實踐層面的不成熟,在判決後很多社區不知道未成年人有被判決情況,社區矯正根本沒有執行。

2、當事人和解成為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對於侵犯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案件,未成年犯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重要條件。存在的問題是,對於一些無賠償能力、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案件,被害人如果得不到撫慰,個別被害人往往要求法院重判,如果達不到要求便會引起長期的涉訴上訪、纏訴。對於此類案件法院往往考慮維穩因素不予判處被告人緩刑。

3、禁止令宣告情況不容樂觀。由於缺乏社區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支持,法院對於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犯,均未適用禁止令,不能很好的對未成年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加以社會化的約束和教育,以期對其人格進行糾正預防再犯罪,因此緩刑從輕處罰以體現教育為主的形勢政策方針很難落實,實踐中未成年人再犯罪現象時有發生。

五、改進的思路及措施

1、完善未成年人量刑規則。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量刑規範,對未成年人實行和成年人相同的量刑基準,同時對於緩刑的適用亦未設置較成年人不同的裁量規則,不利於未成年人保護。

2、確立證據開示制度。未成年人調查報告已被司法明確確認要作為量刑參考,在採用時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建議立法上賦予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由該司法行政機關專業人員制定詳細的涉及未成年人人格調查表,圍繞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社區環境、幫教條件等個人情況,製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時質證,作為法院是未成年人正確量刑和是否適用緩刑的重要參考。

3、建立未成年人非監禁轉化機制。目前未成年人審前羈押現象較為普遍,審前羈押不僅難以避免因監禁而帶來的交叉感染,葉容易導致管制、到處罰金等非監禁刑適用困難。建立審前非監禁化機制,加大取保候審力度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

4、借鑑未成年人非監禁措施。加大未成年社區矯正制度的執行力度,借鑑國外經驗增設非監禁刑措施,如增強未成年人承擔社會公益勞動的處罰、擔保釋放、監管令等。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堅持和貫徹科學發展觀和中央十八大精神,在上級單位的領導下,在兄弟單位的幫助下,鋭意進取、開拓創新,進一步建設和完善關心未成年工作機制,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