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蘭州市律師“ 法律服務進社區”合作協議書
律師“ 法律服務進社區”合作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甘肅英之劍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周劍歐
地址:城關區慶陽路161號民安大廈b塔18層
聯繫電話:84408448440505
為落實市司法局關於組織開展律師法律服務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專項活動,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律師 “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的合作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二名執業律師與甲方共同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乙方承諾在開展活動過程中服從甲方的組織和協調。
二、乙方律師進社區的服務內容方要包括:發放宣傳資料及服務社區便民聯繫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協助調解民間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擔任法律顧問以及其它法律服務項目等。
三、乙方律師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將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乙方律師每月安排不少於二天在社區值班處理法律事務、接待社區組織、企業及居民來訪或解答法律諮詢、其他時間可電話預約或電話諮詢;
(二)乙方律師參與社區舉辦的各類法制宣傳、法律知識講座;
(三)乙方向社區單位和居民印發律師事務所“法律進社區”服務便民聯繫卡,方便社區居民向乙方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四)參與和協助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解決社區居民矛盾糾紛;
(五)指導社區居委會定期更換法制宣傳欄。
四、乙方律師提供以下法律服務,為無償服務:
(一)參與或協助社區法律宣傳教育;
(二)接受現場或電話法律諮詢;
(三)參與、組織為社區居民舉行的法律知識講座;
(四)為社區機構依法管理社區事務提供具體法律意見或幫助;
(五)協助甲方調解社區內發生的疑難民事糾紛;
(六)其他雙方一致認為應當無償服務的內容。
五、甲方應當為乙方參與“法律進社區”活動提供必要的諮詢場所及環境。
六、乙方律師在參與或組織法律進社區工作中,甲方應為乙方律師創造條件,使乙方律師儘快熟悉社區情況,併為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七、甲乙雙方應本着真誠合作的態度,共同維護社區的穩定和社區企事業單位與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對方提出的非法要求。
八、乙方指派的律師服務不到位或不能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蘭州市司法局存檔一份,本協議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二o一二年月日
第二篇:法律服務合作協議
法律服務合作協議
委託人 有限公司因事項,於2014年5月日起,委託受託人隆華律師事務所張金生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受託人決定接受委託。雙方就委託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委託事項:參與處理
。
二、服務律師:委託人決定指定張金生律師為委託人提供約定法律服務,委託人沒有異議。
三、服務程序:
3.1
3.2
3.3
四、相關費用
法律服務費: 1、按時計算(每小時人民幣500元),或
2、按件計算(雙方協商)。其它費用:簽約之日起,承辦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過程中,所必須的費用如交通費、及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等由委託人全額負擔。先由委託人先墊付一定費用,後按實際支出的發票結算。
五、雙方義務
委託人不得隱瞞事實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不合法的活動,對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受託人根據律師法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簽章)受託人:(簽章)
第三篇: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編號: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以下簡稱“客户”),根據《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訂立。
一、法律服務範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户的委託指定承辦律師,為客户下列在[]中標有√符號項目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①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再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②民事案件。一審[ √ ],二審[],再審[],申請抗訴[],申請執行[]。 ③行政案件。聽證[],申請複議[],一審[],二審[],再審[],申請抗訴[],申請行政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刑事賠償[],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申請執行[]。
④仲裁案件。代理仲裁[],申請撤消仲裁或不予執行[],申請執行[]。 ⑤非訴訟事項委託代理[]。
(1)訴訟案件。代理客户就與糾紛進行訴訟。
(2)非訴訟事務。代表客户就事宜/項目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客户處理與該事宜/項目相關的法律事務。
(3)其他事務。根據客户的申請,就事宜提供見證/諮詢/法律服務。
二、委託權限
客户授權律師事務所的權限為(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或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客户另行出具委託書的,依出具的委託書辦理。
三、律師
律師事務所指派_律師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承辦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的,承辦律師應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當及時告知客户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客户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客户解除協議,本協議終止履行。
四、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義務
(1)應客户的要求及時通報有關承辦法律事務的進展情況。(2)承辦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3)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對客户隱私、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客户義務
(1)按照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2)向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3)如實陳述委託事務相關情況,及時提供相關的材料。
六、律師服務費(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定額律師服務費[]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客户委託律師事務所承辦的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服務費,律師服務費總額為人民幣元。
(2)計時律師服務費[]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客户委託律師事務承辦的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服務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完成本案件約需小時。預收律師服務費元。
(3)加付律師服務費[]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在訴訟中或非訴中按第十八條約定取得期望效果的,客户加付律師服務費元,或按提成。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服務費內,應由客户另行承擔。(1)長途電信費用;(2)文件快遞費用;(3)文印費用;(4)差旅費、交通費;(5)鑑定費;(6)向查詢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及專家諮詢費。
八、支付
根據以上第六條所確定的律師服務費,由客户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全部支付,需延時支付的另行約定。如委託事項以撤訴、調解(包括庭外自行和解)的方式結案,或案件未經訴訟即已解決,以及客户單方解除本協議,均視為代理行為終結,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利益衝突
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將已經存在的與客户有利益衝突的情況如實告知客户。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客户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協議、履行協議或改變委託權限或解除協議;律師事務所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十、協議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客户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協議,該解除通知在律師事務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立即停
止提供法律服務。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
(3)若客户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
(4)若律師事務所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客户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情形,有權中(終)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或者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客户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2)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客户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賠償實際的直接損失。
十二、不保證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十三、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客户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十四、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如果客户希望獲得本協議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十五、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律師事務所和客户均可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十六、風險提示
客户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幾種風險,客户應儘量予以避免。
(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後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持還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
(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越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鑑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後果。
(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
(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
在委託期間,變更聯繫地點方式未告知律師事務所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後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民事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刑事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否則,會喪失上訴權。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七、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由温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十八、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律師事務所和客户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的約定:
十九、生效條件
本協議在雙方簽署並由客户支付首期款後生效,在此之前,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二十、本協議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客户:
法定代表人:(簽署)律師事務所:(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第四篇:非訴訟法律服務協議書
非訴訟法律服務協議書
甲方:**公司
乙方:**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針對甲方的**建設項目事宜,甲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項目顧問。雙方達成如協議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律師擔任甲方項目顧問,同時乙方指派兩名律師擔任**的助理,協助**處理項目中的法律問題。乙方指派人員按甲方要求全程為甲方的項目提供法律服務,辦公場所由甲方提供。
二、根據雙方的約定,乙方的服務事項及權限為:
1.為本項目提供前期論證、諮詢服務。
2.為本項目房屋拆遷、用地規劃、土地招拍掛等審批手續提供法律服務。
3.為本項目的立項審批、辦理建築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提供法律服務。
4.為本項目的設計、勘察、招標、承包、施工等提供法律服務。
5.根據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草擬、審查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務文書,並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
6.為本項目的建築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7.為本項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系統管理的法律服務,並對公司人員進行法制培訓。
三、甲方必須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相關的
全部文件和背景資料,並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項目服務的便利條件。
四、乙方及其指派的律師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範圍和內容,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併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五、薪酬及支付方法
1.根據上述項目的運作情況,雙方約定,甲方同意每年向乙方支付項目律師服務費**元。該費用包括**及兩名助理的服務費用、及其差旅費、通信費等。
2.該協議簽訂後三日內付款。
六、違約責任
因乙方不履行約定職責而給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上述項目結束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八、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約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法律服務協議書
法律服務協議書
(20)滬律非字第號
(以下簡稱甲方)因事務,聘請上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就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服務內容:
1、
2、
3、
二、承辦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如因故不能履行,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並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三、甲方應向乙方介紹案情並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報酬人民幣為元;交通、通訊等辦案費用人民幣為元。
五、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雙方需再行協議。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上述事務完成時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地址:
郵編:電話:
乙方:上海
傳真: 律師事務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