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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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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服務協議書(模板)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服務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服務協議書(模板)

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縣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服 務 單位:(以下簡稱丙方)

經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審定確認,甲方將在丙方(崗位)從事志願服務。

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規範各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招募時簽定的招募協議書中有關約定,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並重”的原則,三方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 在本協議書所確定的崗位開展服務,並享有與丙方正式工作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2. 服務期間,享受與丙方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

3. 服務期間,享有每月680元的生活補貼,同時根據所在服務地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

4. 參加乙方組織的相關交流、慰問、聯歡等活動。

5. 及時瞭解全國項目辦、相關省(區、市)項目辦及乙方發佈的有關西部計劃的重要信息。

6. 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取得本人服務鑑定等相關證明材料,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二條甲方義務

1. 認真履行志願服務職責。

2. 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並服從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崗位調整。

3. 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

覺維護志願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守則;遵守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4.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向丙方、乙方提出申請,不得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確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須經乙方同意;因正常休假離開服務地期間,應與丙方、乙方保持聯繫。

5. 服務期滿,遞交工作總結,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離崗時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 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對志願者進行日常管理。

2. 對丙方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3. 在甲方服務期滿時對甲方進行考核並提出相應意見。

4. 發現甲方隱瞞協議簽訂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虛假信息等情況,並導致其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乙方義務

1. 負責落實上級項目辦相關工作要求,對甲方進行管理和服務,對丙方進行監督和指導。

2. 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傳達上級項目辦的相關信息和工作要求。

3. 做好接送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服務期滿後按時結束服務並離崗返家(校)。

4. 監督、協調和指導丙方為甲方提供適合的服務崗位、相應的辦公條件和免費的住宿條件。

5. 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做好甲方的安全健康保障等工作。

6.做好甲方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信息的確認和審核工作;及時瞭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況,對甲方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經常開展交流、慰問、聯誼和培訓等活動。

7. 在甲方發生意外或傷病時協助甲方按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第五條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丙方的規章制度,對甲方進行日常管

理。

2. 按照有關規定,對甲方進行業務考核與服務鑑定。

3. 根據實際表現情況,建議乙方對甲方進行表彰或處分。

第六條 丙方義務

1. 作為甲方在服務期間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保障的第一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各級項目辦的有關規定,對甲方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2. 為甲方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提供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確保甲方享有與本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和休假待遇,在甲方遇到問題和困難時提供幫助和支持。

3. 因丙方原因使甲方受到傷害的,丙方應按照相關規定對甲方承擔照料、補償等相應責任。

4. 服務期間甲方發生意外或傷病時,妥善(本文來源本站)安排、及時治療,並盡力給予幫助,並及時報告乙方。

5. 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乙方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本協議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個人承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因一方無故中止協議,致使協議無法履行,受害方有權追究其責任;給其他兩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各持一份,並由省級項目辦備案一份。甲方服務期滿後本協議書自動終止。

第十條因本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注:各項目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後再與志願者簽訂)

第二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協議書

志願者 :(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縣項目辦 :(以下簡稱乙方) 服 務 單位 :(以下簡稱丙方)

經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審定確認,甲方將在丙方(崗位)從事志願服務。

根據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和原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和《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精神,以及《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各級項目辦和服務單位職責》(中青聯發[2014]19號),《關於印發<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7號)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規範各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招募時簽定的招募協議書中有關約定,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並重”的原則,三方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在本協議書所確定的崗位開展服務,並享有與丙方正式工作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2.服務期間,享受與丙方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

3.服務期間,享有每月1000元的生活補貼,同時根據所在服務地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定的交通補貼和大學生志願服務

西部計劃志願者綜合保障險。

4.參加乙方組織的相關交流、慰問、聯誼和培訓等活動。

5.及時瞭解全國項目辦、相關省(區、市)項目辦及乙方發佈的有關西部計劃的重要信息。

6. 服務期間,依照有關規定向乙方履行請假手續後,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

7.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丙方、乙方反映,受理方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8.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取得本人服務鑑定等相關證明材料,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二條甲方義務

1.認真履行志願服務職責。

2.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並服從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崗位調整。

3.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守則;遵守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4.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向丙方、乙方提出申請,不得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確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須經乙方同意;因正常休假離開服務地期間,應與丙方、乙方保持聯繫。

5.服務期滿,遞交工作總結,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離崗時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對志願者進行日常管理。

2.對丙方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3.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本縣服務單位、志願者考核辦法,對丙方、甲方進行年度考核。

4.發現甲方隱瞞協議簽訂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虛假信息等情況,並導致其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乙方義務

1.負責落實上級項目辦相關工作要求,對甲方進行管理和服務,對丙方進行監督和指導。

2.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傳達上級項目辦的相關信息和工作要求。

3.做好接送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服務期滿後按時結束服務並離崗返家(校)。

4.甲方離崗時,須對甲方進行服務鑑定,填寫服務證證書,並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離崗手續、做好工作交接。

5.協調丙方為甲方提供與丙方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衞生的生活條件,並幫助解決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6.按照有關規定,協同丙方做好志願者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照有關志願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對甲方的安全健康管理實行一把手責任制,遇重大事件及時妥善處理並同時上報上級項目辦。

7.定期看望、慰問甲方,開展形式多樣的聯誼活動。乙方負責人須重視與甲方談心工作,解決甲方在服務期間的實際問題、聽取意見建議。

8.嚴格執行全國項目辦制定的志願者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制度,做好甲方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信息的確認和審核工作。

9.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甲方權益。

第五條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丙方的規章制度,對甲方進行日常管理。

2.在乙方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對甲方進行業務考核與服務鑑定。

3.根據實際表現情況,建議乙方對甲方進行表彰或處分。

第六條 丙方義務

1.將甲方納入本單位正式職工序列進行管理。

2.落實甲方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衞生的生活條件等後勤保障,為甲方提供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並解決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3.及時向乙方通報甲方日常管理及相關工作情況。甲方離崗時,須對甲方進行服務鑑定,並按有關規定做好甲方離崗手續,並上報乙方。

4.對甲方的日常管理、安全健康管理實行一把手責任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甲方的安全。在有關方面的指導下,作為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處理甲方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5.接受乙方的年度考核。

6.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甲方權益。

7.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乙方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本協議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個人承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因一方無故中止協議,致使協議無法履行,受害方有權追究其責任;給其他兩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各持一份。甲方服務期滿後本協議書自動終止。

第十條因本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三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協議書(修改)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協議書

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縣項目辦:三江縣(以下簡稱乙方) 服 務 單位:(以下簡稱丙方)

經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審定確認,甲方將在丙方(崗位)從事志願服務。

根據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和原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和《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精神,以及《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各級項目辦和服務單位職責》(中青聯發

[2014]19號)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規範各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招募時簽定的招募協議書中有關約定,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並重”的原則,三方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在本協議書所確定的崗位開展服務,並享有與丙方正式工作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2.服務期間,享受與丙方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

3.服務期間,享有每月680元的生活補貼,同時根據所在服務地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定的交通補貼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綜合保障險。

4.參加乙方組織的相關交流、慰問、聯誼和培訓等活動。

5.及時瞭解全國項目辦、相關省(區、市)項目辦及乙方發佈的有關西部計劃的重要信息。

6. 服務期間,依照有關規定向乙方履行請假手續後,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

7.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丙方、乙方反映,受理方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 1

給予答覆。

8.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取得本人服務鑑定等相關證明材料,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二條甲方義務

1.認真履行志願服務職責。

2.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並服從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崗位調整。

3.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守則;遵守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4.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向丙方、乙方提出申請,不得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確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須經乙方同意;因正常休假離開服務地期間,應與丙方、乙方保持聯繫。

5.服務期滿,遞交工作總結,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離崗時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對志願者進行日常管理。

2.對丙方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3.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本縣服務單位、志願者考核辦法,對丙方、甲方進行年度考核。

4.發現甲方隱瞞協議簽訂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虛假信息等情況,並導致其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乙方義務

1.負責落實上級項目辦相關工作要求,對甲方進行管理和服務,對丙方進行監督和指導。

2.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傳達上級項目辦的相關信息和工作要求。

3.做好接送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服務期滿後按時結束服務並離崗返家(校)。

4.甲方離崗時,須對甲方進行服務鑑定,填寫服務證證書,並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離崗手續、做好工作交接。

5.協調丙方為甲方提供與丙方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衞生的生活條件,並幫助解決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6.按照有關規定,協同丙方做好志願者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按照有關志願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對甲方的安全健康管理實行一把手責任制,遇重大事件及時妥善處理並同時上報上級項目辦。

7.定期看望、慰問甲方,開展形式多樣的聯誼活動。乙方負責人須重視與甲方談心工作,解決甲方在服務期間的實際問題、聽取意見建議。

8.嚴格執行全國項目辦制定的志願者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制度,做好甲方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信息的確認和審核工作。

9.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甲方權益。

第五條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丙方的規章制度,對甲方進行日常管理。

2.在乙方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對甲方進行業務考核與服務鑑定。

3.根據實際表現情況,建議乙方對甲方進行表彰或處分。

第六條 丙方義務

1.將甲方納入本單位正式職工序列進行管理。

2.落實甲方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衞生的生活條件等後勤保障,為甲方提供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並解決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3.及時向乙方通報甲方日常管理及相關工作情況。甲方離崗時,須對甲方進行服務鑑定,並按有關規定做好甲方離崗手續,並上報乙方。

4.對甲方的日常管理、安全健康管理實行一把手責任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甲方的安全。在有關方面的指導下,作為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處理甲方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5.接受乙方的年度考核。

6.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甲方權益。

7.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乙方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本協議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個人承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因一方無故中止協議,致使協議無法履行,受害方有權追究其責任;給其他兩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各方簽字

蓋章後生效。三方各持一份,並由省級項目辦備案一份。甲方服務期滿後本協議書自動終止。

第十條因本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章)共青團三江縣委員會

丙方(簽章):

協議簽訂地點: 團三江縣委 (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四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協議書

志願者: 服務縣項目辦: 服 務 單位:

經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審定確認,甲方將在丙方(崗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根據《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關於印發<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7號)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重大事件和責任事故通報辦法》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規範各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招募協議書中有關約定,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並重”的原則,三方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在本協議書所確定的崗位開展服務,並享有與丙方正式工作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2.服務期間,享受與丙方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

3.服務期間,享有基礎生活補貼、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綜合保障險,同時根據所在服務地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一定的交通補貼。

4.參加乙方組織的相關交流、慰問、聯誼和培訓等活動。

5.及時瞭解全國項目辦、相關省(區、市)項目辦及乙方發佈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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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計劃的重要信息。

6. 服務期間,依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向乙方履行請假手續後,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

7.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取得本人服務鑑定等相關證明材料,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和待遇。

8. 志願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反映,受理單位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二條甲方義務

1.認真履行志願服務職責。

2.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並服從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崗位調整。

3.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守則;遵守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4.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確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須向丙方、乙方提出申請,經同意並報省項目辦備案後終止協議。因正常休假、應聘考試等原因離開服務地期間,應與丙方、乙方保持聯繫。

5.服務期滿,遞交工作總結,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離崗時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對志願者進行日常管理。

2.對丙方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3.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本縣服務單位、志願者考核辦法,對丙方、甲方進行年度考核。

4.因甲方故意隱瞞重大疾病或其它重大虛假信息導致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乙方義務

與服務單位、志願者共同簽定三方服務協議,明確志願者崗位職責,為志願者提供崗前縣情縣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

1.負責落實上級項目辦相關工作要求,對甲方進行管理和服務,對丙方進行監督和指導。

2.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傳達上級項目辦的相關信息和工作要求。

3.做好接送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服務期滿後按時結束服務並離崗返家(校)。

志願者離崗時,縣級項目辦須對志願者進行服務鑑定,填寫服務證證書,並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志願者辦理離崗手續、做好工作交接。

4.協調丙方為甲方提供與丙方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衞生的生活條件,並幫助解決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5. 按照《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規定,協同丙方做好志願者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志願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實行志願者安全健康管理一把手責任制,遇重大事件及時妥善處理並同時上報上級項目辦。

6. 定期看望、慰問甲方,開展形式多樣的聯誼活動。乙方負責人需重視與甲方談心工作,聽取意見建議,解決甲方在服務期間的實際問題。

7. 嚴格執行全國項目辦制定的志願者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制度,做好甲方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信息的確認和審核工作。

爭取地方黨政及相關部門的政策支持,積極為志願者落實就業單位。

第五條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丙方的規章制度,對甲方進行日常管理。

2.按照有關規定,對甲方進行業務考核與服務鑑定。

3.根據實際表現情況,協助乙方進行對甲方的表彰或處分。

第六條 丙方義務

1. 將志願者納入本單位正式職工序列進行管理。在乙方項目辦的指導下,做好對甲方的業務培訓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2. 落實志願者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衞生的生活條件等後勤保障,為甲方提供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並解決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3. 及時向乙方通報甲方日常管理及相關工作情況。甲方離崗時,對甲方進行服務鑑定,並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好甲方離崗手續,並上報乙方。

4. 實行志願者日常管理、安全健康管理一把手責任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甲方的安全。在有關方面的指導下,作為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處理甲方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5. 爭取地方黨政及相關部門的政策支持,積極為在甲方落實就業崗位,為甲方紮根當地就業創業創造有利條件。

6. 接受乙方的年度考核。

7. 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甲方的權益。

8. 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乙方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本協議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個人承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因一方無故中止協議,致使協議無法履行,受害方有權追究其責任;給其他兩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各持一份,並由省級項目辦備案一份。甲方服務期滿後本協議書自動終止。

第十條因本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注:各項目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後再與志願者簽訂)

第五篇: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從事為期1-3年的教育、衞生、農技、扶貧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2014年重點開展支教、支醫、支農、基層青年工作、災後重建、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西部基層檢察院、西部基層人民法院、西部基層法律援助、開發性金融和新疆雙語教學專項行動等11個專項行動。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首次簽約期為(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為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為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西部計劃服務崗位規劃和各專項行動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為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680元生活補貼。根據人事部、財政部《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甲方享受相應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全國有984個縣、市、區納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範圍,每月津貼標準分別為:一類區65元,二類區

120元,三類區215元,四類區370元,五類區640元,六類區950元)。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26號),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做好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14]16號),《關於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2號)和《2014年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全國項目辦[2014]4號)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區、市和高校出台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核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3.首次簽約期為3年的志願者,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中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地出台的相應規定享受有關政策。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西部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

省項目辦和全國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核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省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為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級項目辦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

乙方(蓋章):年月日(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