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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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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離婚的相關規定

離婚協議書的相關法律規定

告他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一)、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五)、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三、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凡當事人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户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 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經濟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 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藉證明)、結婚證、協議書(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達成一致)、二張2寸近期免冠照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在聲明書和協議書上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離婚證,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發給雙方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正式宣告解除夫妻關係

如果沒有結婚證,先在本人所在的村委會或單位開一封證明信:兩個人的基本情

況、何時、何地、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先補結婚證,緊接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男,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協議人:***,女,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雙方於19**年*月*日在***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為****(離婚原因)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經協商達成了以下協議:

1、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係

2、生子或生女(*年*月*日出生)由*撫養,撫養費**(或者是:雙方無子女,不存在撫養問題)

3、***歸女方,***歸男方,**債務由**還,**債權歸**所有(或者:雙方無共同債權和債務)

4、本協議一式三份,其它雙方互不追究

男方:

女方: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

2、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提供的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起訴狀的格式為: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基本情況)

被告:(基本情況)

訴 訟 請 求

??

事 實 和 理 由

??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訴訟請求”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

“事實和理由”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離婚理由:應詳細敍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如有法定離婚情形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特別指出。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並無限定,但不宜過於繁瑣。

離婚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如果一人不在場或不願意的話就只能起訴到户口所在地的法院了

第二篇:涉外離婚的相關法律依據

涉外離婚的相關法律依據

涉外離婚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在我國境內按照我國法律辦理離婚的法律行為。根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47條),應適用我國有關涉外離婚的程序法的規定。

涉外離婚的程序為:如果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可通過離婚登記程序或訴訟離婚程序解除;反之則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除。

離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訴訟離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託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託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託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篇:股東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記載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範,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二、關於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認定標準。

隱名投資一般是指一方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的法律現象。

我國公司法對隱名股東的認定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對隱名股東也未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基於我國當前的公司運作實際,司法實踐中對隱名股東普遍予以認可。在認定標準上,一般認為如果股東隱名並非出於規避禁止性法律規定的目的,其他半數以上的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隱名股東並認可的,對其股東身份應予確認。在涉及第三人時,基於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隱名股東因未經登記,並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在法律地位上,隱名股東除在對第三人的對抗方面外,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而言與真正的股東並無明顯區別。

隱名投資的法律問題分析

公司中的隱名投資是指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法律現象。它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2)公司股份實際的出資認購人與名義上的股東不一致;(3)顯名投資人系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投資。這一點使隱名投資與代理區別開來;(4)無論隱名投資人還是顯名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均只承擔有限責任。這一特徵區別於隱名合夥;(5)隱名投資人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

公司實際投資人不願意出資的原因有很多,判斷其行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應依據隱名出資的行為是否規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某些行業限制境外資本進入,境外人士借用國內人士名義曲線進入該行業,這樣的行為就屬於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此時隱名股東只能就實際出資的部分向顯名股東主張債權。如若隱名投資的行為沒有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四篇:違約金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五篇:相關的法律規定

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説,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户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