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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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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編號: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以下簡稱“客户”),根據《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訂立。

一、法律服務範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户的委託指定承辦律師,為客户下列在[]中標有√符號項目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①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再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②民事案件。一審[ √ ],二審[],再審[],申請抗訴[],申請執行[]。 ③行政案件。聽證[],申請複議[],一審[],二審[],再審[],申請抗訴[],申請行政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刑事賠償[],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申請執行[]。

④仲裁案件。代理仲裁[],申請撤消仲裁或不予執行[],申請執行[]。 ⑤非訴訟事項委託代理[]。

(1)訴訟案件。代理客户就與糾紛進行訴訟。

(2)非訴訟事務。代表客户就事宜/項目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客户處理與該事宜/項目相關的法律事務。

(3)其他事務。根據客户的申請,就事宜提供見證/諮詢/法律服務。

二、委託權限

客户授權律師事務所的權限為(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或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客户另行出具委託書的,依出具的委託書辦理。

三、律師

律師事務所指派_律師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承辦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的,承辦律師應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當及時告知客户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客户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客户解除協議,本協議終止履行。

四、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義務

(1)應客户的要求及時通報有關承辦法律事務的進展情況。(2)承辦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3)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對客户隱私、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客户義務

(1)按照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2)向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3)如實陳述委託事務相關情況,及時提供相關的材料。

六、律師服務費(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定額律師服務費[]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客户委託律師事務所承辦的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服務費,律師服務費總額為人民幣元。

(2)計時律師服務費[]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客户委託律師事務承辦的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服務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完成本案件約需小時。預收律師服務費元。

(3)加付律師服務費[]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在訴訟中或非訴中按第十八條約定取得期望效果的,客户加付律師服務費元,或按提成。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服務費內,應由客户另行承擔。(1)長途電信費用;(2)文件快遞費用;(3)文印費用;(4)差旅費、交通費;(5)鑑定費;(6)向查詢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及專家諮詢費。

八、支付

根據以上第六條所確定的律師服務費,由客户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全部支付,需延時支付的另行約定。如委託事項以撤訴、調解(包括庭外自行和解)的方式結案,或案件未經訴訟即已解決,以及客户單方解除本協議,均視為代理行為終結,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利益衝突

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將已經存在的與客户有利益衝突的情況如實告知客户。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客户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協議、履行協議或改變委託權限或解除協議;律師事務所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十、協議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客户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協議,該解除通知在律師事務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立即停

止提供法律服務。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

(3)若客户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

(4)若律師事務所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客户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情形,有權中(終)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或者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其他費用,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客户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2)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客户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賠償實際的直接損失。

十二、不保證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十三、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客户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十四、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如果客户希望獲得本協議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十五、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律師事務所和客户均可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十六、風險提示

客户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幾種風險,客户應儘量予以避免。

(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後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持還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

(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越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鑑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後果。

(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

(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

在委託期間,變更聯繫地點方式未告知律師事務所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後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民事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刑事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否則,會喪失上訴權。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七、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由温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十八、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律師事務所和客户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的約定:

十九、生效條件

本協議在雙方簽署並由客户支付首期款後生效,在此之前,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二十、本協議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客户:

法定代表人:(簽署)律師事務所:(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第二篇:解除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解除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甲方:浙江海雨律師事務所

乙方:

甲、乙雙方於2014年3月20日簽訂了《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甲方指派張理雨擔任乙方審判階段的辯護人,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2014年3月20日《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書》。

二、甲方指派的律師張理雨不再擔任乙方涉嫌詐騙罪一審的辯護人。

三、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2014年7月5日簽訂時間:2014年7月5日

第三篇: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書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書

甲方(委託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受託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年月日訂立。

第一條法律服務範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中標有√符號項目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再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申請抗訴〔〕,

申請執行〔〕。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申請複議〔〕,一審〔〕,二審〔〕,再審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執行〔〕。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代理〔〕。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民

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就事宜/項目提供見證/

諮詢//法律服務。

第二條委託權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託權限為(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

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接受法律文書送達,〔〕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3.非訴法律事務委託權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且委託權限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託權限依授權委託書為

準。

第三條指派律師

乙方指派律師、律師、律師、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依法維護甲方權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託書。

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徵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後,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祕密的除外。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否則,乙方

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第六條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2.〔〕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籤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付預付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餘額,並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雙方經協商後確定,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

第七條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

1.代理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差旅費等);

2.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第八條利益衝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託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第九條委託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於訴訟/仲裁/代理的,委託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屬於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時止。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及律師正常完成受託法律事務情形的,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託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託合同、撤銷委託,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

第十四條生效條件(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後生效。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後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託人(甲方):受託人(乙方):

代表:代表:

第四篇: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律( )非訴字第號

委託方(甲方):××公司

受託方(乙方):××律師事務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敍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敍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託方所在地。

委託方:受託方:××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五篇: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律()非訴字第號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________律師、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及現場法律諮詢,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敍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敍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代理費_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要合同簽訂之日起一週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委託方所在地。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