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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幫助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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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協議書

法律幫助協議書

法律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王明山與劉坷晨之間以手機作低壓,雙方剪子石頭布,誰蠃手機歸誰(注:諾基亞5200),雙方平着互利關係公平競爭,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着,當賠償對3000賠償金。 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此協議書自簽字之時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新生入學法律協議書

我校為繁榮市場經濟,發展教育事業,更好的組織教育教學管理,培養出更多的跨世紀人才,使學生能夠在校期間受到良好的高等教育、專心完成全部學業及工作調配安置,特與入學新生簽訂如下法律協議:

甲方:_______省________高等財經學校

乙方:學生

1、甲方錄取乙方為______級______班正式在校生,在校期間享有學習和發表意見的權利。

2、甲方設教學時間為______至______年,在此期間甲方將按照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各專業教學大綱內容進行教學、管理、考核、評審等。

3、乙方在校學習期間要服從學校整體安排,有任何事情必須向學校提 前申請,學校各級管理部門將按照學生申請事項的管理規定辦理。 (如乙方不經批准私自曠課、違反校紀、校規及各項制度,在校內 外打仗鬥毆等,學校將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並裝入學 生檔案。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和中途輟學者,各項費用不退)。

4、乙方在學校學習期間要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要認真學習, 如乙方出現學習等困難,學校教務處、學生處將委派教師及時輔導 或組織培訓,並適當加課或補課,乙方要服從甲方安排。

5、新生入學壹周內如因參軍、出國、遷居外省需持國家有關單位證明 可以根據新文件規定辦理退學,其它時間或其它理由一律不予辦理。

6、乙方入學後思想要積極上進,靠近學校黨、團組織,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不得自行組織活動、郊遊及到江河游泳否則造成 後果自行承擔。(希望每位學生入學後參加意外保險)

7、乙方要按甲方學校規定的期限交納學雜費,無正當理由不交或遲交 使學業受影響者,後果自負。

8、乙方學習期間每學期要按時參加各科考核,各科成績必須合格(一次補考機會),取得國家教育部驗印的大專、本科畢業證書後(全國通用)並由學校及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為畢業生在行政、工商企事業 單位及南方沿海城市等安置工作,本科、專科月工資________元以上, 中專月工資_______元以上(每人可享受二次調配)。

9、在學生畢業安置工作中;對於學生成績優秀者、操行評定優秀者、 對學校做出突出貢獻者,將給予優先安置;對於違反校規、校紀及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學校將暫緩安置工作或不予安置。

10、甲方可以在乙方畢業後,根據乙方自身素質及要求為乙方辦理常住_______及其它城市申請落户手續,幹部指標及工作安置證明等。

1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_____年,如有違約後果自負。

12、學校如達不到以上學生合格條款,將負法律責任及各項費用。

甲方:______省_____高等財經學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篇:常年法律顧問協議書

常年法律顧問協議書

甲方:

乙方:陝西行天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執業證號:)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受聘律師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在本合同規定的工作範圍內提供法律服務,如被派的律師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暫時代替其職務。

二、法律顧問的任務:法律顧問的任務是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法律的法律及相關專業知識,為甲方的各項業務活動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服務,充分運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為甲方謀求法律保護,使甲方的經營發展在法律保護下獲得最佳利益。

三、法律顧問的職責:

1、就甲方經營、決策、管理中的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2、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3、指導或代理甲方參與相關項目考察、論證、參與相關商務談判、簽約;

4、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定期對甲方相關人員進行《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知識培訓,協助甲方向員工進行進行法律宣傳教育;

6、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四、1、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2、法律顧問赴異地辦理法律事務,甲方應負擔所需的車、船費及住宿費用。

五、受聘律師應盡的責任:

1、應當及時承辦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認真履行職責;

2、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顧問;

3、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委託授權的範圍進行工作,不得超越委託代理權限;

4、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立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六、甲方認為乙方指派的律師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應予滿足。

七、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採取補救措施並承擔違約責任,情況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及指派律師如果發生泄密情況;

(2)指派律師沒有履行本協議第三、五條的規定給乙方造成損

失的。

八、法律顧問應經常與甲方保持聯繫,甲方遇有急需解決的事宜,可隨時與乙方聯繫,乙方應隨叫隨到,及時服務。

九、1、顧問費用為元,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2、乙方受甲方委託從事訴訟、仲裁活動時,應依規定減收或免收代理費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甲方需繼續聘請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合同。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進行協商或補籤協議。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開户號:

賬號: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新法律顧問協議書()

華邦律師事務所 / huabanglawfirm.法律顧問協議書.

華邦律師事務所 huabang law firm

中國南昌市福州路28號

奧林匹克大廈4層,郵編:330006

電話:(86791) 8689128; 傳真:(86791)86891347

電子郵件: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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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協議書

(2014)華邦律顧委字第號

聘請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單位:江西華邦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為推進各項法律事務的順利開展,使甲方行為法律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服務機構、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一事,訂立下列協議各項,並約定共同遵守。

一、乙方責任

1、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準確領會甲方開展各項法律事務的內容以及操作程序,接受甲方的法律諮詢,為甲方的管理、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協助甲方起草、修改或審查企業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外部經濟協議,及相關經營、管理活動中所需的各類法律文書;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甲方的經營、管理等重大決策行為進行法律層面的可行性論證,並根據需要向甲方出具專項事務法律意見書;

(4)、應甲方的要求,參與甲方的經營管理項目的談判,幫助協調內部經營管理機制;

(5)、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接受甲方的委託,擔任其個案委託代理人,參與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但甲方應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6)、根據甲方需要,指派專業律師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事務培訓課程,但總課時不超過12小時/每服務年度;

(7)、代理、代辦甲方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2、指派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承辦律師。承辦律師應當勤勉、謹慎、盡責以及高效地履行法律顧問的職責,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承辦律師應當親自辦理顧問或委託事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1)、如承辦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協議終止履行;

(2)、乙方有權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祕書處理與顧問事項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送達文件、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翻譯(翻譯本身即為委託事項的除外)以及相關法律調研。

4、工作方式和聯繫時間,由甲方和承辦律師協商確定。遇有緊急法律事務需要律師處理可隨時與乙方或承辦律師取得聯繫,甲方享有優先獲得服務權;

5、乙方及乙方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為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且應當選擇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或改變委託權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做出迴避的安排;

6、乙方應對在從事法律顧問事務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相關信息以及與顧問事項有關的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甲方祕密”)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祕密。

但以下內容不可被視為甲方祕密:

(1)、刑事犯罪證據;

(2)、可以公開查詢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二、甲方責任

1、甲方指定為法律顧問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為:,且該電話除特殊情況外,應保持持續開通),並應積極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方便。

如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及承辦律師;

2、為使乙方及承辦律師順利辦理顧問事項,甲方應當向乙方及承辦律師提供與甲方業務開展和內部管理有關的一切乙方所需資料並及時送達乙方,同時甲方還應保證其所提供的資料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及合

法性。

如因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致使乙方無法有效完成或開展顧問事項的,乙方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3、甲方在經營、管理中遇到法律問題,應當邀請法律顧問參與研究,提供有關資料,聽取律師意見,但不得向乙方和承辦律師提出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

4、甲方應當按照以下約定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

(1)、聘用期內,甲方每年付給乙方法律顧問費人民幣元整,此費用在本協議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付清;

(2)、逾期不付,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提供服務。

5、雙方商定,下列與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協議第二條第4款約定的常年法律顧問費中:

(1)、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

(2)、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資料的費用);

(3)、上列其它費用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據實報銷。

6、如甲方因業務需要,請法律顧問隨同外出,甲方應當承擔律師的差旅費、住宿費及國家規定的補貼。

三、合同期限

1、乙方律師受聘時間為壹年,從2014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

2、在每個工作年度屆滿之前一個月內,如果雙方均沒有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本協議自動延長一年。

四、其他約定

1、乙方須委派至少一名律師負責處理甲方的委託事項;

2、乙方的行為是連續有效的,不因負責律師或其他負責人的工作變動或調離等原因而受任何影響。經甲方認可的接任律師須保持代理工作的一致性;

3、因乙方之行為不當與顧問業務有關的第三者發生的任何糾紛和爭議,均與甲方無關;

4、顧問工作範圍內的具體法律事務,由甲方出具委託書予以確認;

5、乙方和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

乙方或承辦律師就顧問事項作出的成功保證;

6、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送達方式可為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

各方均可分別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並書面告知對方。

五、特別約定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乙方和承辦律師享有優先取得代理甲方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諸如:參與甲方訴訟、仲裁活動、代理或代辦債權債務的清償、金融證券、居間調解、見證和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其他法律事務的權利,並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並繳納合理的費用,但甲方可以在收費方面享受相當的優惠待遇。

六、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1、本協議一切條文的修改,必須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進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協議的解除

1、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委託事項轉交第三方辦理的;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認真履行委託代理事項,以至發生嚴重失誤給甲方的財產造成損失的;

(3)、乙方喪失履行本協議能力的。

2、如果甲方向乙方或承辦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並有權就已經提供的法律服務要求甲方支付相應的法律顧問費用和其他費用;

3、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本協議無法實際繼續履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八、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

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的範圍以乙方所收法律顧問費用為限;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九、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提交南昌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合同文本及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蓋章後即生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華邦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方世揚主任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二o一一年月日於中國南昌

第五篇: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格式

聘(應)請法律顧問協議書

[]鄂中律顧字第[]號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雙方為聘(應)請法律顧問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業務需要聘請乙方為法律顧問。

二、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規定,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律師完成法律顧問工作。

三、乙方在受聘期間應依法依約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其主要工作包括:

(一)常規非訴訟法律事務:

1、為甲方就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

2、協助甲方草擬、審查、簽訂合同;

3、協助甲方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4、辦理甲方委託的其他簡易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特別非訴訟法律事務:

除前款各項法律事務外,乙方受甲方特別委託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為甲方作出重大決策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為甲方重大經濟合同的談判或其他重要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

3、協助甲方建立、完善其業務工作規範;

4、代理甲方參與民事、經濟、行政糾紛的非訴訟調查、調解或斡旋;

5、辦理其他重大、疑難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仲裁和訴訟法律事務:

代理甲方參與民事、經濟、刑事、行政糾紛等案件的仲裁或訴訟活動。

四、乙方律師應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出具的法律意見和其他文書不得有虛假、嚴重誤導或重大遺漏。

五、甲方承諾為乙方提供完成本協議第三條約定事項所必須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是真實的,必要時甲方應就某些問題作出書面保證。乙方收到甲方材料可根據甲方要求出具收據。除非收據有特別説明,乙方收到的材料均視為複印件。

六、甲乙雙方應遵循以下保密條款:

(一)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或者與甲方業務有關的其他單位的商業祕密,但為甲方利益需要、已經甲方明示授權可以公開的,或者在律師與甲方發生爭議、為了維護律師自身合法利益採取訴訟途徑而使用的除外。

(二)前款除外條款涉及的公開,不包括採取報紙期刊雜誌、廣播電視以及電子出版物等方式出版而對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

(三)乙方為甲方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見及其他文書僅供各具體案件或相關事宜使用,未經乙方同意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七、法律顧問按照以下工作方式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一)實行不定期辦公制度:甲方需乙方解決問題時,可隨時提出,乙方在合理時間內應及時辦理;如遇緊急事務,乙方在其顧問律師確無時間或不在本市時,應安排其他能勝任的律師及時辦理;甲方提前三天預約的,享有優先辦理權。

(二)一般在乙方住所地工作,確有必要派專人在甲方指定地點工作時,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異地辦公條件。

(三)以口頭提供法律諮詢為原則,非因甲方特別需要,一般不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八、甲方每年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人民幣萬元,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付清。乙方為甲方辦理本協議第三條第(一)、(二)項所列法律事務

時不再收取服務費,但甲方應隨時支付乙方承辦律師因此而發生的市區外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差旅費以及律師調查取證而支付的手續費、工本費及其他必須支出的辦案費用。

乙方受託為甲方辦理本協議第三條第(三)項所列法律事務時,應按雙方另行協商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支付律師代理費。

乙方户名:

開 户 行:

帳號:

九、本協議有效期限為 壹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是否續聘,雙方應於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對方。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並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由雙方於年月日在 湖北省武漢市簽署。

甲方:

授權代表:

乙方:

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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