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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會幹部的培養

欄目: 員工思想 / 發佈於: / 人氣:1.45W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日趨複雜,為使企業內部勞資關係的力量均衡,組建工會在維護職工利益、平衡職工與企業關係及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市場經濟普遍存在的“強資本、弱勞動”的客觀現實,工會作為平衡勞資關係的平等主體,作為在扶弱抑強中維持勞資關係雙方平衡的力量,卻難以作為職工的代表方站在企業對立面切實維護職工自身的合法權益,究其原因,企業工會在勞動關係中缺乏獨立性且對企業存在很大的依附性。主要可以從以下兩點體現出來:

論工會幹部的培養

一.企業改制及內部組織架構問題

《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可見工會是職工利益的表達者和維護者。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工人是企業的主人,勞動者的權益幾乎沒有受到侵害,工會沒有解決經濟利益關係的需要,處“無權可維”狀態;當時組織體制上建立的是黨政工一體化的管理模式,其目標的高度一致,使國家、企業、勞動者在經濟利益關係上的不平衡相對模糊,工會的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在市場化經濟環境下,企業逐步改制,將追求最大利潤作為首要目標,逐漸造成勞資地位不平等,收入分配兩極化,職工勞動環境及條件惡劣,職工工傷事故頻發,勞動爭議及羣體性突發事件屢發等問題;如2010年發生了富士康員工連續跳樓事件及廣東佛山本田零部件製造有限公司停工事件,職工因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採取極端的方式進行反抗,雖然事件曝光後由工會後續介入使得勞資雙方得以調停,但企業職工卻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付出沉重代價,而工會卻並沒能及時發揮其維權的主要作用。近年,全國總工會規定,不允許工會主席行政兼職,但在組織體制上,黨政工一體化的管理模式依然在國有企業延用,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管理的關係直接涉及基層黨組織的關係,工會幹部之於企業管理者的地位不平等,獨立性不高等因素造成企業工會在協調勞動關係上難以平等協商等問題。

二.法律制度及企業工會運作的問題

根據《工會法》地四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這一規定保障了企業工會幹部的權益,但同時造成了企業工會幹部對企業的依附性,許多企業還通過行政幹部兼職工會工作的方式避免人力成本的支出,兼職的企業工會幹部給工會工作帶來以下問題:

1.維權底氣不足。在企業,由於工會幹部身兼行政職務,對企業勞動關係產生了依賴,與企業經營者身份地位不對等,導致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只是表面的形式,“維權”只是為了應付上一級工會而喊的口號;而工會幹部的主要精力不能放在工會工作業務上,工會工作得不到企業經營者應有的重視,則工會幹部的工作熱情、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削弱,使工會工作成了應付的差事。

2. 工會業務知識不專。隨着市場經濟發展,經濟關係、勞動關係越來越複雜、多變,這對工會幹部業務水平提出新的高要求,兼職的工會幹部使得學習培訓難保障;而在實際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也會受到影響,容易造成智能的混淆與交叉,維權的意識與責任感也容易模糊。

綜合以上問題,加強培育工會幹部隊伍,讓他們代表勞動者依法科學維權,是促進市場經濟中勞動關係健康發展的客觀必然,是新時期工會組織體制改革與創新中的重要環節,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