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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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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雲南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對外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本部及所屬企業對外捐贈行為,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公益事業捐贈法》、《雲南省省屬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本部及所屬全資、獨資、控股企業(簡稱所屬企業或企業),集團所管理的其他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捐贈,是指企業無償將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支出行為,包括公益性捐贈、救濟性捐贈和其他捐贈。

第四條對外捐贈堅持自願無償、量力而行、權責清晰、誠實守信的原則。捐贈程序以及行為的實施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規定。

第二章捐贈範圍

第五條對外捐贈範圍為:向受災地區、貧困地區、定點扶貧、援助地區和單位,或者向困難的社會弱勢羣體的救濟性捐贈,向教科文衞體事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公益性捐贈,以及向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其他捐贈等。

第六條對外捐贈的財產應當是企業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主要固定資產、持有的股權和債權、國家特准儲備物資、國家財政撥款、受託代管財產、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權屬關係不清的財產、變質及過期報廢的商品物資等,不得用於對外捐贈。

第三章捐贈管理

第七條對外捐贈支出應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管理,年度安排的對外捐贈預算須經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

第八條未履行規定審批程序不得擅自對外捐贈。嚴禁以個人名義用國有資產對外捐贈,將捐贈金額進行拆分,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九條企業對外捐贈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規模、盈利能力、負債水平、現金流量等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對外捐贈支出的規模和標準。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負債水平偏高、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為負數或者大幅減少的企業,必須壓縮捐贈規模。

資不抵債、經營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或對外捐贈後可能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職工切身利益的企業,一般不得安排對外捐贈。

第十條對於因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需要緊急安排的對外捐贈,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可以先行捐贈。集團本部實施捐贈後2個工作日向省國資委報告。集團所屬企業須事前向集團請示,事後及時完備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在年度財務決算中,企業應就當年對外捐贈的實施情況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説明。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會税收制度的規定做好對外捐贈的賬務處理工作。

第四章捐贈審批

第十二條從嚴對外捐贈管理,逐級上報審批。集團本部及所屬企業對外捐贈行為實際發生時,在同一年度內單筆捐贈超過50萬元或單筆不超過50萬元但捐贈2次(含)以上的,報國資委審批。

第十三條上報對外捐贈事項時,應提交對外捐贈審批表、

對外捐贈彙總情況表、董事會(類似決策機構)決議,以及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集團工會辦公室為集團本部和集團所屬單位對外捐贈報批牽頭辦理部門,集團辦公室、審計法務風控部、資產財務管理部、黨委工作與人力資源部等部門為協辦部門。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加強對外捐贈事項監督,強化對外捐贈事項的全程管控,重視對外捐贈項目實施效果的後續追蹤,必要時應當組織對重大捐贈項目進行現場督導檢查或審計,確保捐贈財產使用安全、管理精準,督促受益對象發揮捐贈的最大效益。

第十六條集團不定期對所屬企業對外捐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制度不健全、未按規定程序決策、未及時向集團報批等不規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追責問責。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借對外捐贈之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轉移財產,以及未按本規定程序對外捐贈並造成嚴重後果等情況的,責令企業追回,並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