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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瓦檢儀管理辦法2篇

欄目: 企業管理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2.57W

便攜式瓦檢儀管理辦法1

便攜式瓦檢儀管理辦法2篇

為加強對便攜式瓦檢儀的管理,管好用好該儀器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便攜式瓦檢儀的管理、維修、調校、收發

1、通風區負責指定便攜式瓦檢儀型號由供應科購買,購買後全部領回通風區,由專人負責統一建立台賬,集中編號;

2、信息部將在用儀器編號報回通風區,報廢儀器全部交回通風區;

3、所有儀器統一編號完成後移交信息部,信息部負責所有便攜式瓦檢儀的標校、維修工作;

4、標校合格後移交機電隊井口充燈房,充燈房工作人員負責便攜式瓦檢儀的收發、充電工作,並做好收發記錄。

二、便攜式瓦檢儀的配備、使用

1、中層幹部以上管理人員每人配備1台,人員跟便攜式瓦檢儀編號對應,通風區提供姓名編號對照表;

2、瓦檢員、放炮員每人配備1台,人員跟便攜式瓦檢儀編號對應,通風區提供姓名編號對照表,瓦檢員的便攜由通風區統一管理;

3、每個生產隊組、部室各配備10台,以便副隊長、班組長、技術員、流動電鉗工下井時使用,通風區提供隊組、部室與便攜式瓦檢儀編號對照表,如:綜採隊便攜式瓦檢儀編號01-10;

4、備用20台,廠家、檢查人員下井配備;

5、發放儀器嚴格按照姓名編號對照表發放,不得胡亂發放。

三、維修、標校制度

信息部維修、標校人員必須按照説明書的要求,定期對所有便攜式瓦檢儀進行標校,對零度、精度和報警點進行調試,通風區每月26日指派專人去充燈房檢查所有便攜式瓦檢儀數量及損壞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回信息部處理,並認真做好維修、標校記錄。

四、收發制度

1、發放儀器前檢查電壓是否充滿,零點穩定不穩定,不合格儀器不得發放;

2、檢查儀器部件是否完好無缺,不合格儀器不得發放;

3、收回的儀器要檢查儀器完好情況並及時充電;

4、發放儀器後督促使用者填寫記錄。

五、考核制度

1、所有人員領用儀器未填寫領用記錄的,每次考核領用人員部門負責人100元;

2、領用儀器出井後當班未及時交回的,每次考核領用人部門負責人100元;

3、不按姓名編號發放的,每次考核發放人部門負責人100元;

4、領用人將儀器丟失的,按照原價賠償,並考核領用人部門負責人200元;

5、惡意拆換、破壞儀器原件造成儀器報廢的,按照原價雙倍賠償,並考核領用人部門負責人200元;

6、發現已損壞、不靈敏的儀器未及時彙報信息部繼續發放,考核發放人員部門負責人100元;

7、儀器未定時標校的,考核信息部部門負責人200元;

8、報廢儀器信息部負責交回通風區,未交回或丟失的考核信息部部門負責人200元。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便攜式瓦檢儀管理辦法2

為確保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正常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防止瓦斯事故發生,結合井口實際特制定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規定。

一、礦長(監區長)、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採掘區隊長、班隊長、電鉗工下井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檢儀。

二、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由六分監區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儀器發放室、維修室、保管庫等工作場所要適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的要求。

三、便攜式瓦檢儀必須建立台帳並編號管理,固定專人使用,專人收發。

四、在使用前必須充電,充電時間12小時左右,不能長時間充電,以保障工作可靠;當使用中發現電壓不足時,儀器應停止使用,否則將影響儀器的正常工作;並縮短電池使用壽命。由於充電時間不足,或長期充電造成損壞,由收發人員負責賠償。

五、按規定配帶自救器的人員,必須保護好儀器,上班必須到儀器房領取,下班及時交回儀器室。在攜帶和使用中嚴禁摔打、碰撞和擅自拆修;嚴禁被水澆淋或浸泡,損壞或丟失一台,照價賠償。不按規定配帶一次罰款50元。

六、定期對儀器的零點測試精度及報警點進行校驗。堅持每隔七天用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一次調校,保證正常使用。並按規定對儀器進行日常維護,維護、調效由六分監區監測工負責。不按規定調效和記錄,按《罪犯考核辦法》進行處罰,技術指導由通風股負責。

七、便攜式瓦檢儀的測量範圍一般在0-4.0%。當環境中的瓦斯(CH4)濃度和硫化氫(H2S)含量超過規定之後,儀器應停止使用,以免損壞元件。

八、對便攜式瓦檢儀使用人員由通風股進行培訓,嚴格按照產品説明書進行操作。

二號井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