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造價管理權限
第四章 造價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附則
附件1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申請表
附件2 工程結算送審資料清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下簡稱“股份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和有效控制投資,維護股份公司利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股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股份公司投資實施屬於資本性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非資本性投資的修理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份公司本部職能部門、直屬部門、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造價管理包括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合同價、合同價款調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結算、財務決算等主要環節。
第五條 工程造價相關定義
(一)投資估算:在建設前期編制的,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總投資進行估算,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初步設計概算:在初步設計階段對建設項目投資額度的概略計算,包括建設項目從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試運行到竣工驗收等階段的全部建設資金,是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工程量清單: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它項目、規費項目和税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五)合同價: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
(六)工程預付款:在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於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項。
(七)安全文明施工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採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八)工程計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
(九)工程進度款:在合同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付款週期內承包人完成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也是合同價款期中結算支付。
(十)竣工結算價: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十一)質量保證金: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十二)財務決算:由財務部門編制的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和投資效果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從項目策劃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
(十三)發包人: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
(十四)承包人: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
(十五)本辦法“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工程造價管理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二)負責股份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和控制。
(三)負責對項目建設單位造價管理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四)負責對造價諮詢服務供應商庫成員的管理和考核。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請立項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和控制。
(二)負責統計、報審和報備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信息。
(三)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檔案資料整理歸檔。
第八條 股份公司規劃發展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二) 負責下達投資項目立項計劃。
第九條 股份公司財務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款項支付。
(二)財務決算管理、審核工作。
第十條 股份公司紀檢監察審計部主要職責:
(一)對工程造價管理進行紀律監督。
(二)監督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造價管理權限
第十一條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金額和性質,股份公司對項目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統一實施下列工程建設項目:
1.股份公司投資金額為5000萬元以上且需進行規劃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
2.股份公司具有戰略意義的工程建設項目。
3.經股份公司決策需要統一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非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統一實施的項目分為各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和自主實施項目:
1.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是指直屬部門、分公司投資金額為300萬元以上,子公司投資金額為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項目建設單位自主實施項目,是指直屬部門、分公司投資金額為300萬元以下,子公司投資金額為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
3. 自行實施和自主實施項目實際金額界定以股份公司授權委員會批覆權限為準。
第十二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造價管理主要權限包括:
(一)統一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從投資估算至竣工結算全過程的造價管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主要權限包括:
1.初步設計概算審核。
2.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編制。
3.重大工程價款調整審核。
4.結算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造價管理主要權限包括:
(一)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負責除第十二條第(二)點以外的造價管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自主實施項目,負責從投資估算至財務決算全過程的造價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統一建立股份公司工程造價諮詢服務供應商庫。
(二)投資額4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在同級紀委監督下抽籤選定供應商庫成員提供服務,除此之外的項目按照股份公司《招標採購管理規定》或《非招標採購管理規定》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公司提供服務。
(三)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須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公司從初步設計概算審核到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除初步設計概算審核、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結算審核外,其他造價管理環節,項目建設單位視項目複雜程度自行確定是否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公司提供服務。
第四章 造價管理
第一節 投資估算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按照股份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節 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後,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初步設計概算投資應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資估算(立項投資計劃)範圍內。
第十七條 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投資估算(立項投資計劃)批覆後進入初步設計階段,也可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階段。
第十八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公司審核初步設計概算,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下達項目資金計劃依據基礎。
第十九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向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提交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申請,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組織審核。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時,提交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概算審核的請示。
(二)項目立項批准文件。
(三)有相應資質專業設計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紙質版一套,電子版一套 。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概算編制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概算定額或指標等計價依據及有關計價規定;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常規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條件、氣候、地質地貌、經濟、人文等自然條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的,參照市場價等編制。
第二十二條 初步設計總概算是確定整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所需全部費用的文件,由各單項工程綜合概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概算、預備費及應列入概算的有關費用組成。
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概算按照單位工程概算、單項工程綜合概算和建設項目總概算三級形式編制。單一的、具有獨立性的建設項目,可採用二級形式編制,由單位工程概算直接編制建設項目總概算。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是根據立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做的具體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初步設計概算不得隨意修改、變更。
第二十五條 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投資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標需要變更時,須向股份公司規劃發展部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文件應包含概算與批准估算的對比表格及相關分析説明。
第二十七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依據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二)編制深度是否滿足初步設計要求。
(三)編制範圍及規模是否與批准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或投資計劃)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及規模一致。
(四)建設費用項目是否按規定計列,具體費率或取費標準是否按國家、行業或有關部門規定計算,有無隨意列項,有無多列、交叉列項或漏項等。
第二十八條 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及審核的相關資料應作為工程檔案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股份公司《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歸檔。
第三節 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
第二十九條 達到招標規模的工程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後,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編制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
第三十條 未達到招標規模的工程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後,項目建設單位可視項目複雜程度,委託或自行編制非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的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體現了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完成的工程項目及相應工程數量;招標控制價是招標文件規定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不能超過項目資金計劃。
第三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綜合定額及有關計價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擬定的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的,參照市場價等編制。
第三十三條 工程量清單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和税金項目清單組成。
第四節 合同價
第三十四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價。
第三十五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採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准的建設項目可採用總價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
(三)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金額及時間。
(四)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五)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六)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範圍的調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八)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時間。
(九)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第三十七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項目的需要可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獎、誤期賠償費、文明工地增加費、工程優質費等獎罰金額、支付、扣除及其時限。
第三十八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不得違反招、投標文件中有關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出現下列情形的,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當中標人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應以中標人投標文件為準。
(二)當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且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違反招標文件中有關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實質性內容的實際行為的,應以施工合同為準。
(三)當後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合同文件與施工合同不一致,應以後續合同文件為準。
第五節 工程預付款
第三十九條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在正式開工前,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預付款。
第四十條 申請資料包括:預付款支付申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履約保函》及《預付款保函》等。
第四十一條 申請資料須經監理單位(如有)、造價諮詢公司(如有)、發包人審核並確認。
第四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原則上不高於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安全文明施工費後餘額的30% 。
第四十三條 預付款應從每一個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
第四十四條 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後的14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各級財務部門憑藉預付款支付申請批覆辦理工程預付款支付。
第六節 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四十六條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四十七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申請資料須經監理單位(如有)、造價諮詢公司(如有)、發包人審核並確認。
第四十八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 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並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十九條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第七節 工程計量
第五十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工程量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
第五十一條 單價合同計量
(一)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工程範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二)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當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三)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核實,並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
(四)當承包人認為核實後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並應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後,應在7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後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複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五)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並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後,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並應在彙總表上簽字確認。
第五十二條 總價合同計量
(一)除按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二)總價合同約定的項目計量應以合同工程經審定批准的施工圖紙為依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進行計量。
(三)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週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並向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四)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
第八節 工程進度款
第五十三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辦理期中價款結算,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五十四條 進度款支付週期應於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週期一致,合同沒有約定的以月為單位。
第五十五條 簽訂單價合同的工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項目,承包人應按工程計量確認的工程量與綜合單價計算;綜合單價發生調整的,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進度款。
第五十六條 簽訂總價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中約定的進度款支付分解編制進度款支付申請。如果合同是按照規定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在編制進度款支付申請時,直接按照所完成節點規定金額申報完成金額,但必須附所完成節點的典型照片。
第五十七條 承包人在每個支付期結束後的7日內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並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累計已完成工程價款、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本期合計完成的合同價款、本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本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第五十八條 申請資料須經監理單位(如有)、造價諮詢公司(如有)、發包人審核並確認。
第五十九條 工程項目進度款不高於當期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
第六十條 發包人、監理單位(如有)、造價諮詢公司(如有)要掌握合同執行情況,預付款支付和回扣情況,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十一條 股份各級財務部門憑藉進度款支付申請批覆辦理工程進度款支付。
第九節 工程價款調整
第六十二條 合同履行期間,除合同另有約定,出現以下情形工程,可調整工程價款:
(一)法律法規變化
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佈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1)點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後,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二)工程變更
1.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工程量偏差的相關規定調整。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並應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報價/施工圖預算)*100%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並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2.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應詳細説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工程變更第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
(2)按總價(或係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工程變更第1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三)項目特徵不符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徵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並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項目特徵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徵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徵,按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1.合同履行期間,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按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確定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後,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工程變更相關條款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髮包人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
3.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准後,按照工程變更相關條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下列條款時,應調整合同價款:
1.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當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司調整分部分項工程費:
(1)當Q1>1.15Q0時,S=1.15 Q0×P0+(Q1-1.15Q0)×P1
(2)當Q1<0.85Q0時,S= Q1×P1
式中S—調整後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2.當工程量出現上述1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係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六)計日工
1.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2.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報表和有關憑證給發包人複核。
3.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後的1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彙總的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報告後2天內予以確認。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
4.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後,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並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按工程變更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5.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進度款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彙總表,並應説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
(七)物價變動
1.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台班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日期相應單價或價格比較出現漲落,應調整合同價款。
2.人工單價發生漲落的,應按照合同工程發生的人工數量和合同履行期與基準日期人工單價對比的價差的乘積計算。
3.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機械台班單價變化超過10%,則超過部分價格應予調整。調整辦法參照《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執行。
4.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5.甲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八)暫估價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 確定價格,並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採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後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工程變更相關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並應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4.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准。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2)承包人蔘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3)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2.不可抗力解除後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十)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後與承包人商定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並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3.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曆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併支付。
(十一)誤期賠償
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於計劃進度的,承包人應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2.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並應明確每日曆天應賠額度。誤期賠償費應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並應在結算款中扣除。
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並未延誤, 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時,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己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佔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十二)索賠
1.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2.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説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説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説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説明最終索賠要求並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後,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覆,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4.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工期。
(2)要求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5.當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准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6.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後,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於提出竣工結算後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應自合同雙方當事人最終結清時終止。
7.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 應按承包人索賠的程序進行索賠。
8.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4)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十三)現場簽證
1.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並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後,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2.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後的48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簽證報告後的48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
3.現場簽證的工作如己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中應列明完成該類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台班的數量。如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台班的數量及單價。
4.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5.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後的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增加合同價款。
6.在施工過程中,當發現合同工程內容因場地條件、地質水文與發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時,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可,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
(十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第六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的(不含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調增合同價款:
(一)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後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二)發包人應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及相關資料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報告。
(三)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後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協商意見後14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認可發包人提出的意見。
(四)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對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第六十四條 工程價款調增後投資總額超出下達的資金計劃額度,或工程價款調增額達到資金計劃額度的10%以上,或調增額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工程價款調增,應報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由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組織審核後上報審批。
第六十五條 工程價款調增後投資總額超出下達的資金計劃額度的,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須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門提交資金計劃調增申請報告,待下達調整的資金計劃後方可實施。
第六十六條 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定或審批後的調增價款,如超出合同價款(含暫列金額)部分須簽訂補充協議,超出合同價款部分在竣工結算時支付。
第六十七條 出現工程價款調減事件時,發包人可按照第六十三條時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價款調減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雙方確認的協商意見應在同期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體現。
第九節 竣工結算
第六十八條 工程項目完工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結算書編制並遞交發包人。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如下時間內遞交:
(一)5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遞交;
(二)500萬-2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15天內遞交;
(三)2000萬-1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20天內遞交;
(四)10000萬-5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30天內遞交;
(五)50000萬以上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40天內遞交;
(六)特殊情況下,經股份公司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 監理單位(如有)接到承包人送審的完整的竣工結算書後,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審核,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在如下時間內完成審核:
(一)5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15天內完成審核;
(二)500萬-2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20天內完成審核;
(三)2000萬-1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30天內完成審核;
(四)10000萬-5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40天內完成審核;
(五)50000萬以上50天內完成審核;
(六)特殊情況下,經股份公司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第七十條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送審的經監理單位(如有)審核後的完整的竣工結算書後,應儘快組織造價諮詢公司審核,在如下時間內出具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
(一)5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20天內完成審核;
(二)500萬-2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30天內完成審核;
(三)2000萬-1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45天內完成審核;
(四)10000萬-5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60天內完成審核;
(五)50000萬以上建設工程項目70天內完成審核;
(六)特殊情況下,經股份公司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第七十一條 固定總價合同,且沒發生設計變更的項目,結算不用送造價諮詢公司審核,按照造價管理權限自行審核確認,監理工程師(如有)和發包人要簽字確認已完成項目與合同要求一致。
第七十二條 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二)施工合同(含補充協議、會議紀要);
(三)工程竣工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雙方確認的工程量;
(五)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
(六)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
(七)投標文件;
(八)招標文件;
(九)其他依據。
第七十三條 送審資料應規範整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結算書:每項工程的結算書要求分兩部分編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圖為依據編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圖紙、投標中標價構成的內容為主要部分,包括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現場簽證、工程洽商記錄以及其它有關費用為依據編制部分。上述兩部分不應有重複列項的內容,結算書應提供電子文檔。
(二)工程量計算書:工程量計算書應由工程量彙總表和詳細的工程量計算式組成,工程量應有詳細的計算表達式,施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現場簽證單,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內容應在工程量計算式中一次計算。除能在竣工圖上準確計算的工程量或已經確認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現場簽證單等工程量外,其他工程量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要審核簽字並註明工程量屬實。工程量計算書應提供電子文檔。
(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經發包人確認的承包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各類補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將上述合同文件列出總目錄按順序整理裝訂成冊。
(四)竣工圖:用於結算的竣工圖必須有承包人竣工圖專用章及其相關人員簽字,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的審核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經發包人、設計、監理等單位確認的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等內容均應反映在相應的竣工圖上。
(五)竣工資料:指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和資料歸檔時所需的資料。具體包括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證書、材料檢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經發包人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安裝工程的調試方案和調試記錄等。竣工資料要求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在確認表上蓋章確認,以證明竣工資料上的相關內容與該項目送審資料的實際內容相一致。整理裝訂成冊的竣工資料需編制總目錄,並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
(六)圖紙會審記錄:要求按圖紙會審的時間先後整理裝訂成冊,圖紙會審記錄須有各單位參加會審人員簽字及會審單位蓋章確認。
(七)設計變更單:要求按設計變更的時間先後整理裝訂成冊。設計變更單要求有設計人員的簽名及設計單位的蓋章,同時要求有發包人同意按相關的設計變更進行施工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八)合同變更:要求根據合同變更的時間先後整理裝訂成冊,並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合同變更必須按程序經過報批。
(九)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據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的時間先後整理裝訂成冊,然後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發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十)會議紀要:指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經濟等現場協調會會議紀要等。要求根據會議紀要的時間先後整理裝訂成冊,並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會議紀要要求有參與會議的各方代表簽字,並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蓋章確認。
(十一)現場簽證單:要求根據現場簽證單的時間先後整理裝訂成冊,並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現場簽證單上應有工程數量的計算過程和施工簡圖,由承包人蓋章確認,並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十二)材料設備單價呈批審核單:凡在工程招標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主要材料設備單價,要求根據材料設備單價審核單的編號順序整理裝訂成冊。每項審核單應附有相關的資料或註明相關資料在送審結算資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頁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該材料設備的專題會議紀錄、材料發票、購買合同等有效材料設備價格憑證等。每份審核單手續必需完備,要求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十三)綜合單價審核單:在作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未列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項目,應由承包人編制單價分析表,蓋章確認後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審核綜合單價。在結算資料送審時,要求按綜合單價審核單的編號順序整理裝訂成冊。每項審核單應附有相關的資料或註明相關資料在送審結算資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頁位置上,如材料設備專題會議紀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監理工程師通知等。每份綜合單價審核單手續必需完備,要求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並且有上述單位的造價管理人員對綜合單價進行審核的簽字確認。
(十四)發包人供應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按發包人供應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的編號順序及不同材料分類整理裝訂成冊。要求發包人供應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貨單位、監理單位、發包人代表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承包人應提供甲供材料的領料單及退庫單。
(十五)其他結算資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結算評審中需要的資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記、非常用的標準圖集等。
(十六)資料簽收表:按送審結算資料的內容列表,以便資料的移交和管理。資料簽收表上應註明資料內容、份數,並且對所有複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資料簽收表一式兩份,由資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別簽名,必要時加蓋雙方單位的印章。
第七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向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提交《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審申請表》《結算送審資料清單》(見附件1、2)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因延期辦理工程結算報審造成相應後果的,相關責任由延期單位承擔。
第七十五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在接收登記報審資料時,應對報審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資料存在明顯缺陷或不完整的,資料不登記接收,待項目建設單位補充完整後登記接收。
第七十六條 造價諮詢公司審核後向發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對意見,發包人應及時反饋承包人。
第七十七條 承包人收到核對意見後,應在約定時間內予以確認。同意核對意見的,應修改竣工結算書再次遞交,造價諮詢公司再次核對。不同意核對意見的,應及時提出異議。
第七十八條 核對竣工結算出現爭議時,由發包人組織造價諮詢公司和承包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對調解有爭議的,向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複核,也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第七十九條 結算複審管理
工程竣工結算均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公司審核,對於以下項目,還須委託另一家造價諮詢公司進行復審,審核意見經造價諮詢公司與承包人協商後完成竣工結算最終修改。
(一)委託代建項目;
(二)屬於政府或股份公司對工程造價管理有特別要求的項目。
第八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前,工程款的支付不超過合同價款的85%。
第八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修工程項目發包人須在OA系統定期填報《工程項目管理信息表》,工程項目完成竣工結算審核後,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對《工程項目管理信息表》審批,未經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審批的,不予辦理結算。
第八十二條 竣工結算經造價諮詢公司審核完畢,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竣工結算書上簽字確認。股份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書,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第八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股份公司《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對竣工結算資料進行歸檔。
第十節 質量保證金
第八十四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質量保證金金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5%。
第八十五條 發包人應從每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進度款或結算款中預留質量保證金,直到預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金額為止。
第八十六條 缺陷責任期(包括缺陷責任延長的期限)滿時,承包人應向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到期應返還的剩餘質量保證金。
第八十七條 剩餘質量保證金的返還,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第八十八條 缺陷責任期(包括缺陷責任延長的期限)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責任剩餘工作所需的部分質量保證金金額,並有權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到完成剩餘工作為止。
第八十九條 質量保證金用於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擔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留用於質量保修的各項支出。
第十一節 財務決算
第九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按照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九十一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情況檢查,並對項目建設單位造價管理行為進行相應考核。
第九十二條 對發生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第九十三條 依據股份公司《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對項目建設單位的工程造價管控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由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並根據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地方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申請表
合同名稱 | 合同編號 | 送審日期 | ||||
承包人申報金額:
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並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
監理審核意見 ()核實確認結算支持資料真實、完備 ()完成合同內、設計變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內容 審核結算造價金額(元): (附:監理單位的審核結算書)
項目總監(簽字並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項目建設單位審核意見 ()複核確認結算支持資料真實、完備 ()完成合同內、設計變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內容
經 辦 人: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 年 月 日 | |||||
建設管理部的審核意見: ()複核確認結算資料完備 複核並確認結算造價金額(元):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由承包方填報,監理和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審核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建設管理部審核。
2、()後的要求滿足的打√,不滿足的回退補充完善。
附件2
工程結算送審資料清單
項目單位 | 聯繫人 | 電話 | |||||||
設計單位 | 聯繫人 | 電話 | |||||||
監理單位 | 聯繫人 | 電話 | |||||||
施工單位 | 聯繫人 | 電話 | |||||||
造價諮詢單位 | 聯繫人 | 電話 | |||||||
計劃文號 | 計劃金額(元) | 備註 | |||||||
合同編號 | 合同金額(元) | ||||||||
送審金額(元)) | |||||||||
送審資料情況 | |||||||||
序號 | 資料名稱 | 數量(份) | 其中原件(份) | 其中複印件(份) | 有無電子文檔 | 備註 | |||
1 | 工程結算書及其電子文檔 | ||||||||
2 | 工程量計算書(含鋼筋抽料表)及其電子文檔 | ||||||||
3 | 資金計劃文件 | ||||||||
4 | 合同文件 | ||||||||
5 | 工程竣工圖紙及其電子文檔 | ||||||||
6 | 圖紙會審記錄 | ||||||||
7 | 工程設計變更 | ||||||||
8 | 現場簽證 | ||||||||
9 | 會議紀要 | ||||||||
10 | 施工指令 | ||||||||
11 | 招標文件 | ||||||||
12 | 投標文件 | ||||||||
13 | 中標通知書 | ||||||||
14 | 開工報告 | ||||||||
15 | 竣工驗收報告 | ||||||||
16 | 材料檢驗報告 | ||||||||
17 | 產品質量合格證 | ||||||||
18 |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 ||||||||
19 | 隱蔽工程驗收 | ||||||||
20 | 調試方案和調試記錄 | ||||||||
21 | 材料設備單價審核單 | ||||||||
22 | 綜合單價審核單 | ||||||||
23 | 甲供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 | ||||||||
24 | 其它結算資料 | ||||||||
送審人簽名 : 接收人簽名: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