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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項目補助管理辦法2篇

欄目: 企業管理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1.5W

外派項目補助管理辦法1

外派項目補助管理辦法2篇

1 總則

1.1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員工參與公司項目人員。

1.2外派項目補助是指長期(一次性超過15天)外派至項目部參與項目實施人員的工作補助。

1.3所有外派項目人員須經公司同意,按綜合管理部通知前往項目部工作。

1.4項目所在地為**市的,不核發外派補助。

1.5所有項目外派人員補助天數均按實際出勤天數核算,隨月度工資發放。

1.6 項目實施未為公司創造利潤者,不核發外派補助,食宿費用按相關規定執行。

2 補助辦法

2.1省內外中期(3個月—1年)、長期(1年及以上)項目人員補助辦法:

2.1.1中級管理人員、項目部經理70元/人/天;其他項目人員60元/人/天。

2.1.3探親補助:長期項目按照1年2次往返享受探親補助:根據項目部所在地到**市距離,按照高鐵二等座或硬卧車票價格予以報銷或核發,具體情況按照公司差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2.1.4長期項目食宿原則上由公司根據項目性質統一安排,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暫時無法安排食宿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同意後,按出差進行食宿報銷。

2.2短期項目(3個月及以內)人員補助標準:公司中級管理人員、項目經理為80元/天/人(含30元/天伙食補助);其他項目人員70元/天/人(含30元/天伙食補助)。

2.3集團內部單位所屬,經協商可安排食宿的,不再核發伙食補助,按照集團規定向業主單位繳納的伙食費憑有效票據報銷。

2.4短期項目住宿費按照每間房不超過200元/天的標準實報實銷(每間房原則安排不少於2人),超標部分不予報銷。項目所在地為蘭州市的,原則上不核發住宿費,特殊情況需要住宿的,須經總經理辦公會同意後按照每間房不超過200元/天的標準實報實銷,超標部分不予報銷。

2.5項目所在地屬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中一類地區的,食宿補助標準按照以上標準的150%執行。

2.6 因項目原因住宿及伙食費不能按以上標準執行的,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2.7外派期間不核發誤餐補助。

3 附則

3.1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3.2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總經理辦公會進行決策。

外派項目補助管理辦法2

為了解決公司員工長期赴海外出差引起的生活不便問題,特對此類人員出差附加補助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1、海外出差附加補助發放的目的       

海外出差附加補助是對員工長期在海外較艱苦的地區工作所引起的生活不便的一種補貼。

2、海外出差附加補助發放的範圍

海外出差附加補助的享受範圍,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機構,或派駐海外長期出差時間連續超過三個月的一線營銷、產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場財經及市場輔助人員、研發駐外人員。但以下人員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補助:公司招聘並派往海外的港籍員工、外籍員工;公司外派的廚師。

員工出國考察、參展、短期開局、推廣、投標等臨時出差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補助。

3、出差附加補助的發放原則

3.1  對於海外長期出差人員,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享受出差附加補助:

3.1.1   在常駐地期間,按其所在地標準享受相應的海外出差附加補助;

3.1.2  離開常駐國到其他國家,按出差國對應的補助標準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補助。

3.2   員工調回國內,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補助。

3.3   配偶前往海外探親或常駐期間,員工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補助,但配偶所享受生活補貼予以廢止。

4、出差附加補助的標準

4.1   海外出差附加補助標準與出差地區的艱苦程度掛鈎。

 

地點

補貼標準

(美元/日)

A類:特別艱苦地區:安哥拉、阿富汗、尼日利亞

50

B類:艱苦地區

燌 非洲:埃塞俄比亞、坦桑尼亞、蘇丹、加納、塞拉利昂、中非、莫桑比克、厄利特利亞、烏干達、馬裏、剛果(民)、剛果(布)、布及納法索、乍得、索馬里、贊比亞、盧旺達、布隆迪、幾內亞比紹、馬拉維、毛里塔尼亞、赤道幾內亞、尼日爾、馬達加斯加;

熁 亞洲:柬埔寨、老撾、緬甸、孟加拉;

熁 中東:也門、伊拉克;

 

 

40

C類:一般國家

不包括在A、B、D類的其他國家

25

D類:發達地區

燌 西歐、北歐:丹麥、挪威、瑞典、芬蘭、德國、奧地利、瑞士、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愛爾蘭、法國、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

·大洋洲:澳大利亞、新西蘭;

·美洲:美國、加拿大;

·亞洲:日本、南韓、新加坡、香港地區;

 

 

 

 

10

E類:所有研發駐外人員

10

4.2   海外長期出差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按下表執行;

4.3  一些特別艱苦的地區,經公司批准,可以享受特別的補貼標準。

4.4  出差附加補助標準為暫行標準,今後可根據需要進行修改。

5、出差附加補助發放方式

5.1  海外出差附加補助的發放,從員工出差之日起,到員工回國之日止。

5. 2  公司任命在海外機構的一線營銷、產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場財經及市場輔助人員、研發駐外人員,由員工本人填寫海外出差附加補助申報表,經海外機構祕書確認和主管審核後,按月申報併發放。

5.3   公司未正式任命,但因工作需要派往海外長期出差的員工,由員工本人填寫海外出差附加補助申報表,經部門考勤員確認和主管審核後,在員工回國後予以發放。

6、其他

本規定自2000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華為司發[1998]129號《關於對辦事處及一線營銷、服務人員實行崗位補貼的規定》和華為司發[1998]283號《關於對辦事處及一線營銷、售後服務人員實行崗位補貼的補充規定》文件所規定的海外人員所享受崗位補貼予以廢止;華為司發[1998]57號文《華為公司駐外人員攜帶配偶的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第六條、華為司發[2000]54號《公司出差費用管理制度》第2.14條關於配偶生活補貼的內容予以廢止。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屬於公司財經管理部。本文試行至2004年12月31日。

本制度的實施細則授權國際營銷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