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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大綱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08W

第一條 為了夯實與規範X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並完善XX公司的制度體系,強化人事工作的開發與管理,促進人事工作的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規定,結合XX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大綱

第二條 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符合XX公司體制機制所需的人事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員工的工作熱情,實現領導與員工共同發展、共同富裕的目的。

第三條 XXX公司以“服務、監督、指導、協調”為宗旨,以法律為準繩,通過強化內部管理,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勞動者的主體地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XXX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XXX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XXX任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 錄用

第五條 用人原則及標準

(一)用人原則

1.以“吸引和培養適用人才”為目標,體現“人是第一資源”的人才理念。

2.“量才為用,量職聘才”,既要選擇優秀的人才,更要選擇適合的人才。

(二)用人標準

1.突出的專業能力:在本崗位要成為“專家型人才”,並善於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2.良好的溝通能力:善於主動溝通和理性溝通,體現良好的團隊意識;

3.務實的作風:講實話、出實招、辦實事、見實效;

4.服務的意識:盡職盡責,為其他管理鏈條提供全方位服務。

5.高尚的職業道德:XX公司為己任,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第六條 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向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一)學籍檔案或個人檔案、報到證及原工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持有鄉(鎮)級提供的證明和勞動就業服務部門的推薦書、下崗優惠證等;

(二)學歷(學位)或技能等級證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張;

(三)身份證及户口本複印件各一份;

(四)地方符合要求的,有資質的醫療部門出具近期的體格健康狀況體檢證明;

(五)其它必要的資料。

第七條 經審查新進人員所提供的材料均齊全並真實有效的,由用人單位組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事宜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 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的一種用工手段。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

1.辦公室負責人代表用人單位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與員工進行一次面談與互動交流,提前三個工作日將勞動合同草本交給員工,使其提前瞭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及其他約定事項,如特殊約定、崗位責任、工作目標、聘用時間和解除或終止的規範性程序等,進一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勞動者在瞭解合同內容後,回覆辦公室,提出疑問、意見或要求,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填寫勞動合同書正本,並簽名蓋章。

3.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期屆滿後,由本人提出轉正申請,所在部門予以評價,對於符合用人條件的人員辦理有關錄用手續,不符合用人條件的予以辭退。

4.勞動合同簽訂後,由辦公室統一編制勞動合同簽訂花名冊,到上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年檢,並存檔備案。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新錄用的員工,自錄用之日;續延勞動合同的,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變更勞動合同的,自變更之日。

(二)勞動合同由員工本人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簽訂,不准他人(在沒有獲得授權委託的情況下)代簽。

(三)新聘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約定試用期一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試用期三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應根據崗位設置進行。對技術含量高、有一定操作技能水平的崗位,要根據崗位要求具體約定。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勞動合同的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續訂和終止

(一)續訂

1.勞動合同屆滿前30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所在部門予以評價,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辦理續簽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2.勞動合同續訂前,要求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並結合其工作業績,確定續訂期限及其他約定事項。

3.對續訂者考核鑑定或身體狀況檢查後,不符合用人條件的,協商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由用人單位或員工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應提前30日(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申請,如員工未提前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三)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關係),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1.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不符合所要求的錄用條件的;

2.因粗心大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兼職勞動關係,或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依法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將提前30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員工違法違紀符合本條第3項規定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書面辭退報告,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行政部,經有關會議研究決定,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合同手續。

第十三條退休、退職

(一)退休

1.員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齡的(男性員工60週歲,女性員工50週歲),由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要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辦理其退休手續。

2.員工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和發放退休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員工的退職

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員工,經指定醫院和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退職後員工的待遇按國家及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退休、退職或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員工,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離職手續辦理

(一)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員工離職前應停止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的一切活動,並將經手的工作移交給其他員工或部門負責人。

(二)用人單位財物、文件資料返還及債務清償。

1.用人單位財物的返還:員工在單位期間,由單位配發的或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如汽車、電腦、辦公用品等應返還單位,由單位指定專人簽收;

2.文件資料的返還: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户名單、財物賬本、工作筆記、電子文檔資料、技術資料(圖紙、圖片)等;

3.債務清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財務部門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單位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三)員工持有經各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的,無任何疑義的離職清點通知單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1.用人單位為員工出具一式三份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內容包括解除原因、解除日期及其他重要事項,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後雙方各執一份,當事人本人檔案存檔一份;

2.證件退還:因公司需要而收取或保管員工的有關證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退還員工;

3.結清工資:將員工離職時公司所欠工資一次性付清;

4.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離開用人單位時,本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同時轉移。

(四)員工未按用人單位要求退還公司財物、資料(包括電子文檔資料)及清償債務的,本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不予轉移。

第十五條勞動爭議

(一)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在爭議發生後15日內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完畢。

(二)勞動爭議經調解無效,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書是用人單位用人的主要依據,由專人對勞動合同文本進行管理和入檔。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假

第十七條 工作時間

(一)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法定休假時間,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出勤、公出

(一)員工按規定時間工作的視為出勤;

(二)經公司批准參加培訓、考試、函授的,按出勤對待;

(三)經單位批准,護理工傷病人和因公外出的,按公出對待;

為保證員工的身心健康,用人單位提倡在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不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因工作任務確需加班加點完成的,每日加班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九條 假別、假期及請假條

(一)事假:員工因私事離崗時,應請事假。事假以半天為起點,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5天(不含法定節日),一年累計事假最長不得超過30天。

(二)病假(含非因公負傷):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經醫療機構(旗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確需休息治療的,可請病假。員工請病假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須休息治療的期限,自員工病休第一天起累計計算。

(三)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治療或休息可請工傷假。工傷假期,一般情況不得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婚假:符合結婚條件的員工結婚時可享受婚假,假期為3天;晚婚(女23歲以上,男25歲以上)的另加假15天。

(五)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喪假,假期為5天,死者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路途假。

(六)女工特殊假

1.保胎假:女工在孕期需要採取休息保胎的持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可以辦理保胎請假手續,請假時間按實際情況而定,最長時間不得超過90天。

2.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工批准生育的可享受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息(預產假)15天,產後休息75天。

第二十條請銷假手續及審批程序

(一)員工請假,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憑據如實填寫用人單位統一的請假條,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事假5天之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超出5天(不含5天)的,由分管領導審批;中層管理人員請假統一由分管領導審批;

(三)員工請工傷假,需憑當地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認定書》,治療工傷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註明休息期或工傷醫療期),行政部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批;員工請婚、喪假,需所在部門審核後經分管領導審批;

(四)女工請產假,必須附有醫院診斷證明及户籍所在地發放的準生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領導審批;

(五)員工請病假(非因工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必須備有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註明病休時間)、檢查結果報告單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領導審批。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是指在一個日曆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公司全部員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以各種形式支付的報酬。如:各種津貼、補貼,各種獎金等。

第二十二條工資方案的制定

一、方案的制定權限及審批程序。為充分發揮工資激勵的扛杆作用,工資方案既符合西昌高新投資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同時又能以激勵的手段適時調整。

二、工資方案的制定原則。以公平、激勵和滿足員工的歸屬感為出發點,遵循“以崗位為主體,以業績為依據”的分配原則,確保分配形式的公平性,在此基礎上根據專業水平及貢獻大小拉開差距,向專業性突出,綜合業務能力高的崗位傾斜。

三、工資結構。員工工資實行崗位工資制,工資結構由崗位、績效和要素工資三部分構成。

(一)崗位工資

以崗位責任、專業性為基本要素,對崗位進行分類和評價,作為崗位工資的制定依據。

(二)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的確定以員工月度績效考核得分依據,制定分配細則。

(三)要素工資以員工的工齡和學歷為基本要素,確定工資單元的比例。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員工試用期工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轉正後執行定級工資;

第二十四條假期工資

(一)員工在婚假、喪假期間的薪資以崗位薪資作為支付標準;女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計發。

(二)員工請事假單次超過15天的(包括15天)期間一律不予支付工資。

(三)病假工資:員工病假期一個月以內的執行崗位薪資的60%;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執行崗位薪資的40%,崗位薪資的3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三個月以上的按單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支付。

第二十五條 工資支付。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

第六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凡與西昌高新投資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均屬參加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對象。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屬個人承擔部分從員工當月工資中代扣代繳,如因請假等原因,從當月工資中無法扣除的,應在次月工資中一併扣除或以現金的形式向財務部進行繳納。

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的基數核定,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並按照當地政府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齡特徵和預算口徑核定。

(一)基本養老保險

1.為員工辦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2.《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統一由行政部管理,並將社保經辦機構結算的個人帳户記載情況,每年與員工進行一次核對。

3.新轉入或聘用的員工在報到的次月起投保,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在辦理解除手續的次月起停保。轉入或轉出員工應及時與行政部聯繫,辦理相關的轉移手續。

(二)醫療保險

1.為員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實行IC卡管理的辦法,投、停保參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確定。

2.凡未繳納醫療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者,不予報支一切醫療費用。

(三)工傷保險

1. 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凡出現工傷事故,在出現工傷事故24小時內以書面材料向用人單位報告,報告要求寫清事故原因及事故經過。

2.受傷員工或家屬應在工傷發生一週內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並將《勞動合同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報行政部,行政部接到以上材料後應及時報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保障部門,配合其對事故現場及當事人進行聯合調查取證,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3.工傷認定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確認工傷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出具《工傷事故調查認定書》。

4.員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是指員工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期限。經治療後存在殘疾,需要勞動能力鑑定的,應進行鑑定並確定傷殘等級。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四)失業保險

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屬於失業的享受國家或地方《失業保險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待遇。

(五)生育保險

生育員工報銷生育保險,憑準生證、嬰兒出生證明、診斷書及相關費用的處方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的相關手續;並享受國家和地方《生育保險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待遇。

(六)住房公積金

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改善員工住房條件。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參照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具體比例根據國家及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新聘員工從轉正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每年核定一次,按照國家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規定進行核定,其繳費比例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保密

第二十八條 凡屬西昌高新投資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必須嚴守祕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無關人員散佈、泄漏公司機密或涉及的商業祕密。

一、保密

(一)單位商業祕密包括:

1.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工程圖紙、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技術數據、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圖紙、樣品、操作(規程)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

2.經營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廣告宣傳策略等;

3.管理祕密,包括但不限於:財務資料、人事資料、薪酬資料、物流資料等;

4.其他商業祕密,指上述祕密以外的公司祕密,包括上述類別中雖屬第三方祕密但公司承諾保密義務的祕密。

(二)保密細則

1.不得向單位其他員工窺探、過問非本人工作職責內的單位機密;

2.嚴格遵守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單位分管領導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3.祕密文件、資料不準私自翻印、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翻印、複製時,應按有關規定經分管領導批准後辦理;

4.會議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特別是涉及人事、機構以及有爭議的問題。會議記錄(或錄音)要集中管理,未經分管領導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九條 員工有密、泄密現象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員工由於失密、泄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嚴重損失的交相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十條 員工個人檔案統一由行政部負責人事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人事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保管員工檔案,及時索要、收集、鑑別和整理員工檔案材料。辦理員工檔案的查閲、借閲和轉遞手續,登記員工工作、工資、獎懲情況,為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員工的情況;做好員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人事檔案的內容及分類歸檔

人事檔案材料的分類嚴格按《員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執行,具體有本人歷年填寫的個人簡歷、履歷、登記表;對員工的考察、考核、評價材料;政治歷史審查及甄別複查材料;員工入黨、入團材料;獎勵及各種先進事蹟材料;入伍、退伍、出國及簽訂、解除、終止、變更勞動合同等材料;處分、取消處分的材料;任免、工資、職稱等材料;學歷和評定等材料;其他有較大價值的可供參考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人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燬

(一)轉入或聘用進入單位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閲檔案,在其報到一個月內立檔。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造冊登記。

(二)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三)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四)人事檔案材料統一使用黑色或藍色水筆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複寫紙書寫。

(五)人事檔案存放應配備檔案櫃等設施。檔案要做到防盜、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塵、防污染。

(六)人事檔案材料應分類編號後存放,整理裝訂成冊後方能入卷存檔,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對檔案進行一次整理、校對工作。

第三十四條人事檔案的利用和傳遞

(一)外單位人員查閲檔案時,必須持蓋有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閲。單位內部因工作需要查閲員工檔案時應由部門出具證明,由行政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閲。

(二)建立檔案查閲登記制度,對查閲員工檔案的情況做好記錄,檔案一般不借出查閲。如必須借出查閲時,應提交報告,分管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三)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被開除等,已辦理離職手續者,應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新單位或户口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部分按國家和地方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XXX公司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