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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55W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 篇一

學生會部門管理制度

一、會議制度:

1、定期召開會議,本部門全體成員必須出席,並作會議記錄,總結前一段工作的經驗和不足後討論下一段要開展的各項工作,部長記錄出勤情況以及會議內容,收集同學們的意見,傾聽同學們的心聲,制定改進措施。

2、不得無故遲到缺席。缺席需向部長請假説明,假條要用稿紙書寫否則視為無效。遲到扣除考核量化分3分,缺席扣5分。

3、本部門成員需建立個人成長檔案,提供個人照片及個人詳細信息。

4、平時參加活動的同學,都有加分獎勵(1―8分)。

5、優秀成員獎:每一學期,根據每一位成員整體表現和出勤情況評出優秀成員,給予以一定的加分獎勵(最低6分最高10分)。

6、由於工作失誤導致部門財產丟失,要全額賠償並予以批評。日常言行有損部門形象與利益的個人,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一定的懲處

二、幹部選拔任用制度:

各個部門對會議無故缺席者,將給予批評,三次無故缺席者本部門部長有權給予撤消。部門內部長一名,負責內部管理、制定章程與組織工作、部門活動。定時向專業部學生會老師彙報工作進程在各項工作開展之前需要制定詳細的前期工作計劃。在工作開展之中需督促各項工作的進程,在工作完畢之後需對其進行總結並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各班成員需不定期的向部長提交口頭或書面報告,在工作中積極參與,做到按時完成分配的工作,根據工作情況給予加分或扣分。

部長由後備幹部選拔產生,後備幹部產生是由個人向現任部長或輔導員提交自薦書,並通過本部門內全體成員面試產生。

三、成員守則及要求:

1、專業部成員在平時的工作中需要積累一定的工作能力與協調能力,處理好與其他各專業部學生會成員間的關係,認真負責地完成部長交給的任務。

2、專業部成員要樹立全局觀念,服從安排,在專業部舉辦的活動中應積極參與,不迴避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3、成員與成員之間應具備協調配合精神,同舟共濟,互相幫助。

4、成員要嚴格要求自己,遵守組織紀律,秉公辦事。

5、原則上每一週召開一次例會;每次例會進行嚴格的人員考勤。請假須做事先書面情況説明,遲到、早退須做事後書面情況説明。

6、例會內容為交流、彙報工作開展狀況,總結前期工作,傳達上級會下達的工作任務,安排後期工作等;保持良好的會議氣氛,強調會議的紀律性,每位成員都應做好會議記錄,不講空話,開會要有效率

7、開會按時到位(要有深刻的時間觀念)。

8、開會時做好記錄,開會後由各組組長收起交由部長審核。

9、執勤穿着專業服,執勤過程中嚴禁嬉戲打鬧。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員工日常行為規範

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

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於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 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

第九條 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彙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彙報,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户確認查詢。

第十五條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 在下班之後,值勤人員或最後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第十七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佔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藉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二十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瞭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範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後,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藉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瞭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3、對於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並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徵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徵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合格。

第二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後,經總經理核准後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任用。

第三條 部門經理應將核准後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徵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併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 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並經過試用期後,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 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2-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後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2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僱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僱,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准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

第七條 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 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一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 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後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與考勤制度

第一條 作息時間:

1、星期一至六:9:00——17:30;

2、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 ;

3、本公司為雙休制。

第二條 週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慮到本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將安排人員進行輪流值班。

第三條 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簽到),經總經理核准免打卡(簽到)者除外。

第四條 遲到(早退):

1、朝、夕會未到並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2、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

3、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4、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5、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7、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8、於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

9、於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

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為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

第五條 因業務,須於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部門經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條 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在外恰公無法於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籤確認。

第七條 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五章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事假:

1、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准,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

2、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

3、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4、事假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病假:

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

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請附醫師診斷證明;

第四條 產假:

1、女性員工分娩前後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轉換為年假);

2、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

3、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

4、服務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給。

第五條 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六條 公假:

1 。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户者;

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七條 工傷假:

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2、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八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准:

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准。

第九條 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並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於假後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

第十條 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後,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 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 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事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視為曠職論,曠職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

1、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

2、無故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

3、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

4、凡事先請假未覓妥職務代理人者;

5、停薪留職,未辦妥手續者。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須辦理停薪留職:

1、請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請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經判決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職者。

第十五條 停薪留職者,請辦妥停薪留職手續方為生效,否則視曠職論。

第十六條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除停發薪資外並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原因消除後,應於三天內自請復職,否則視同自動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務部門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可以不批准其復職。

第六章 離職制度

第一條 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及會計人員於三十天前,一般職員於十五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准;

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

3、未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而離職者,除不發給當月薪資及獎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損失時,將視情節予以追訴。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僱並送有關部門處理:

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偷竊或侵佔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

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

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

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僱:

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3、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

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

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

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後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條 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手續辦妥後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後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一個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條 員工移交事項如下:

1、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

3、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户資源信息;

4、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

5、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

第八章 獎懲制度

第一條 員工的獎勵分下列二種:

1、嘉獎——根據功績做相應嘉獎;

2、特別貢獻獎——獎金上不封頂,也有可能是帶薪旅遊或實物獎品,由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嘉獎:

1、對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現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並經主管經理提報批准者。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小功:

1、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2、全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3、檢舉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使公司及時防範者。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大功:

1、遇災後,為公司搶救有功者;

2、替公司開源節支,節省重大支出,有具體事實並經過經理提報批准者;

3、揭發重大不軌活動,經查屬實者。

第五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特別貢獻獎:

1、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2、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3、工作定期考察,考績優良,未曾曠職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4、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堪為全公司員工表率者。

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懲戒:

1、上班時間後有吃早餐、零食等行為;

2、上班期間非公務需求而閲讀報紙者;

3、公話私用,屢教不改者。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推銷物品者;

2、未經許可,帶外人進入工作場所或讓外人使用公物者;

3、態度傲慢,不服從負責人員指派工作者。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小過:

1、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下棋;

2、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圖利者;

3、為他人做不實的證明者;

4、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

5、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的查詢,有故意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者;

6、代人打卡或簽到(託人者同)而證據確鑿者;

7、遺失公司支票、匯票等重要票據,但未造成重大損失者。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大過:

1、有瀆職,失職等情況,後果較嚴重者;

2、違反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者;

3、為逃避或轉嫁責任,做虛假記錄或報告者;

4、在工作時酗酒滋事或擾亂秩序者;

5、怠工、罷工者;

6、其它關係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員工遺失公司財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應負賠償責任並視情況進行處分:

1、遺失現金者,照遺失金額賠償;

2、遺失支票者,經止付無效而被冒領者,按票面金額賠償;

3、遺失貨品者,照市場價金額賠償;

4、遺失其它財物者,照購買價金額賠償。

第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其下屬人員有包庇縱容或未盡監督考核者,應負連帶責任,如情節重大者調職降級。

第九章 員工福利制度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條 正式員工均參加社會保險,享有各項保險權利。

第三條 公司可視情況,不定期舉辦員工聚餐、郊遊等集體活動。

第四條 員工與配偶若同時服務於本公司者,其各項福利可享雙份。

第五條 部門經理隨時呈報表現優秀的員工,經公司評審後視情況發給各種獎勵,具體參照第八章的員工獎勵制度。

第六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對於全年無重大過失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發放

標準如下:

1、服務滿一年者發放月薪一個月,未滿一年者按比例發放;

2、未到年終離職者不發。

第七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根據考核,對工作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調薪。

第八條 公司每逢重大節慶日(春節、中秋節等)向員工發放禮品或禮金,其金額視公司業務盈餘及財政狀況而定。

第九條 每月18日作為公司工資發放日,發放前月工資。

第十章 崗位管理制度

第一條 部門主管、經理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維持公司各部門的正常運轉;

3、合理安排每個項目的正常運作;

4、指揮監督部門員工的日常工作,積極引導他們順利開展工作,使公司業務高

效運作,快速發展;

5、部門主管有權招聘、解僱部門人員,但須經總經理批准;

6、部門主管有權調整部門人員崗位與工作;

7、如部門主管未合理的安排工作,經理有權立即作出調整;

8、加強成本核算,厲行節約,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條 財務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開展工作。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認真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及時編制會計報表並按期上報;

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等檔案資料;管好各種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收據與支票領用時應辦理領用手續,使用完應辦理註銷手續;管理庫存現金與各種有價證券,保證其安全完整;

4、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5、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憑證、報表等有關內容相符;

6、空白合同由財務部統一管理,業務員申領合同,必須做好登記、備案;

7、財務部有權督促業務員簽訂合同;

8、每單業務結束後,有權向業務員確定金額,並結算;

9、在結算過程中,如發現有違規操作的,不得給予結算提成及獎金;

10、及時配合業務部開據發票,送貨單等票據;

11、在收款過程中,業務員如遇有扣款行為的,必須向業務員索要客户扣款證明,否則視為應收款項處理;

12、業務開展過程中,如發現有違規操作的,有權拒絕支付款項,並及時向總經理或董事長彙報;

13、認真核實報銷憑證,由上級領導簽字後方可支付;

14、認真、統一管理公司客户資源,做好歸檔管理;

15、每月將應收款、應付款、辦公費用、工資、業務開支等報送總經理審閲。

第三條 企劃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及時、準確的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

3、積極配合業務部和設計部的有關工作,做到盡善盡美,並保持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和交流;

4、正確掌握客户對產品的要求及市場信息,對產品進行正確的定位、延伸;

5、服從並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任務;

6、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不斷創新,爭取又好又快的發展。

第四條 業務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經常與客户保持聯繫,加強管理,保證業務各個環節不出問題;

3、及時掌握客户對產品的要求及客户信息,向公司反饋信息,為公司的業務拓展提供依據;

4、準確掌握客户對產品要求的各個細節,與企劃人員及時交流;

5、服從並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6、業務員接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特殊情況除外),並把公司的相關資料按規定送達客户;

7、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業務部,一份交財務部;

8、簽訂合同後,應及時收取貨款;如遇客户拒不付款,則必須將商品完好拿回公司,否則貨款將暫時從業務員薪資里扣除,直至拿回貨款再補發;

9、貨款應及時交到財務部,不能另作它用,一經發現,一律依法追回並解職。

第五條 客服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2、熱情接聽客户電話並認真做好各項記錄;

3、如遇客户投訴等電話,必須耐心、平和的進行接聽和處理;

4、愛惜所用的電腦、電話等公司財物;

5、在崗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積極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並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及業務水平;

7、如遇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進行彙報;

8、及時向相關業務部門轉達客户的各種訴求。

第六條 設計部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2、及時、準確完成公司安排的設計任務;

3、設計師設計稿子必須按企劃部門的要求進行設計,對設計工作單上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

4、設計師根據工作的時間自行調整、支配,按時完成;

5、晚上加班者,一般正常情況下請勿超過23:00,次日早上9:00正常上班;

6、如特殊情況任務時間緊迫,加班超時過晚,允許次日延遲一個小時上班;

7、服從並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8、不斷提高自身的設計水平;

9、設計工作單由財務部發放,一式三份,一份財務部留存,一份交於主管,一份由設計師本人保管;

10、設計單子完成後,設計師將設計工作單三聯一併交回財務部,並簽字認可完成情況,由主管寫上評議,將作為提成獎金依據,如未填寫設計工作單的一律不計提成及獎金。

第十一章 衞生與安全制度

第一條 公司員工應共同維護好環境及公共衞生,隨時整理工作環境,保持整潔。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有防止或搶救火災及其它災害的責任。

第三條 員工發現有突發狀況時,應及時反映上級與及隨機應變,做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

第四條 員工在值勤職務時需要使用公司車輛,應先報備核准,並需先了解其性

能,檢查車況。行車時亦需遵守交通規則,倘有違規罰款時須自行處理。

第五條 員工每天上下班離開公司時,應檢查電燈、門窗、電腦、電器等,以防盜竊或火災發生。

第十一章 培訓制度

第一條 公司為鼓勵員工進修,充實專業知識,提高工作效率,擬辦理在職員工教育培訓,增強自身各方面素質。

第二條 培訓項目分為:

1、新員工由人事部門發放公司規章制度並進行解讀和釋疑;

2、各部門按照擬定的培訓教程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

3、在崗員工將根據不同階段,接受公司的再培訓計劃;

4、公司將視不同情況,對員工進行鍼對性的培訓。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作為在公司裏任職的全職股東,除積極遵守此《規章制度》的同時,還須遵守《全職股東守則暫行條例》,此條例不隨本規章制度向非股東員工進行發放。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若有未盡事宜,需修改補充時,另行通知更改。

部門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條、個人儀表

一、所有人員服裝整齊清潔,儀態、微笑自然大方得體,做事彬彬有禮。

二、髮式要求:男員工必須短髮,頭髮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整潔,無頭屑。女員工短髮應經常清洗,梳理整齊,留海不蓋眉。長髮必須紮起。男女員工均不許誇張染髮。

三、工作服要求:清潔、合身熨燙,整潔無破損,工號牌須佩帶於上衣的左胸處。衣袖褲管不準捲起,不得穿高領內衣。男員工襯衣鈕釦必須齊全並扣好。佩帶項鍊或其他飾物不能露出制服外。

四、身體要求:常洗澡,無體味,保持牙齒清潔,口氣清新。男員工不得留鬍鬚,女員工必須化淡粧,口色以紅色為主,不許留手指甲,經常洗手,除佩戴結婚戒指、手錶外不許佩戴其他飾物。

第二條、工作服

1、公司按員工之工種發給其工作服,員工應在工作期間穿着,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2、員工應按規定更換服裝,保持制服整潔,如遇制服脱線應及時縫補,人為損壞須按價賠償。

第三條、考勤記錄:員工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上下班打卡確認簽到,進行考勤記錄,不得弄虛作假,託人或代人進行屬違反店規,將受嚴重處分。

第四條、私人財物:員工有責保管好自己財物,貴重物品不宜帶進店內,若有遺失,公司恕不負責賠償。

第五條、拾遺:員工在店範圍內拾到任何財物,必須立即送交店方處理,統一保管及登記。

第六條、私人控訪及電話

1、員工不準在店營業場所內接待私人訪客。

2、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接打私人電話或玩手機,手機要開無聲。

第七條、所有員工的茶水杯要統一擺放在指定的地方,喝好水後請整齊擺放在規定的位置。

處罰條例制度

第一條、處罰原則:

處罰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各級管理人員應以幫助下屬員工為出發點,給予員工改正錯誤的機會,主要以通過教育、提醒、批評的方式為主,處罰形式為輔的管理原則,使公司與員工獲得共同提升。

第二條、紀律執行程序:

每位員工必須遵守《員工手冊》及公司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做工作,反之員工如有犯規行為,將視情輕重以紀律處分。

第三條、員工紀律規定:

一、甲類過失:(10~50元)

1、上班不打卡(簽到)

2、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者;

3、工作期間未按規定着裝和佩戴工卡者;

4、工作期間不符合公司修飾要求者;

5、當班時不注意個人儀表、儀容;

6、不在指定區域、時間內用工作餐者;

7、不隨手關水龍頭,以致出現長流水現象者;

8、在工作場所奔跑者(緊急情況除外);

9、隨地吐痰、亂扔雜物及其他衞生和行為;

10、當班時吃零食、看書、追逐嬉戲,交談與工作無關的事;

11、工作間隙時間內喝酒,在禁止吸煙處(營業場所)吸煙;

12、上班時未經批准接待來訪親友;

13、上班時未經批准接打私人電話;

14、上班期間在店內大聲喧譁者;

15、上班期間聊天、嬉戲、閲讀無關職務工作之書報、雜誌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16、使用公物不愛惜,情節輕微者;

17、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未造成經濟損失的;

18、一個月內兩次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9、一個月內兩次下班時未關閉電腦、空調、電燈等用電設施者;

20、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1、衞生包乾區域打掃不認真、不達要求;

22、下班或非工作日無故逗留在店裏;

23、未經允許讓已離職人員進入門店工作區域者;

24、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二、乙類過失:(50~100元)

1、不按工作程序執行工作任務,情節輕微者;

2、藐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宣揚自身不良情緒者;

3、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4、因疏忽造成物料遺失,情節輕微者;

5、對下屬督導不嚴致使工作失誤,情節較重者;

6、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工作任務,情節較輕者;

7、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輕微者;

8、離開辦公場所未將重要文件收拾整理者;

9、下班後未將食材收拾整理而造成損失者;

10、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物料、食料者;

11、指定上課或開會人員,無故不參加者;

12、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13、對上級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正當理由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4、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造成不良後果者;

15、因過失導致門店正常經營工作停止2小時以下者;

16、無故礦工半日以上3日以下者;

17、虛報工作業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

18、偷吃門店或客人的食物及飲品。

19、因過失導致客户投訴,情節輕微者;

20、在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21、擅自撕毀,塗改門店通告及張貼欄。

22、惡意中傷同事及上司。

23、偽造騙取病假單,欺騙上司隱瞞事假理由。

24、故意損壞公司,客人及同事的財物。

25、向客人索取小費。

26、在緊急情況下不服從主管指派、不採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不良後果。

27、因疏忽大意或操作不當導致自身或其他同事受傷者;

28、利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長途及聲訊電話者;

29、在當班時睡覺。

30、三次觸犯甲類過失。

31、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三、丙類過失:(100~500元)

1、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

2、偷拿公司、客人、同事的財物。

3、不服從上級安排,經勸説、處罰仍無效。

4、上班時與人打架鬥毆。

5、塗改原始憑證,從中謀取財利。

6、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饋贈等);

7、工作上欺騙、隱瞞,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散佈不利於公司之謠言或公司業務機密,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9、故意不服從主管上級的工作安排,屢次違反對抗上級主管指令者;

10、對同事惡意攻擊、誣告、作偽證而製造事端;

11、疏於監督,導致屬下舞弊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故意損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13、所管現金或財務嚴重短缺者;

14、嚴重違反各項安全制度或不遵守規定操作以致危害其他員工人身安全或設備安全;

15、玩忽職守導致客人和門店的財產、聲譽受到嚴重損害。

16、聚眾鬧事或變相罷工。

17、工作期間,對同事進行性騷擾或其他騷擾者(包括言語、肢體語言、行為等);

18、利用病休或其他休假另謀職業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19、三次觸犯乙類過失者;

20、犯有其他嚴重錯誤。

四、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事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處分種類

一、口頭警告:凡員工首次犯甲類過失,將被口頭警告,如重犯甲類過失將被書面警告。

二、書面警告:同員工重犯甲類過失或首犯乙類過失,將被書面警告。

三、最後警告:嚴重書面警告發出一個月內,員工如超甲類或乙類過失將被最後警告。

四、辭退或開除:凡員工首犯丙類過失或受最後警告後,又犯甲類或乙類過失,公司可視情節嚴重程度提出辭退或開除之決定。

五、無薪停職:員工如嚴重違反公司規則,在處理過程中,可責令其無薪停職,停職期限一次超過14天,停職期滿前,應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處分罰款

凡員工因犯規被警告,將受經濟處罰如下:

1、口頭警告:罰款50元(含)以下

2、書面警告:罰款100元(含)以下

3、最後警告:罰款500元(含)以下

4、員工因自身過失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需由員工自行承擔賠償。公司損

失5000元以上(含)為重大經濟損失,屬公司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度。

第六條、執行程序:

一、口頭警告:由店長或部門主管做開具罰款單,財務部扣薪,人事部備案;

二、書面警告/最後警告:由部門主管簽發警告書,人事部審核,總經理批准警告歸入人個資料。

三、辭退或開除:品牌經理根據員工犯規證據,作出《違紀辭退、開除處分》報告,及人事部審核後提出意見,及總經理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