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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報告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86W

一、編制目的

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報告制度

為及時對安全風險進行管控,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公司生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編制依據

(一)《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2020〕16號)。

(三)《陝西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陝應急〔2020〕140號)(試行)。

(四)《招賢礦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方案》。

三、主題內容

(一)煤礦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責任主體。總經理對本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負全面責任;各分管副總經理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負責,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存在的重大風險,並按規定向董事長、總經理報告。

(二)礦每月開展由總經理組織1次對各專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排查;每月各專業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範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2次全面排查;各基層科區、隊、班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隨時進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在每月召開一次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會議進行報告。

(三)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會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1.本專業本月風險分級管控排查情況、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2.制定並報告根據每月生產工作計劃,制定下月的風險管控重點。

3.對存在的重大風險已經採取的措施和應急預案情況。

(四)公司每月召開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會議對檢查中的發現的安全風險進行分級管控,並建檔管理,對需要上報的重大風險及時向上級相關監察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五)安全監察部等業務職能部室對各專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報告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考核的職責,對不按規定報告風險管控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

(六)對不履行風險分級管控報告職責給予責任單位黨政正職罰款100元/次,對公司分管領導按公司章程處理。

四、實施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招賢礦業安全監察部。

五、其他説明

本制度屬於礦內部管理制度,條文若有與相關法規、規範、規程等相牴觸的,參照相關法規、規範、規程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