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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一般包括哪些方面通用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43W

公司規章制度一般包括哪些方面通用多篇

制度建設的特點 篇一

1、指導性和約束性。

制度對相關人員做些什麼工作、如何開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導,同時也明確相關人員不得做些什麼,以及違背了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因此,制度有指導性和約束性的特點。

而且約束的`力度視制度的規格而定,例如法律有國家政府的強力執行。

2、鞭策性和激勵性。

制度有時就張貼或懸掛在工作現場,隨時鞭策和激勵着人員遵守紀律、努力學習、勤奮工作 。

3、規範性和程序性。

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範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着重大作用。

制度的制定必須以有關政策、法律、法令為依據。

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為人們的工作和活動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據。

公司規章制度一般包括哪些方面 篇二

一、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

即如何制定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鑑於博主在《企業建立規章制度勉勵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以對此問題有過詳細論述,這裏只簡要介紹一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規章制度生效必須具備三要件,即內容合法、經民主程序制定、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所謂內容合法,指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和現行法律或法規相違背。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時應當經過這樣一種路徑:企業管理部門起草草案→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草案,並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見→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實施並組織實施。所謂規章制度的公示或告知:是指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出來後,應當通過一定方式比如人手一冊簽收、學習培訓簽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公告欄公示或單位網站公示一段時間後讓員工簽名確認等讓勞動者知曉。

二、企業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係。

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有時會發生衝突。這種情況時如何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當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或約定發生衝突時,司法上是遵從勞動者的選擇, 優先適用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或者約定。所以,制定的規章制度一定不要與勞動合同相沖突。同時,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完全可以理解,規章制度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因此,為有效避免衝突,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工資支付制度的制定

1、工資制度主要內容。工資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項:

(一)工資的分配形式、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辦法;

(二)工資支付的週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

(四)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2、工資制度制定原則:工資制度是員工手冊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堅持員工手冊制定的基礎上,要體現工資的特殊管理效能。因此,博主認為,在貫徹國家的及時足額、貨幣支付的法定原則同時,一定要體現獎勤罰懶原則,即工資制度必須要有一定靈活性,使不同崗位、不同級別、不同工作效果的員工具有完全不同的工資收入。

3、制定注意事項:因此,理想的工資制度,應當是固定工資標準不定得太高,儘量設立績效工資, 並明確工資增減的條件和時間,從而通過工資這一核心手段建立起競爭性的、公平的勞動管理機制。

需要注意的是,工資的分配形式包括固定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形式;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等。撰寫工資制度時要儘可能的將這些內容均包含進去。當然,不同的崗位,工資分配方式不可能不()一樣,所以尤其需要對不同的崗位建立不同的工資制度。

制度建設指什麼 篇三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

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規章制度的使用範圍極其廣泛,大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行業、各系統,小至單位、部門、班組。

它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

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