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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學生作文 / 發佈於: / 人氣:1.58W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多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範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範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並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衞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國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衞生推進課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脱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衞生推進課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衞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衞生推進課核准後,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後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凡是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並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範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複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複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複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範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衞生管理制度。總務部安全課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三

一、基本定義

(一)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

(二)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尾礦庫工、安全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義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週歲,工作認真負責,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

3、礦對特殊工種人員要建立檔案、登記、培訓、考試、考核相關內容,並由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定期進行復審。

4、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2)進行體格檢查。

5、對特殊工種的獎懲:

(1)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不合格者要沒收特殊工種資格證,不得繼續獨立作業,直至調離工作崗位,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2)對工作認真努力鑽研本工種專業技術知識,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特殊工種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四

1、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2、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建築施工企業或建築機械租賃企業,持證上崗。

3、建築施工企業或其它相關單位應組織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等工作。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每年不應少於24學時。

4、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標準、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崗前檢查。

5、施工現場必須按工程實際情況配備特種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6、特種作業人員發現操作環境或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權拒絕作業或停止作業,必要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並及時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項目負責人報告。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職責

3.1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繫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繫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程序

4.1特種作業的範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4.2.3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安全主任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4.4.1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4.3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週期檢驗。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六

一、總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規定內容

3、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3、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各車間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准後,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脱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特種作業人員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捲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並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説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並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並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並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後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後於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後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必須採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杆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衝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繫並得到許可後,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誌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吊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弔。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後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並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誌並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説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准,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後,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並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後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於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後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並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准,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後,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範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並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範圍

1.特種作業工種範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後,成績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複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複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准並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複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複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複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塗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複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複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

為了規範特種設備管理活動、提高特種設備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穩定地運行,根據總公司宏福發〔20xx〕2號《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礦發〔20xx〕11號《甕福磷礦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甕福磷礦新龍壩選礦廠所屬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特種設備的界定

3.1壓力容器:係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2壓力管道: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3.3起重機械: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4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3.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設備的類型包含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履帶式自行專用機械、蓄電池車、客車類、汽車類、方向盤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摩托車、手把式二輪摩托車、有軌機車、電瓶車及其它機動車輛,但不包含已納入公安部門或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及管理內容

4.1生產安全業務室

4.1.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4.1.2建立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如:特種設備的註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等。

4.1.3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上崗許可證。

4.1.4督促、安排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1.5協同廠設備業務室負責定期(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並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彙總後上報礦設備辦。

4.2 設備業務室

4.2.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台帳。負責單台設備建檔並完善(含技術資料、設備及安全附件檢驗報告、設備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4.2.2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⑴特種設備的技術文件、製造許可證、圖紙、產品質量證明書、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註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或安裝監檢報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

⑵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只對雙樑橋式起重機);

⑶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⑷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驗記錄、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等。

4.2.3按本單位特種設備類別劃分,編制同類別通用的日常巡檢標準書,明確巡檢的週期、部位(項目)、方法、判斷標準等。

4.2.4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使用許可登記證。

4.2.5負責監察全廠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

4.2.6負責本廠需要註冊登記的特種設備的各類資料備齊後交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7負責廠所屬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日內,報礦設備辦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2.8負責定期(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並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彙總後上報礦設備辦。

4.2.7負責將特種設備的註冊登記、檢驗檢測、大修、報廢、報停、封存及再次啟用、更新、改造等,應及時報甕福磷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8每年年底對廠所屬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並上報礦設備辦。

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供水車間、破碎車間、磨浮車間、精尾車間、設備業務室]

4.3.1車間主任對本車間轄區內的所有特種設備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安排特種設備的維護、維修和保養,認真監督維修進度和維修質量,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可靠地運行。

4.3.2各車間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3.3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必須掌握特種設備的相關操作技術規定,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4.3.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操作證由甕福磷礦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辦理、複審和管理。

4.3.5各車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巡檢,每班不少於一次,並作出記錄。使用雙樑橋式起重機的,必須填寫使用記錄。

4.3.6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自檢,常用行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硫酸管道等每週至少進行一次,不常用行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作出記錄。

4.3.7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檢,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並作出記錄。

4.3.8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9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10 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發現隱患、不安全徵兆,違反操作規定和違章操作而使特種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可能受威脅的現象,應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處理措施,不得貽誤時機。

4.3.11 各車間每月25日前必須向生產安全辦公室報本車間轄區內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

5.考核辦法

5.1按照《新龍壩選礦廠20xx年安全、環保考核實施細則》、《選礦廠20xx年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及參照《甕福磷礦特種設備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5.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由新龍壩選礦廠生產生產安全業務室負責。

5.3本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從20xx年4月起開始實行。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彙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十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

二、特種設備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複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並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特種設備的使用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6、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複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並且按有關規定到設備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註銷手續等。

8、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複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複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複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獎 懲

企業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範,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 則

本辦法的鍋爐係指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係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壓力管道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體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