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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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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一

做好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是關係到學校教職工生命安全與國家財產免遭損失的重大舉措,實行崗位責任制。為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實驗工作的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各教研組組長必須把抓好技術安全工作放在與教學、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各實驗室工作人員協助領導做好本單位的技術安全工作,並經常檢查技術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2、各教研組組長必須經常對教師、實驗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和勞動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認識。新生入學後應及時進行教學實驗、實習的安全教育,逐步形成自覺遵守實驗室各種規章制度的習慣。

3、對從事帶有危險性的實驗內容的實驗室,應按國家、學校有關規定,制定出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細則,和應急突發事件方案,對從事上述實驗內容的人員應在學校組織下進行安全技術培訓達到"應知"、"應會”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4、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要針對高温、低温、輻射、病菌、噪聲、毒性、粉塵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督和勞動保護工作。凡經上級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實驗室,要停止使用,限期進行技術改造,落實管理工作。待重新通過檢查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5、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6、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污染環境。

7、對一切因違反安全制度造成的重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外,還要按情節分別追究實驗室主管領導的責任。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了不斷提高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危害,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在管理施工生產技術的同時管理好安全技術工作,總工程師、技術副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對各級施工生產的安全技術負責。

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具體情況提出具體內容要求。

第五條: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塔式起重機、起重吊裝、其它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拆除及基礎和附着的設計、孔洞臨邊防護等必須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第六條:對於結構複雜,作業危險性大,特性較強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煙囱、水塔及拆除工程,除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外,還應有設計計算和詳圖。

第七條:編制施工專項技術方案,必須按照公司有關規定,應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部技術、施工、安全等有關人員根據工程特點、質量要求、周圍環境、結構形式等進行策劃,並編制專項技術方案,由技術負責人(項目部)編寫,分公司技術副經理審批,未經審批,不準施工。

第八條:專項技術方案審批後,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時,應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書,審批籤認後方可生效。

第九條: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項目經理)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向分項作業負責人(班組長)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專、兼職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符合施工安裝和生產的具體情況,要全面,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第十條:施工現場的架體設備安裝完畢後,必須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員、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安裝負責人共同驗收,確保符合標準、規範等要求,認真填寫驗收單,履行簽字手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各項驗收單的填寫必須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內容應該量化、具體,存在問題必須在整改後重新驗收。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篇三

一、所有建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向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防止一般化。

二、施工現場道路,上下水及採暖管道,電氣線路,材料堆放,臨時和附屬設施的平面佈置,都要符合安全、衞生、防火等要求,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三、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安全、有效,沒有的。部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檢修機械設備要同時檢修防護裝置。

四、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設施搭完後必須經工廠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護保養,發現有變形、傾斜、搖晃等情況要及時加固。

五、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四周都要指定專人設置圍欄、蓋板和安全標誌,夜間設紅燈示警;各種防護設施警告標誌,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不得移動和拆除。

六、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兩個以上的施工工隊或兩工種配合施工時,施工隊長、工長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關班組長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交底。

七、砼攪拌站、木工車間、瀝青加工點及噴漆作業場所等,都要採取措施,限期使塵毒、濃度達到國家標準。

八、採用各種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的革新和料研成果,都要經過試驗、鑑定和制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才能使用。

九、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凍,防止煤氣中毒,雨季和颱風到來之前,應對臨時設施和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後要採取防滑措施。

十、施工現場和木工加工廠(車間)和貯存易燃易爆器材的倉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十一、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工廠和車間都應採取有利於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進工藝和技術,勞動安全衞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四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方針、政策、法令、規定和落實省、市各項安全措施的指示、決議,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一、單位要不定期舉行防火、防盜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規性安全知識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使單位各項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於未然。

二、全體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以確保單位財產及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

三、各辦公室門與辦公桌的鑰匙應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使用。嚴禁將鑰匙交給親友使用。

四、嚴禁在辦公室內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等有隱患性的工具,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應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應注意安全、小心謹慎,積極消除一切安全隱患,防止煤氣中毒、火災、觸電等事故發生。

六、各辦公室應安排好節假日值班,注意及時關好門窗,檢查關閉各處電源、及時開關電燈、電扇、電腦、飲水機等。平時下班也要加強檢查。

七、辦公室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將保管的櫃子與辦公桌抽屜鎖上,每天下班最後離開者應關好門、窗、櫥、櫃,並關閉所有電器電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現金及貴重物品,白天不得將貴重物品及存有現金的包、袋等隨意置放在無關鎖的地方,謹防失竊。

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相關物品到辦公場地。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控制施工過程中不安全因素,規範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制訂應在危險因素辨識、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先進科學的原則,注重措施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範圍包括:

1、改善施工環境和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

2、保護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病發生的措施;

3、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抵禦自然外力因素破壞的措施。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第四條 各項目部技術部與質安部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部門。

第五條 在編制施工技術措施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工作應根據防範事故類別和有關規程規範的規定,由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完成,經會籤、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下列單項工程施工(作業)時,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開挖;

2、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開挖、支護;

3、塔式起重機、垂直提升架等安裝與拆除;

4、大型模板施工;

5、高度超過20米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着式升降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門型腳手架、掛欄腳手架、卸料平台。 6、掛籃架施工;

7、安全網架設;

8、工程爆破;

9、樁基施工;

10、起重吊裝工程;

11、預應力張拉施工;

12、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5m,或跨度超過15m,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13、5m以上的邊坡施工。

14、作業面距離墜落基準面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和執行

第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應遵循“三同步”的原則,即:安全技術措施應與施工技術措施同步編制、同步交底、同步實施。

第八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後,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第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由質安部組織落實,各作業班組負責執行,安全監督處負責監督。

第十條 對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後的結果,應組織相關部門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第十一條 報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同時邀請監理單位人員參加驗收。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後,應經常檢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條 需要修改安全技術措施時,作業班組應向質安部報告,由原編制部門重新修訂、審核、批准。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文件、檢查、驗收及其它相關記錄應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 局相關職能部門鼓勵推廣應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鼓勵創新安全技術,不斷促進安全技術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第十六條 違背本制度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依據局《安全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制度》及其它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六

為保證礦井機電系統安全運行,切實管好、用好小型電器,使小型電器的損耗降到最低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有關,特制定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適用範圍及職能

1、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楊村煤礦所有小型電器,主要有:按鈕、接線盒、打點器、電鈴、照明燈、組合信號等。

2、職責

機電科是全礦小型電器管理的主管部門,小型電器管理組(以下簡稱小電組)是機電科小型電器管理的業務職能組,對全礦小型電器的計劃彙總進貨驗收、領取、發放、調配、現場檢查、地面修復、檢驗、報廢等實行統一管理;使用單位對各自的小型電器的使用、維護負全面的管理責任,使用單位必須設一名專(兼)職小型電器管理員報機電科備案,負責本單位小型電器的領取、使用、驗收、回收等工作,並建立小型電器領用手冊。

計劃編制、採購與庫存

1、小電組根據全礦實際消耗情況,編制小型電器整件或配件的購置計劃,由機電科審核、報礦分管領導批准。

2、新上工程增加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必須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計劃報小電組,小電組經核實後,需購置的報計劃購置,計劃外的小電組不予發放,因此而影響生產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3、各單位計劃編報需經單位負責人和編制人蓋章,一式三份,並註明使用地點、規格及數量。

4、器材科根據小電組申報批准的計劃必須按時供貨。

5、小型電器進貨後,由器材科組織小電組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小型電器由小電組領回保存。

6、各類照明燈具由使用單位自行編制計劃。

使用與調配

1、小電組對新進的、使用中的、檢修後的小型電器,進行編號、建賬、建卡、掛牌管理,必須做到賬、卡、物、牌板四相符。

2、小型電器在下井前必須進行防爆檢查,貼防爆合格證,合格後方準下井。

3、各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到小電組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註明所需電器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使用地點等,小型電器的正常使用,一律實行交舊換新,特殊情況下,可先領新後交舊,但交舊時間不得超過2天。

4、凡井下撤除不使用的(或更換下來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回收上井,交還小電組,並辦理相應的手續,每拖延一天按原值6%罰款。凡因回收不及時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按原值100%給予賠償。

5、使用中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要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完好,杜絕失爆,並不得私自轉讓。因維修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按原值的100%給予賠償。

6、凡交回小電組的小型電器,零部件必須齊全,否則按其輕重給予處罰。

7、新施工安裝或使用中的小型電器需單位之間移交時,小電組參與移交驗收,並辦理相應的手續,否則按原單位使用對待。

檢修

1、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各單位自行檢修維護。

2、回收上井的小型電器由小電組進行檢修,小電組要對收回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修復,並確保檢修質量,以保證生產的需要。

檢查

小電組對井下小型電器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月一次,檢查監督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井下小型電器必須保持完好,杜絕失爆,每檢查出一處失爆,罰使用單位200元。各單位小型電器完好率要達到95%以上(含95%)。檢查結果,小電組應及時下整改通知單,並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加倍處罰。

其它規定

1、小型電器(包括配件)購置費用由機電科納入礦井材料消耗計劃。

2、小型電器的年消耗量,嚴格控制在礦規定的計劃內,對超出或節資部分,按礦規定給予獎勵或處罰。

3、小型電器所罰款項全部用於獎勵在礦井小型電器管理工作中的優秀單位或個人。

4、罰款或獎勵款項由小電組匯同財務科辦理有關手續。

附則

1、本管理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2、本管理辦法與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搞好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促進文明生產,確實做到“科學管理、事事規範、件件標準”對設備使用單位執行“誰使用、誰維護、誰包機、誰負責”的規定,特對井下設備貼掛標識做統一規定:

一、標識類別:

設備包機牌、五小電器包機牌、電纜去向牌、防爆合格證,各種圖、牌板。

二、標識內容:

(一)設備包機牌:安裝地點,使用時間,使用單位,包機人,規格型號,電壓、容量,負荷名稱,短路電流,設備編號,整定電流。

(二)五小電器包機牌:名稱,編號,使用單位,包機人。

(三)電纜去向牌:來自,去向,型號,規格,編號,長度,電壓,單位,包機人。

4、防爆合格證:名稱,編號,檢驗員,發證日期。

三、領取:

(一)包機牌在設備、五小電器、電纜下井安裝後,經機電管理部防爆檢員驗收合格後,由設備使用單位機電隊長到機電管理部防爆組領取並簽字。

(二)防爆合格證在設備入井前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後,由防爆檢查員負責填寫、粘貼合格證,蓋章生效。

四、貼掛標準:

(一)巷道:

各綜採、綜掘、硐室內應按標準掛有配電系統圖,五制一規程牌板,配電系統圖應隨設備變更而更改。

(二)包機牌:

1、一般機電設備(80開關、120開關、315開關、綜保開關等)。

包機牌統一貼在開關手把的上方。

2、移變:

包機牌統一貼在低壓開關行人側。

3、絞車電機、溜子電機、風機電機:

包機牌統一貼在電護罩前側面上。

4、綜掘機、採煤機:

包機牌統一貼在控制開關面上。

5、五小電器:(二通、三通、四通、電鈴、雙按、三按等)

負機牌統一貼在電器左側中間。

(三)電纜去向牌:

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在拐彎外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的接線盒兩端都應有電纜去向牌。

(四)防爆合格證:

1、防爆合格證貼在設備、五小下面防爆大蓋內中間處。

2、各類電機的防爆合格證貼在接線盒上蓋內中間處。

3、防爆燈防爆合格證貼在上蓋接線盒上面。

4、饋電開關、風機專用開關、防爆證應貼在開關上腔蓋中間處。

5、高壓連接器防爆合格證貼在處殼中間處。

五、要求:

(一)填寫字跡要工整、規範,不得有漏項、不得塗改。

(二)設備移交或包機人變更後,包機單位應及時更換包機牌(不能超過二天)。

(三)包機牌如有破損,各包機單位應及時領取更換。

(四 )包機牌、去向牌統一在每年的更換一次。

(五)發現包機牌、去向牌破損、塗改未按規定更換、填寫,每台(次)罰款20元。發現防爆合格證塗改,未按規定貼掛,每台(次)罰款50元。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八

為加強煤礦電氣試驗工作,規範電氣試驗的管理,保障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楊村煤礦電氣試驗管理制度。

1、電氣試驗組負責電氣設備規程規定的絕緣性能試驗、盤用儀表試驗及繼電保護試驗,參加大型設備的技術測定,負責全礦高壓電氣設備、高壓電纜的電氣試驗工作(需要外委試驗的除外)。

2、電氣試驗室每年應編制切實可行的電氣試驗計劃,並報礦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負責執行。

3、電氣試驗人員必須有電工基礎理論知識,對礦試驗的各種電氣設備必須熟悉其結構、性能、基本原理和使用維護常識,有較強的責任心。

4、對計劃外的試驗,試驗前2天應由委託單位向機電科提出申請,待申請批准後方可試驗。對無試驗申請者,一律不予試驗(緊急情況除外)。

5、所有6kV及電氣設備,未經試驗合格,嚴禁投入運行,否則機電科有權做出處罰。

6、對於正常運行中的電氣設備可根據日常使用單位的意見做定期的調整和試驗,試驗結果上報機電科。

7、嚴格按照原煤炭部制定的《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執行。對於各種試驗要詳細填寫試驗報告,主要設備要建立健全試驗資料和檔案,並交機電科存檔。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九

1、目的和範圍

1.1目的

提高電梯作業的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瞭解國家有關電梯安全管理的法規、政策,自覺地履行電梯作業人員的各項職責。

1.2範圍

規定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的資料、方式,組織電梯作業人員的方法,對培訓取得的成果進行考核。

2、職責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對電梯作業人員培訓工作。單位負責職工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培訓狀況進行考核。

3、電梯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3.1電梯作業人員務必持質量技術部門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操作證方可獨立從事相應的工種。

32、電梯作業人員的培訓包括:外委培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和單位內部培訓兩種。

3.3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建立該類人員的培訓、教育檔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電梯作業人員的換證考試,持續操作證的有效性。

3.4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編制當年度電梯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報告單位領導批准後實施。

3.5單位內部培訓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培訓的資料主要包括:國家有關電梯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電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電梯有關技術知識的學習。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行筆試。每次培訓務必作好相應有記錄。

3.6參加外委培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人員務必經單位領導同意,培訓合格的予以報銷相應的費用。

3.7電梯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制度予以處分或扣獎。

3.8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考核按質量技術部門的規定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十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廠內機動車、叉車)、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

2、特種設備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監管。特種設備是受國家強制性監管的設備。

3、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4、特種設備的安裝、改裝、移裝、維修等都必須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前或使用後30日內必須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6、特種設備的停用或報廢要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