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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範本範本

欄目: 學生作文 / 發佈於: / 人氣:4.06K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範本範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範本模板(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 作業要求

第八條 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准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範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註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淨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0米,並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範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並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採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並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鹼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症、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稜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七)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鈎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鈎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 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鑽孔、打樁、爆破、建構築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着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並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採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採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誌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於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牆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迴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 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繫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温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儘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於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後,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後,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准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範本模板(二)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乾淨,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繫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並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於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後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乾淨後,或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採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範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並應採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乾淨,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並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餘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後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並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台,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後,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並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 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

4)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迴旋範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措施。

6) 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於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 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採取防範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 在建築物、構築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後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後,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並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並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製盲板分佈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後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範本模板(三)

危險作業場所規章制度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着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範本模板(四)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15年5月23日公佈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15]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鈎。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鈎。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鑑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佈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用心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範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羣衝突的;

e)人羣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症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瞭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瞭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係。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zhèngfǔ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zhèngfǔ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採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c)事故發生後,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後,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於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佈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彙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範本模板(五)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羣管、羣防、羣查、羣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