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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學生作文 / 發佈於: / 人氣:2.76W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多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相關業務知識,並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2、凡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必須熟悉相關業務知識,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無證人員一律不得上崗。

3、在新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前,應組織本單位新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到負責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集中申報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取證手續。

4、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應建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檔案和台帳,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組織或督促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到負責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辦理複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超期未進行復審的不得上崗操作。

5、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學習的內容包括: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特種設備業務知識、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分析、故障排查處理,故障應急處置技術、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為班組教育、車間教育和廠級教育,班組教育每月應安排業務知識學習一次,教育學習記錄應存入檔案。

6、及時安排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機構等上級部門組織的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學習考核記錄存入檔案。

7、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獎懲制度,經常開展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情況的`檢查,每年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技能、工作表現的考核獎懲,考核意見存入檔案。

8、按規定定期配發特種設備作業勞動防護用品,改善特種設備操作條件,穩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隊伍。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範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範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並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衞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三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相關業務知識,並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2、凡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必須熟悉相關業務知識,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無證人員一律不得上崗。

3、在新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前,應組織本單位新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到負責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集中申報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取證手續。

4、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應建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檔案和台帳,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組織或督促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到負責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辦理複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超期未進行復審的`不得上崗操作。

5、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學習的內容包括: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特種設備業務知識、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分析、故障排查處理,故障應急處置技術、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為班組教育、車間教育和廠級教育,班組教育每月應安排業務知識學習一次,教育學習記錄應存入檔案。

6、及時安排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機構等上級部門組織的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學習考核記錄存入檔案。

7、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獎懲制度,經常開展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情況的檢查,每年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技能、工作表現的考核獎懲,考核意見存入檔案。

8、按規定定期配發特種設備作業勞動防護用品,改善特種設備操作條件,穩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隊伍。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四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彙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的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要求,參加政府和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三條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任職。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參加由地市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崗位培訓班。

第四條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各班組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油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任職。

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衞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2、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衞生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衞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第一條所有新員工(包括學徒工、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代培人員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技術崗位的季節性臨時工等)上崗前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衞生法律、法規;

2、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衞生基本知識,包括一般機械、電氣安全、消防和氣體防護等常識;

3、油庫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性質、特點和特殊危險部位的介紹;

4、公司和油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五項紀律(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訓,事故預防的基本知識。

二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本單位的生產概況,安全衞生狀況;

2、本單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8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作特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2、崗位職責範圍,應知應會;

3、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間銜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項;

4、崗位事故預防措施,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條員工調動工作後應重新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單位內工作調動、轉崗、下崗再就業、幹部頂崗以及脱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第三條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並定期參加複審。

第四條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進行專門培訓。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條發生事故時,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事故責任者和相關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應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防止流於形式和走過場。班組安全活動應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對活動形式、內容、要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有明確制度。單位領導和安全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並寫出評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

第二條班組安全活動每週不應少於1次,每次不少於1學時;油庫安全活動每月一次,每次不少於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應挪作它用。

第三條班組安全活動是班組的一項重要工作,應認真組織,嚴格考勤制度,保證出勤率,不應無故缺席,有事須經油庫領導批准。

第四條公司領導每季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油庫領導及管理人員每月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

第五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訂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做到有計劃、有安排。

第六條班組安全活動內容:

1、學習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3、結合油庫事故彙編和安全信息,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8、其他安全活動。

第四章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一條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條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油庫的有關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一條直屬企業的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各級安全、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安全教育大綱、教材和班組安全學習材料。

第二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保證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

第三條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並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並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未按本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處罰,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章總則 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章培訓 篇七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