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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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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通用多篇)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6月3日出生,現住XX省XX市XX路XX號,電話:1874993XXXX。

被申請人:高XX,男,19XX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貴院於20XX年11月30日將原告高XX訴被告王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留置送達於申請人王XX母親住所,隨即王XX母親將上述材料郵寄給王XX,王XX於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XX省XX市XX區生活和居住,離開住所地已近兩年之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經常居住地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被申請人高XX因故受傷的事故發生地為XX省XX市,隨即在XX市進行治療終結,無論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還是依照便於當事人雙方舉證、證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訴訟原則,應當由XX市XX區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由申請人王XX經常居住地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

申請人因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交給XXX有限公司,用於《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

因此對於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申請人與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於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採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XXX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XX工業園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詹XX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XX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XX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XX市XX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XX市XX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XXX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請人:XXX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號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張XX

申請人因XXX實業有限公司訴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實業有限公司訴XXX集團有限公司、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二、本案依法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XXX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6月的所謂《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關於解除“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的協議》、《附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和《保證協議》。在這四份協議中並未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XXX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在這份合同書的第3頁和第4頁均被XXX實業有限公司篡改了內容,並未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同時,申請人與XXX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駙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第11條約定:雙方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除非徵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現違約情況而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權利,否則不應當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有權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的被告應當屬於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且從合同履行地看也應當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於管轄權的有效約定,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請予准許。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XX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鎮XX路386號。

被申請人: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路106號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XX,董事長。

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上海哲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下:

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XX省XX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本案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XX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XX年修訂版)第八部分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25個案由。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只對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產生的糾紛規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認為,除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糾紛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XX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XX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請求貴院將案件移送給XX省XX市人民法院管轄,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X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籍。

申請人因周XX訴其欠款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18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訴申請人欠款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申請人與周XX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借貸關係是民事委託合同關係,周XX委託申請人為其辦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該民事行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XX市XX區。

其次,XX市XX區並不是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申請人為加拿大籍華人,經常往返於國內外,並不再國內長期居住。申請人在國內臨時居住地為上海黃浦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