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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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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精選多篇)

異議人: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户。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異議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訴ddd貸款糾紛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車牌號為:12345的本田小車一輛提出異議如下:

異議請求:

請求法院解除對12345的本田車的保全,將車返還異議人。並責令保全申請人承擔異議人由此給異議人所造成的5000元損失。

請求理由:

法院於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車的產權屬異議人所有,該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結圖謀非法佔有異議人的車,應當解除扣押歸還異議人。其理由:

1.從事實上看:12345的車在昆明市車管所登記的户主名為ddd,這是事實。但該車是ds(四川宜賓江安縣人)於二000年八月購買,ds是購買該車的實際車主,因為採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獲得銀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協商,ds所購車借ddd的名義向東風信用社進行按揭貸款。該車以ddd的名義按揭後,車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購買使用近三年後的2014年三月,實際車主ds經與異議人協商後,達成ds將該車以25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異議人的協議,異議人在支付了車款後取得該車。因此該車的所有權從2014年三月三日起歸異議人所有,現異議人已實際控制使用該車有一年半。該車按異議人與ds的購車協議,本應當在二00三年八月前過户到異議人名下,因ds的違約未能及時為異議人過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ds以要為異議人去昆明辦理過户手續為由相誘,叫異議人將車開去昆明過户,結果ds指使人採用暴力搶劫了異議人所有的12345號,在異議人報警後,西山區東風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區公安局謊報ddd貸款詐騙,後經公安局對西山區東風信用社的報案審查後認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東風信用社即通過貴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扣押了異議人的車。我們有理由懷疑是原告和被告惡意串通,圖謀非法佔有異議人的車,該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2.從法律上看: 12345車也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根據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的《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問題的覆函》(2014)98號:“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rdqu(請關注)o;和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覆的《關於機動車財產轉移時間問題的覆函》:“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是准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户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機動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從法律上來講,12345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異議人的所有的12345號車,雖然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認定其就是實際的車主;異議人與ds於二00三年三月三訂立購車協議後,即將該車交付異議人使用至今。即12345號車的所有權在一年半前就已經歸異議人所有。因此,法院現在採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號,是屬於案外人即異議人的財產,應當予以解除扣押,並責令財產保全申請人賠償異議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損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

第二篇: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解除對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業部的銀行賬户xxxxxxxxxx內的存款xxxxxx元凍結;

二、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xxxx元。

事實理由:

一、被申請人保全申請人銀行賬户錯誤,申請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供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2014年1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砼採

購合同,雙方約定被申請人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4 1

年5月11日,被申請人提供的澆築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導致甲方xxx地產公司和xxx監理分別發出工程暫停令,對已澆築的不合格牆體進行砸除,重新澆築,並責令停止使用被申請人提供的混凝土。為如期完工,申請人不得不高價購買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和約定的,應該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因此,申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並依法提出反訴,要求被申請人重做、減少價款並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xxxxx元。

四、被申請人申請法院凍結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

業部的銀行賬户xxxxxxxxxxx系申請人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的基本賬户,凍結該賬户導致申請人無法進行正常經濟往來,資金無法正常運轉,並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因此申請法院解凍該賬户,申請人願意提供其他財產予以擔保。即使被申請人的主張成立,其申請法院凍結的數額已超過應予支付的金額。因此,被申請人應予賠償凍結申請人的銀行賬户給申請人的商業信譽造成的損失xxxxx元。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

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銀民商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對

申請人銀行賬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

承擔由於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xxxx元。

此致

銀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 o 一 一年 十 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篇一: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

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解除對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業部的銀行賬户xxxxxxxxxx內的存款xxxxxx元凍結;

二、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xxxx元。

事實理由:

一、被申請人保全申請人銀行賬户錯誤,申請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供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2014年1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砼採購合同,雙方約定被申請人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4年5月11日,被申請人提供的澆築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導致甲方xxx地產公司和xxx監理分別發出工程暫停令,對已澆築的不合格牆體進行砸除,重新澆築,並責令停止使用被申請人提供的混凝土。為如期完工,申請人不得不高價購買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和約定的,應該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因此,申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並依法提出反訴,要求被申請人重做、減少價款並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xxxxx元。

四、被申請人申請法院凍結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業部的銀行賬户xxxxxxxxxxx系申請人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的基本賬户,凍結該賬户導致申請人無法進行正常經濟往來,資金無法正常運轉,並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因此申請法院解凍該賬户,申請人願意提供其他財產予以擔保。即使被申請人的主張成立,其申請法院凍結的數額已超過應予支付的金額。因此,被申請人應予賠償凍結申請人的銀行賬户給申請人的商業信譽造成的損失xxxxx元。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銀民商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對申請人銀行賬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xxxx元。

此致

銀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篇二: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異議人:呂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漢族,户籍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括蒼路288號,現住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蠶桑村6組3區191號,身份證號碼:332521197509130019。

貴院在(2014)杭西商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書的執行過程中,誤將異議人所有的號牌為a730ye的寶馬牌轎車,當作該案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中止執行,解除對異議人號牌為浙a730ye的寶馬牌轎車的查封措施。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在辦理浙a730ye號牌的小型轎車過户登記時,發現貴院依據(2014)杭西商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車輛進行了動態查封。異議人認為該車輛屬異議人從潘金霞購買所有,貴院不應將該車輛作為該案潘金霞的財產進行查封。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2014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經將浙a730ye號牌的轎車轉讓給了異議人,異議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轉讓價款,潘金霞將車輛交付給了異議人。2014年3月25日,異議人取得了浙a730ye號牌的轎車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辦理了機動車轉讓手續。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於開具發票當日發出《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號),該通告第六條規定,自2014年3月26日零時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時止,全市暫停辦理小客車的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因此異議人無法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之後,異議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證處於2014年4月15日出具的(2014)杭之證確字第2668號公證書。該公證書也證明了異議人在2014年3月26日0時之前辦理了機動車轉讓手續。

異議人認為,雖然異議人未能在貴院查封之前辦理機動車所有人的變更登記,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規定造成的,並非異議人的原因,且異議人已經在政策規定的日期之前開具了發票,辦理了轉讓手續,也實際由出賣人交付佔有了所購車輛。因此異議人已經在2014年3月25日之前成為浙a730ye號牌轎車的所有人。貴院在此之後對該車輛進行查封屬查封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中止標的的執行。

根據上述事實理由,異議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異議申請,望貴院依法中止對浙a730ye號牌轎車的執行,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年 月 日

篇三: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適用雙方當事人為法人的情形)

申請人: (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財產保全異議書

財產保全異議書

異議人:張xx,男,漢族,四川瀘縣兆雅鎮楊九鄉二郎村十組。

個體工商户。

委託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異議人就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在受理西山區東風信用社訴陳濤貸款糾紛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車牌號為:雲af?a href=''

target='_blank'>擔保擔溝謀咎鐨〕狄渙咎岢鮃煲槿縵攏?/p>

異議請求:

請求法院解除對雲af5159的本田車的保全,將車返還異議人。並責令保全申請人承擔異議人由此給異議人所造成的5000元損失。

請求理由:

法院於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雲af5159的本田小車的產權屬異議人所有,該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結圖謀非法佔有異議人的車,應當解除扣押歸還異議人。其理由:

1.從事實上看:雲af5159的車在昆明市車管所登記的户主名為陳濤,這是事實。但該車是熊林江(四川宜賓江安縣人)於二000年八月購買,熊林江是購買該車的實際車主,因為採用的是按揭方式,而熊林江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獲得銀行按揭,所以熊林江和陳濤協商,熊林江所購車借陳濤的名義向東風信用社進行按揭貸款。該車以陳濤的名義按揭後,車一直由熊林江控制使用。在熊林江購買使用近三年後的二00三年三月,實際車主熊林江經與異議人協商後,達成熊林江將該車以25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異議人的協議,異議人在支付了車款後取得該車。因此該車的所有權從二00三年三月三日起歸異議人所有,現異議人已實際控制使用該車有一年半。該車按異議人與熊林江的購車協議,本應當在二00三年八月前過户到異議人名下,因熊林江的違約未能及時為異議人過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熊林江以要為異議人去昆明辦理過户手續為由相誘,叫異議人將車開去昆明過户,結果熊林江指使人採用暴力搶劫了異議人所有的雲af5159號,在異議人報警後,西山區東風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區公安局謊報陳濤貸款詐騙,後經公安局對西山區東風信用社的報案審查後認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東風信用社即通過貴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扣押了異議人的車。我們有理由懷疑是原告和被告惡意串通,圖謀非法佔有異議人的車,該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2.從法律上看: 雲af5159車也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根據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的《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問題的覆函》(2014)98號:“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

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和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覆的《關於機動車財產轉移時間問題的覆函》:“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是准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户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機動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從法律上來講,雲af5159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異議人的所有的雲af5159號車,雖然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户主是陳濤,但不能因此認定其就是實際的車主;異議人與熊林江於二00三年三月三訂立購車協議後,即將該車交付異議人使用至今。即雲af5159號車的所有權在一年半前就已經歸異議人所有。因此,法院現在採取保全措施扣押的雲af5159號,是屬於案外人即異議人的財產,應當予以解除扣押,並責令財產保全申請人賠償異議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損失。

此呈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張xx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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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財產保全異議申請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

申請人: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繼光董事長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對陝西金昊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裁定。

事實及理由

2014年4月12日申請人與志丹縣勝大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大石油公司)簽訂鑽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將二部32型鑽機及配套鑽井設備(一部是32大慶ⅱ型一130鑽機,一部是絞車jc-32鑽機)租與勝大石油公司;租賃期限為一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簽訂後申請人即交付以上設備給勝大石油公司。勝大石油公司接收設備後又轉租以上設備給陝西金昊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昊石油公司),雙方租賃期限也是一年(2014年1月11日—2014年12月31日)。且勝大石油公司也實際交設備給予金昊石油公司。租賃合同期滿後,金昊石油公司未返還設備給勝大石油公司,勝大石油公司也未返還設備給申請人。2014年6月金昊石油公司因涉案訴訟,被甘肅省慶陽市環縣人民法院將金昊石油公司的財產保全,其中包括申請人以上財產,申請人認為環縣法院以上的裁定明顯錯誤,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保全裁定,返還以上財產給申請人。

此致

環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繼元

2014年6月11日

附:

1、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與志丹縣勝大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鑽機租賃合同複印件一份(含40512隊定邊院內設備交接書一份)。

2、志丹縣勝大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陝西金昊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複印件一份。

3、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4、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一份

5、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

6、李志奎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孫繼光,性別:男,出生:1979年2月9日,住所:山東省東營市河口海康路南首,職業: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受託人:李超,甘肅隆慶律師事務所律師。住所:慶城縣長慶醫院對面欣欣招待所三樓,電話:15025943566。

現委託上列受託人在我與陝西金天石油技術公司和財產運還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孫繼光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李超的代理人權限:參與處理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陝西金昊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財產糾紛在環縣的相關事務(不含訴訟)。

委託人:(簽訂)

年月日

證明

孫繼光同志系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情況屬實。

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

2014年6月11日